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債券

承擔債券又稱 “承擔公司債券” 或“保證債券”,發行債券的企業或公司並不負有償還義務,而是由另一個承繼公司負責償還債務的債券。它不同於或者說不完全等同於擔保債券,擔保債券是由第三者(即另一個公司) 擔負擔保還本付息責任的,而承擔債券則是要代為還本付息的。承擔債券還本付息義務的行為是在公司合併中產生的,承擔還本付息義務的公司通過合併,購買或者控制股權等方式,取得對債券發行公司的全部或絕大部分所有權或控制權。

在接管債券發行公司日常經營業務的同時,也承擔起原發行債券的還本付息的義務。在承擔債券中,持券人所處的地位較為特殊,如果原發行公司雖被控制,但還能相對獨立的存在,持券人除向承擔債券公司支取本息之外,還有權向原發行公司支付本息,這是很明顯區別於其他種類債券的一種情況。在公司的改組,購買過程中,承擔債券出現的可能性較大。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的完備的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公司、企業的購併、控股、改組等都是計畫經濟體制下未曾有過的新情況。故我國的金融市場中,承擔債券的出現是在所難免的。但因我國的經濟結構、所有者關係等和西方不同,故應妥善套用承擔債券。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