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經濟領域嚴重犯罪活動

1982年至1983年間,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一場打擊經濟領域嚴重犯罪活動的鬥爭。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發展,重大經濟犯罪案件逐漸增多,個別領導幹部甚至直接參與犯罪。1982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對走私、套匯、投機倒把牟取暴利、盜竊公共財物、盜賣珍貴文物和索賄等經濟犯罪活動進行嚴懲,並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條款相應地加以補充或修改。

同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關於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決定,強調在鬥爭中態度要堅決、打擊要有力、重點要明確、步驟要穩妥、工作要做細。隨後,在全國範圍內處理了一批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截至1983年4月底,全國揭露並立案審查的各類經濟犯罪案件約19.2萬多件,已結案12.1萬多件,依法判刑3萬人,所涉及的中共黨員中被開除黨籍者8500多人,追 繳贓物贓款合人民幣4.1億多元。此後,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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