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留或剋扣款物罪

抑留或剋扣款物罪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放的款項物品,明知應發放而抑留不發或剋扣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瀆職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 本罪的行為主體是負有發放款項或物品職務的公務員。(2)本罪的行為客體為職務上應發放的款項物品,如機關應發放的薪餉、法院應發還所有人的扣押物或發還被害人的贓物等。(3)本罪的行為有兩種,即應發放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行為人只要有兩種行為中的一種,即可構成本罪。抑留不發指將職務上應發放的款項或物品抑留而全數遲延不發。如果謊稱已發,實際上已將應發放的財物占為已有,則應構成公務侵占罪。剋扣指對於職務上應發放的款項或物導僅發放部分。(4)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職務丄應發放的款項或物品,而故意抑留不發或剋扣。

抑鬱症的司法鑑定是對以抑鬱三聯症(情緒低落、思維活動緩慢和語言動作減少)為典型症的精神病所作的鑑定。抑鬱症是躁狂抑鬱性精神病的一種表現形式,臨床主要表現為:(1)情緒低落。病人終日憂心忡忡,唉聲嘆氣,抑鬱悲觀,興趣索然。這一症狀是抑鬱症病人最突出的表現。(2)思維活動緩慢。主要是聯想受抑制,病人感到頭腦反應很遲鈍,思路也閉塞。(3)自責自罪觀念。病人常對自身產生罪惡感,或無中生有,或將小事誇大,給自己羅列種種罪名。在此觀念影響下,病人可出現自殺企圖和行為,甚至出現“擴大性自殺”,即出於一種病態憐憫心,恐怕自己死後親人會受罪因而:在自殺前先把親人殺死。(4)疑病觀念。可在內感性不適的基礎上,憂慮不安,認為自己得了某種嚴重疾病,因而恐懼失望,加強情緒抑鬱。(5)軀體症狀。病人面容憔悴,精神頹廢,目光遲滯。食慾減退,體重下降。口乾少汁,大便秘結。早醒失眠,女病人常閉經。上述症狀的特點是晝重夜輕,情緒抑鬱以清早最重。抑鬱症涉及法律最多、最突出的問題是自殺,據統計,抑鬱症病人1/5有自殺行為,其發生率是正常人的20倍。鑑定中若能作出肯定結_論,對死亡性質不明的案件排除他殺極有意義。既使對已確定為自殺的案件,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鑑定也有助於判斷自殺的情形,如是因病自殺,可排除“不滿抗議”、“自絕於黨和人民”、“畏罪自殺”等議論;也可對涉嫌威逼、虐待他人自殺者予以澄清。以便正確對待死者和有牽連的人,並作好善'後處理。對抑鬱狀態下實施的擴大性自殺行為,不認為是殺人罪,應判定為無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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