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巨觀調控

投資巨觀調控是指政府運用調節手段調控機制,合理地分配投資資金,協調投資運行過程中各種要素間的關係,以保證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平衡和巨觀經濟總目標的實現。它是國家巨觀調控的重要內容之一。搞好投資巨觀調控,為經濟體制改革創造良好的經濟環境,為微觀搞活創造必要的外部條件,是投資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投資巨觀調控
  • 外文名:無
  • 機構:政府
  • 目的:保證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平衡
特點,意義,必要性,目標,對象,調控手段,

特點

1.從調控的主體來看,投資巨觀調控的主體是政府,作為組織和管理巨觀經濟活動的主導層次,也是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的一種具體發揮。而投資微觀調控宅體主要是企業,企業具有相對獨立的經營權利,經營責任和經濟利益,其投資微觀調控既要根據自身的需要又要根據外部環境的變化而自覺進行調控。
2.從調控的目標來看,投資巨觀調控的目標主要是實現巨觀經濟目標和社會目標。巨觀經濟目標包括經濟持續增長,勞動力充分就業、物價相對穩定,對外經濟基本平衡等內容,社會目標包括國家政局穩定、民族團結、社會進步等內容。這些巨觀經濟目標和社會目標的內容,都與國民經濟中的投資活動相聯繫,因此,需要政府代表投資的巨觀層次進行調控,確保巨觀經濟目標和社會目標的實現。而投資微觀調控,主要是要實現企業單位微觀經濟目標。微觀經濟目標包括企業單位的利潤增長、職工生活改善和企業單位發展等內容。雖然投資巨觀調控與投資微觀調控是兩個不同層次的調控,但兩者之間不存在對抗性矛盾,在根本利益是—致的,通過適當方式可以使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
3.從調控範圍來看,投資巨觀調控屬於投資總量調控和投資結構調控,包括調控整個國民經濟中的投資總規模、投資率、投資總體結構.地區投資結構、部門投資結構等重大問題,從而實現投資總量平衡和總體結構協調。而投資微觀調控屬於企業單位投資的個量調控,其所要調控的是;一個投資項目如何在時間上,空間上,數量上和方向上適應巨觀調控的要求,從而實現投資個量平衡。
4.從管理層次來看,投資巨觀調控屬於一種高層次的調控,是在各個企業單位微觀調控的基礎上而進行的一種總量和總體結構的調控。通過投資巨觀調控,可以影響全國各部門、各地區、各企業單位的投資活動,從而保證實現巨觀經濟運行的目標:投資微觀調控,屬於單個投資項目的個量調控,是基礎層次調控。各個單個基礎層次投資調控也相當重要,沒有它,投資巨觀調控就失去廠必要的基礎,巨觀經濟目標就無法實現。相反,如果沒有投資巨觀調控,投資微觀調控也會因缺乏必要的巨觀調控條件而無法實現。

意義

一、加強投資巨觀調控,是社會化大生產發展的需要
在社會化大生產中,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社會經濟活動的範圍越來越廣,生產的社會化程度越來越高,各種經濟聯繫越來越複雜。因此,企業僅僅通過市場價格漲落信號和產品銷售的難易程度確定投資,發展生產,很難對較長時期經濟發展趨勢做出合乎規律的預測,只能根據市場的供求變化確定投資、生產什麼,而不知道投資多大為宜,生產多少產品為好,更不可能按照社會總需求和需求結構的變化,預期調整投資方向和產品,從而造成供給的改變落後於需求的變化,使整個社會投資和生產帶有很大的盲目性,難以實現資源要素的最佳配置以及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所以經濟高度發展的社會化大生產,要求國家以整個社會的經濟利益為出發點,有效地對投資活動進行調控,實現投資結構合理化和社會資源的最優配置,促進國民經濟社會化大生產持續穩定增長。
二、加強投資巨觀調控,是實現經濟發展戰略目標的重大舉措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經濟活動的戰略目標,一方面是高度地發展社會生產,不斷增加物質財富,最大限度地滿足勞動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在發展生產的同時,要求對社會資源做到合理分配和儘可能地節約,講求經濟效果。因此投資活動必須要受到經濟發展目標的影響和制約。因為人們對物質生活的享受,可通過不斷增加生產性投資,增加產品,從而滿足市場需要來實現;對文化生活的追求,要通過擴大對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公共福利設施等非生產性投資,逐步地加以滿足。要使兩大投資比例協調,必須由國家綜觀全局,在綜合平衡的基礎上對各種投資流量、方向、比例從巨觀上加以調節和控制。同時,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既受制於資源的約束,又受制於經濟效率的約束。在一定時期內,社會所能提供的資源是一個有限量,經濟效率一個重要因素就是資源的配置和有效利用狀況。因此,投資活動必須由國家實施巨觀調控,以有效地利用有限的投資,合理地配置資源,避免盲目重複建設,實現投資的綜合平衡,從全國範圍內做到最大限度地節約人力、物力,提高投資的經濟效果。
三、加強投資巨觀調控,是促進國民經濟正常運行的客觀要求
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包括微觀投資活動與巨觀投資活動,從兩者的關係上看,微觀投資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活力,而又依賴於巨觀投資;巨觀投資以微觀投資為基礎,但又制約和控制著微觀投資。巨觀投資規模是否適度,結構是否合理,布局是否協調,都會成為微觀投資活動能否順利進行的制約條件。如果國家不從巨觀上對投資活動進行調控,就會造成投資需求膨脹、規模失控、結構失衡、布局不合理的現象,從而迫使調整投資活動,既影響微觀投資預期目的的實現,也會影響巨觀投資效果,甚至阻滯國民經濟正常運行,妨礙統一戰略目標的實現;可見,我國投資領域內的微觀與巨觀是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不能強調了一方而忽視了另一方,為調動投資企業的積極性,又必須通過巨觀調控把微觀投資活動納入計畫發展軌道,以促進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
四、加強投資巨觀調控,是投資經濟活動特點的要求
市場對商品需求數量、結構的變化,會引起商品供給數量、結構的變化,隨之生產商品的固定資產結構也同時發生變化,從而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的投資,其總量、結構也必須發生變化。然而,由改變投資結構到改變固定資產結構,進而改變產品供給結構,建立適應市場需求結構,需要經過很多環節和較長時期。這是由投資建設周期長,規模大,耗費人力、物力、財力多的特點決定的。正因為如此,才需要加強投資調控,如果國家不對投資進行調控,就會使微觀投資失控,企業會在價值信號的驅動下,根據不斷變化的市場需求結構,盲目投資,亂上項目,造成重複建設,致使項目投產後,產品供過於求,出現滯銷產品。即便是發現問題,中途停緩建或建成後改作他用,也會由於投資項目建設的連續性、建造地點的固定性、施工生產的流動性、產品使用的單件性等特點,造成人力、財力、物力的極大浪費,給國家帶來重大經濟損失。

必要性

1、為了克服市場機制的盲目性,政府必須對社會投資進行巨觀調控。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決策分散化,在市場利益機制驅動下,投資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價格機制在投資引導著投資的流向,投資具有自發性和盲目性,為了糾正市場機制在投資領域的失靈,政府必須對投資活動進行調控,將社會投資活動納入巨觀經濟發展目標的軌道。
2、政府對投資進行巨觀調控,經濟才能穩定增長。投資是目前我國經濟成長中的第一推動力,經濟發展要保持一定的速度,就要維持較高的投資率,擴大再生產能力,增加社會需求,刺激經濟發展。在投資率不變的條件下通過提高投資效益促進經濟成長,也需要追加技術改造投資,這樣,才能改變原有的生產設備長工藝及原材料質量,提高勞動者素質,從而提高勞動生產率,有效地增長生產能力。但是,投資受到資源總量和總供求的制約。如是投資規模過大,會誘發財政信貸收支差額增長、貨幣發行過多、物價上漲、建設周期拉長、投資效益下降,造成社會總供求嚴重失衡,經濟出現波動。只有加強投資的巨觀調控,才能實現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協調增長,保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地發展。

目標

一、以實現經濟成長為目標
保持經濟適度增長,作為國民經濟管理的政策目標,具有明顯的綜合性,在現實的經濟管理中還要根據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確定一定時期內經濟成長的程度,以及與經濟成長目標相關的分層次的管理目標。從投資管理的角度來看,實現經濟成長的最重要的源泉,必須保證投資遞增的趨勢。投資增長受國家財力、物力和人力的制約,必須與生產發展的要求相適應,過大或過小的投資增長率都會對經濟成長帶來不利影響。我國經濟建設幾十年的經驗表明,投資增長率一般不應超過國民生產總值增長的比率。當一定時期的投資總額確定之後,還應進一步劃分用於固定資產投資和流動資產投資的合理比例,以實現經濟成長為目標。
二、以實現總供給和總需求平衡為目標
從供給控制方面看,增加總供給:一是通過固定資產投資,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生產能力;二是不斷最佳化產業結構,使社會總供給在結構上合理,符合社會需求的要求,符合資源狀況和經濟長遠發展的可能。從這兩方面看,對投資調控管理的要求是,適度增加物質生產領域中的投資量,將其控制在合理和可能的範圍內;加強對在建工程的工效和工期管理,使之儘快轉化為生產能力;調整投資結構,加強基礎工業,特別是交通能源工業的投資管理,在保證效益的前提下增加投資。從總需求的管理方面看,投資作為總需求的一個構成部分,每年投資的遞增以及投資轉化為生產能力的周期一般不會很短,所以歷年結存下來的投資量再加上所增量,使得總需求大於總供給的因素增強。在正常經濟運行中,允許總需求大於總供給要控制在一個合理的供需差率以內,超過這個限度就應進行控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根據影響投資規模的因素確定年度的投資控制目標,包括對年度新增投資的控制和建設總規模的控制。為使規模控制能奏效,目標得以實現,除了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外,還必須輔以有效的行政和法律手段。二是改善投資結構,使切實能增加供給的投資項目得到資金保障,使非生產性投資控制在適度的水平上,以緩解供求總量之間的矛盾。所以當投資規模過大,導致總量失衡時,對總規模控制必須考慮到結構問題。需要指出,總需求膨脹不一定是投資需求膨脹,構成總需求的還有消費需求,其所占比例更大,消費需求膨脹的可能性也很大。就是在投資需求中,固定資產投資需求只是其中一部分,還有流動資產投資需求。所以在對總需求大於總供給的總量失衡進行調整時,雖然還可以採取實行緊縮的財政金融政策,使總量失衡問題在短期內得到解決,但卻容易掩蓋結構上的矛盾,一遇到條件變化還會帶來總量失衡。因此,最佳管理目標的實現方式,應按照管理目標的要求,以微調為主,儘量避免大規模的緊縮政策的使用。
三、以實現產業結構的調整和最佳化為目標
產業結構是經濟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努力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最佳化是投資調控管理的重要目標,而投資調控管理的重點應該放在產業結構的最佳化上。首先,投資調控管理應適應產業結構轉換的一般規律,切實加強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的投資比例,大力改造傳統的加工製造業,有重點地投資於高新技術產業,以推動產業結構的逐步升級。現階段我國產業結構的主要問題是,基礎工業的投資沒有達到足以改變原結構的比例。能源工業、交通運輸業、採掘工業和原材料行業仍然是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產業;農業投資少得可憐,沒有納入投資結構的重點,基本上靠農業自我投資,農業技術構成落後,嚴重拖了我國產業結構升級的後腿;近年來非生產性投資比例上升很快,生產性投資比例卻在下降,這種狀況繼續下去就會使本來就很突出的總需求大於總供給的矛盾更加嚴重;在項目類型上,小型項目遍地開花,大中型項目投資比例下降,低水平的重複投資加重了能源、交通運輸的壓力,浪費了有限的社會資源。上述問題的存在說明,必須明確提出投資調控管理在產業結構最佳化上的目標,並將目標具體化、量化到實際投資調控管理中去。最佳化產業結構的另一方面,是產業的地區結構最佳化,包括城鄉之間地區結構的最佳化和產業全國布局的最佳化兩方面。就城鄉結構而言,應通過農村非農業的發展,提高農村的工業化水平和產品的商品率,通過科學技術項目的推廣,建立現代的大農業,以解決農業發展不適應工業發展的嚴重結構失衡。就全國的產業布局而言,應提高中西部地區的投資比重,發揮其資源豐富的優勢,使之成為我國基礎工業的基地,與東部地區加強交流與合作,儘快縮小中西部地區與東部地區的差距。
四、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
資源可分為經濟資源和自然資源兩大類。前者指物資、設備、資金、人力等;後者指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質財富。我國地域遼闊,自然資源極為豐富,經過幾十年的建設,整個國民經濟也具備了相當數量的經濟資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豐富的物質基礎。但是,我國人口眾多,人均占有資源量卻不多,人均可耕地面積遠遠落後於世界平均水平。這就要求我們在投資決策時必須謹慎,必須把資源用在“刀刃上”,用在國民經濟最需要的、經濟效益最好的地方,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但是由於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各投資主體都有自己的物質利益,考慮問題和所處的地位不同,加上目前價格體系尚未理順,往往容易產生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的矛盾,妨礙資源的最優配置。這就需要投資調控時,既要兼顧局部利益又要保證整體利益;既要用經濟手段引導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又要用法律手段規範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以確保資源最優配置。

對象

1、投資項目。投資項目大體可分為競爭性項目、基礎性項目和公益性項目三類,相應地,政府的調控方式也有所不同:對競爭性項目,政府只要運用經濟槓桿間接進行調控,無須直接進行調控;對基礎性項目,政府直接調控的分量要大些,其中一些重大項目的決策和資金安排等要進行直接調控;對公益性項目,政府要直接進行調控,這些項目由中央政府直接安排或由地方政府組織興辦。
2、投資主體。包括政府、企業和居民及外商。政府主權要依靠法律法規建立市場經濟秩序,約束和規範投資主體行為。對政府投資和國有企業投資,國家直接調控的成分要多些。
3、投資資金。投資資金來源有國家預算內資金、國內銀行貸款、利用外資、投資者自己籌措等多種渠道。政府對預算內資金、銀行貸款和外資等投資資金都需要直接調控,對地區、部門和企業的自籌資金、符合國家規定的股票債券,政府不直接干預,以利於疏通與拓寬資金渠道、控制資金規模、調節資金流向。
投資巨觀調控要全面兼顧以上三個方面。投資項目側重實現工程,投資資金反映貨幣運行,有項目無資金或有資金無項目都不能實現經濟意義上投資活動。投資項目和投資資金又都離不開投資主體,投資巨觀調控主要是引導和約束投資主體正確選擇投資項目,合理籌措和有效地運用投資資金。

調控手段

投資巨觀調控手段主要有三:
⑴是經濟手段,包括國家直接掌握的一部分資金、外匯和重要物資,以及各種經濟槓桿;
⑵是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是依靠行政機構的權威,運用帶有法律性、約束性、政策性、強制性的行政辦法,直接調節和控制投資領域的各項經濟活動,是經濟手段的必要補充,在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發揮著特殊作用,保證經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
⑶是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具有權威性、規範性、穩定性和強制性的特徵,是國家領導、組織和有效地管理投資活動、實現投資巨觀調控目標的重要手段。
在投資調控實踐中,要儘可能多地運用經濟手段,強化法律手段,將行政手段限制在必要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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