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安全核查制度

手術安全核查制度

為加強醫療機構管理,指導並規範醫療機構手術安全核查工作,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所制定的一個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手術安全核查制度
  • 文號:衛辦醫政發〔2010〕41號
  • 發布時間: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 發布單位:衛生部辦公廳
相關通知,核查制度,核查表,

相關通知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手術安全核查制度》的通知
衛辦醫政發〔2010〕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加強醫療機構管理,指導並規範醫療機構手術安全核查工作,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我部組織制定了《手術安全核查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核查制度

手術安全核查制度
一、手術安全核查是由具有執業資質的手術醫師、麻醉醫師和手術室護士三方(以下簡稱三方),分別在麻醉實施前、手術開始前和患者離開手術室前,共同對患者身份和手術部位等內容進行核查的工作。
二、本制度適用於各級各類手術,其他有創操作可參照執行。
三、手術患者均應配戴標示有患者身份識別信息的標識以便核查。
四、手術安全核查由手術醫師或麻醉醫師主持,三方共同執行並逐項填寫《手術安全核查表》。
五、實施手術安全核查的內容及流程。
(一)麻醉實施前:三方按《手術安全核查表》依次核對患者身份(姓名、性別、年齡、病案號)、手術方式、知情同意情況、手術部位與標識、麻醉安全檢查、皮膚是否完整、術野皮膚準備、靜脈通道建立情況、患者過敏史、抗菌藥物皮試結果、術前備血情況、假體、體內植入物、影像學資料等內容。
(二)手術開始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別、年齡)、手術方式、手術部位與標識,並確認風險預警等內容。手術物品準備情況的核查由手術室護士執行並向手術醫師和麻醉醫師報告。
(三)患者離開手術室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別、年齡)、實際手術方式,術中用藥、輸血的核查,清點手術用物,確認手術標本,檢查皮膚完整性、動靜脈通路、引流管,確認患者去向等內容。
(四)三方確認後分別在《手術安全核查表》上籤名。
六、手術安全核查必須按照上述步驟依次進行,每一步核查無誤後方可進行下一步操作,不得提前填寫表格。
七、術中用藥、輸血的核查:由麻醉醫師或手術醫師根據情況需要下達醫囑並做好相應記錄,由手術室護士與麻醉醫師共同核查。
八、住院患者《手術安全核查表》應歸入病歷中保管,非住院患者《手術安全核查表》由手術室負責保存一年。
九、手術科室、麻醉科與手術室的負責人是本科室實施手術安全核查制度的第一責任人。
十、醫療機構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本機構手術安全核查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與管理,提出持續改進的措施並加以落實。

核查表

手術安全核查表
科 別: 患者姓名: 性別: 年齡:
病案號: 麻醉方式: 手術方式:
術 者: 手術日期:
麻醉實施前
手術開始前
患者離開手術室
患者姓名、性別、年齡正確:
是 □ 否 □
手術方式確認: 是 □ 否 □
手術部位與標識正確:
是 □ 否 □
手術知情同意: 是 □ 否 □
麻醉知情同意: 是 □ 否 □
麻醉方式確認: 是 □ 否 □
麻醉設備安全檢查完成:
是 □ 否 □
皮膚是否完整: 是 □ 否 □
術野皮膚準備正確:
是 □ 否 □
靜脈通道建立完成:
是 □ 否 □
患者是否有過敏史:
是 □ 否 □
抗菌藥物皮試結果:
有 □ 無 □
術前備血: 有 □ 無 □
假體□/體內植入物□/影像學資料□
其他:
患者姓名、性別、年齡正確: 是 □ 否 □
手術方式確認:是 □ 否 □
手術部位與標識確認:
是 □ 否 □
手術、麻醉風險預警:
手術醫師陳述:
預計手術時間 □
預計失血量 □
手術關注點 □
其它 □
麻醉醫師陳述:
麻醉關注點 □
其它 □
手術護士陳述:
物品滅菌合格 □
儀器設備 □
術前術中特殊用藥情況 □
其它 □
是否需要相關影像資料: 是□ 否□
其他:
患者姓名、性別、年齡正確: 是 □ 否 □
實際手術方式確認: 是 □ 否 □
手術用藥、輸血的核查
是 □ 否 □
手術用物清點正確: 是 □ 否 □
手術標本確認: 是 □ 否 □
皮膚是否完整: 是 □ 否 □
各種管路:
中心靜脈通路 □
動脈通路 □
氣管插管
傷口引流 □
胃管
尿管 □
其他 □
患者去向:
恢復室 □
病房 □
ICU 病房 □
急診 □
離院 □
其他:
手術醫師簽名: 麻醉醫師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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