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預告登記

房產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是指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定,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向登記機關申請的一種行為。房地產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併、判決等原因致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房地產權屬情況變化後的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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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根據

以我國《民法通則》、《契約法》為代表的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分析,當事人的債權契約僅引起債權變動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債權契約結合交付或登記,方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因為,一物數賣情況下的數個買賣契約的效力是相互獨立的,均可引起債權變動,而同時存在的各個債權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就同一標的物可設立數個債權,其間沒有行使上的先後之分。此時,問題的焦點是一物數賣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屬。而在我國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下,先取得標的物的占有或者先辦理完畢登記手續的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其他買受人得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例如出賣人先與買受人甲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出賣人收受價金後,再賣予乙,並向乙辦理移轉登記。在此情形,買受人甲除擁有債法上的請求權外,並無排斥第三人的權利,原則上僅能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此種狀況,對買受人甲不利,為解決這一問題就產生了預告登記制度。

特點

預告登記與一般的不動產登記區別表現在:一 般的不動產登記都是指不動產物權在已經完成的狀態下所進行的登記,而預告登記則是為了保全將來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而進行的一種登記。預告登記作出後,並不導致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變動,而只是使登記申請人取得一種請求將來發生物權變動的權利。納入預告登記的請求權,對後來發生與該項請求權內容相同的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行為,具有排它效力,以確保將來只發生該請求權所期待的法律結果。因此,預告登記是與異議登記同時構成不動產登記中的重要內容。

歷史背景

預告登記發端於早期普魯士法所規定的異議登記,後來為德國、瑞士、日本等國以及我國台灣地區民法所繼受,成為民法中的一項重要的物權制度。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將物權法理論和債權法理論有機地結合起來,賦予債權請求權以物權的排它效力,既保護物權請求權又保護債權請求權,可以有效地保護上述情形下的不動產請求權,最終達到平衡不動產交易當中各方利益的目的。由於本國實際情況及法律背景的不同,各國對預告登記制度的目的、適用等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在我國以往的民事立法中,沒有設計預告登記制度,但學術界在有關外國法的譯評中有零星涉及。上海市在《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中專設第五章規定了預告登記制度,此可謂預告登記制度的在立法中的最先顯現。
在我國主要存在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關於其法律性質,究竟是一種物權,或僅為一種債權保全手段,甚有爭論。預告登記是介於債權與物權之間,兼具兩者的性質,在現行法上為其定性實有困難,可認為繫於土地登記薄上公示,以保全對不動產物權之請求權為目的,具有若干物權效力的制度。
第二種觀點認為:預告登記的權利是一種具有物權性質的債權,或者可以說是一種準物權。
第三種觀點認為:預告登記的性質是使被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確保將來只發生該請求權所期待的法律結果,其實質是限制現時登記的權利人處分其權利。從各國法律規定來看,預告登記使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具備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備了物權的排他效力。因此,預告登記是債權被物權化的一種具體體現。經過預告登記的不動產,債權人對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可以對抗第三人。

性質

預告登記使已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變動請求權經過公示後,具備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備了一定的物權效力。因此,從預告登記的性質上說,預告登記是債權物權化的一種具體表現,是物權法原理向債權法領域的擴張、滲透。所謂債權物權化,是指債權具備了物權的某些效力。 在我國現行法中,關於不動產登記(本登記)已有若干規定,但是否存在預告登記則不無疑問。例如,有人認為,商品房預售契約的登記屬於預告登記的性質,其主要功能在於通過商品房的預售登記保護買受人所享有的權利。也有人認為,商品房預售契約雖然要求備案,但也僅僅是備案而已,其更多具有的是行政管理色彩。這種備案和預告登記有根本的差別,而且法律並沒有規定這種備案具有什麼效力,因而這種備案根本不具有預告登記的功能。
商品房預售登記並不具有預告登記的性質,這是因為:第一,在商品房預售登記的適用對象上,商品房預售登記是對商品房預售契約的登記,而預告登記是對請求權的登記,兩者的目的是根本不同的。前者進行保全的是商品房預售契約,而後者是權利人的請求權。這一差異導致了商品房預售登記並不具有預告登記制度的功能,預告登記的保全權利、保全權利順位及確保交易安全的功能無從體現。第二,根據預告登記制度的理論,申請預告登記的人為享有請求權的權利人,義務人為不動產的現時所有權人,請求權人應取得義務人的承諾或法院的假處分命令才能申請預告登記。而在商品房預售登記中,申請人為商品房預售人,同時其又是商品房預售登記的義務人,且法律、行政規章強制預售進行商品房預售登記,這與預告登記性質不符。同時,商品房預售人進行預售登記是依據公法而進行的,而預告登記是登記權利人依據私法行使私權的行為。可想而知,如果商品房預售中的購房人無權申請進行預售登記,而作為債務人的預售人對進行商品房預售契約登記又沒有什麼利益可言,甚至要支付預售登記的費用,那么商品房預售契約登記如何起到保護交易安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作用呢?第三,預告登記制度的核心是其效力,各國法律大多規定了預告登記具有保全順位的效力、保全權利的效力與滿足的效力等。只有賦予預告登記以這些效力,才能使預告登記具有實際意義,成為請求權的保全手段。而我國對商品房預售登記僅有“應當”進行登記的規定,而沒有對登記效力的規定。不僅沒有規定未經登記的預售契約是無效還是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也沒有規定經過登記的預售契約,預購人是否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是否可以對抗隨後成立的物權變動或有損於登記債權的行為。第四,我國法律、行政規章未規定商品房預售登記的消滅,這也與預告登記制度不符。預告登記只是一種請求權的保全,不具有獨立的效力,只有在將預告登記推進到本登記時才具有意義。因此,預告登記由於一些特定的事由出現而消滅,不會永遠存續。而我國商品房預售登記不塗銷,存續時間非常長,這也意味著其目的在於行政管理,而非對購房人的請求權進行保護。由此可以斷言,我國實行的商品房預售登記僅僅是預售行政管理的一種預售資格審查手段,不具備債權保全的對抗效力,與預告登記制度存在著根本上的差異。

意義

為建立完善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全面保護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當事人合法權益,有必要創設預告登記制度。
首先,創設預告登記制度是我國不動產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自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土地使用權及房屋不僅為生活所必需,而且成為不可或缺的生產要素,原先被視為禁區的許多不動產權利進入市場進行交易,導致和促進了土地二級交易市場的建立及房地產交易市場的蓬勃發展。作為不動產登記制度之一的預告登記,具有服務不動產交易的功能,因此,創設預告登記制度有利於保障請求權人的權利,有利於保護交易中的第三人,有利於我國不動產市場健康的有序發展。
其次,創設預告登記制度是現實生活的迫切需要。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買賣房屋已成為普通百姓的常見行為,但普通百姓作為消費者購買預售的房屋,其只能根據與預售人訂立的預售契約享有債權性質的請求權,並不能具有排他的效力。雖然我國不動產市場有了巨大的發展,但由於信用在市場經濟中的缺失,使得在現實生活中(尤其是在商品房預售中)經常發生不守誠實信用強行撕毀契約的情形,出現了大量的一房兩賣(甚至數賣)的糾紛。但撕毀契約的一方往往是經濟上的強者,而相對人常常是弱者,購房人無法防止預售人將房屋以更高的價格出賣給他人,這就使得處於弱勢地位的購房人無法取得指定的房屋,只能以對方違約為由請求損害賠償,其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但是,通過預告登記制度,購房人將其請求權納入預告登記,使其請求權具有物權的排他效力,確認預售人一方違背預告登記內容的處分行為歸於無效,就可以確保購房人獲得所購買的房屋。可以說,創設預告登記制度有利於對經濟上弱者的保護,這也符合當今法律注重保護弱者的價值趨向。?
再次,創設預告登記制度是健全我國不動產登記法律制度的需要。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及《契約法》第133條規定,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移轉,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不動產物權變動屬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我國一些法律僅就不動產物權變動粗略地規定了應當登記,否則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但並未建立健全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在國外,大多數國家規定了預告登記、異議登記及更正登記等,與不動產的本登記構成了完備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我國未來民事立法應當借鑑國外立法經驗,創設預告登記制度,以架構完備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最後,創設預告登記制度是地方立法上升為國家立法的需要。基於預告登記的重要作用,我國一些地方立法已經對預告登記制度進行了有益的嘗試。例如,2002年實施的《南京市城鎮房屋權屬登記條例》對預告登記作了明確規定;將於2003年5月實施的《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新增設了臨時登記、預告登記及異議登記等。我們認為,當地方立法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經驗並發展成熟時,就應當將其上升為國家立法。這也是我國立法上的一條重要經驗,如公司法的制定就是以地方立法為先導的。為此,我國民法立法應當吸收地方立法的實踐經驗,創設預告登記制度,並對其內容加以具體、明確的規定。

適用價值

在現代經濟生活中,不動產交易大多數發生在商品房買賣和土地使用權變動中。特別由於我國隨著城市化進程和房地產業的發展,上述現象進一步呈上升趨勢;再加上我國尚無房屋買賣契約的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僅有的幾個司法解釋相互之間還存有衝突,在全國範圍內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執行標準,各地法院多依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當地的政策進行處理,出現了極不一致的處理方式。因此,預告登記制度有著深刻意義的適用價值。在商品房預售中,如果房地產商罔顧信用、圖謀私利或其他原因使然而背棄信義、違背善良風俗一物二買。購房者一般處於弱者地位,同時房屋是人們生存的基本物件之一,其對於購房者的意義是可想而知的。雖然在前述情況下,購房者(債權人)通過現行法律可以追索房地產商的違約責任。但對於購房者來說,他的目的是獲得房屋的所有權,並非是追索賠償。通過立法規定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可以為夠房者提供獲得所購房屋的法律預期。保護了不動產交易的安全。也很好地解決了現實經濟生活中商品房預售中的很多問題。為廣大的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一粒定心丸。更好地推動了房地產業的發展和我國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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