投資建設公司

投資建設公司簡稱“投資公司”。我國投資管理體制改革中,新組建的一種分層次實行承包責任制的經濟組織。為了使國家建設有穩定的資金來源。在改革中,建立了基本建設基金制。與之相適應,建立了投資建設公司,按照投入產出掛鈎的原則,承包重點建設項目。投資公司的任務,主要是: 根據國家中長期投資規劃和年度計畫,同各級建設部門和企業單位簽訂項目建設契約,參與企業(集團)和事業單位的投資活動,開展招標工作,負責收回投資本息,按契約規定分產品、分利潤、分外匯,並向國家提供重點項目生產、建設所需的主要物資。

現階段,中央投資部分,建立能源、原材料、交 通、農業四個公司。各公司均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屬企業性質),用經濟辦法管理本行業的國家大中型生產經營項目。因其按專業設立,故又稱“專業投資公司”。根據分層次承包的要求,專業投資公司向國家承包,建設項目管理委員會(聯合投資的項目為董事會)向專業投資公司包投資、包工期、包效益,並從項目前期工作開始,直到工程招標、建設施工、生產經營管理和償還貸款本息,把責任制貫串始終。地方投資部分,一般系設立綜合性的投資公司。承包的內容與要求,大體參照上述專業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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