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權

扣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英、美國家法規中規定的債權人扣留債務人的財產,作為償還債務或履行義務保證的權利。扣押權包括三種:(1)占有扣押權,即債權人已現實占有債務人的所有物並繼續保持占有的權利。占有扣押權又分為特定扣押權和普通扣押權。特定扣押權與留置權基本相同,應具備三個條件:①占有必須合法;②占有人已經履行完畢對占有物的加工或工作;③該占有物的狀態因占有人的工作或費用支出已經得到了改善。普通扣押權較特殊扣押權範圍要廣,擴大為特定貨物帳款以外的一連串交易總帳中,並普遍適用於銀行業、代理業、律師業、旅館業等。

(2)海事扣押,即扣押權人為擔保其海商法上的請求權得到償付而對船舶、船上裝備、船上用具和船上貨物享有的扣押請求權。這種扣押權不須經實際占有,且只能通過提出訴訟請求來實現。(3)契約法上的扣押權,即指權利人在其契約中的某項權利得到實現前根據法律授權而對某項財產享有的請求權和對物權。這種扣押權不須對物實際占有,且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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