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撤回

承諾撤回

承諾撤回是指承諾人在承諾生效前有權取消承諾。是受要約人(承諾人)在發出承諾之後並且在承諾生效之前採取一定的行為將承諾取消,使其失去效力。《契約法》第27 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因此,撤回的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到達要約人,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契約已經成立,則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再撒回承諾。此外,由於承諾生效後,契約就已經成立,因此各國法律均未規定承諾的撤銷制度。

承諾撤回
根據到達主義,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後可以將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於或者同時與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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