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經紀人協理

房產經紀人協理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是指通過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證是合格從業上崗的重要資質證明,也是最低的入門資格證,凡是沒有取得資質證的人員是不能在房地產經紀行業從事工作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產經紀人協理
  • 外文名:Real estate broker Associate
  • 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
  • 活動:只能協助經紀人進行工作
  • 適用:從事房地產經紀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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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房地產協理

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必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員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生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是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基本條件。
房地產經紀協理有兩類。第一類是2016年以後,通過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這些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第二類是2015年6月25日前,按照人事部、建設部印發的《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通過各省級人事、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考試的人員。這些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在本行政區域內仍然繼續有效。第二類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如想轉變第一類,即取得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的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證書,只需要通過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房地產經濟綜合能力》1個科目即可。

權利與義務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享有以下權利:
1.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有權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
2.協助房地產經紀人處理經紀有關事務並獲得合理的報酬。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應當履行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行業管理規定的各項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2、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經註冊後,只能受聘於一個經紀機構,並以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紀活動,不得以房地產經紀人或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身份從事經紀活動或在其他經紀機構兼職。;
3、必須利用專業知識和職業經驗處理或協助處理房地產交易中的細節問題,向委託人披露相關信息,誠實信用,恪守契約,完成委託業務,並為委託人保守商業秘密,充分保障委託人的權益。
5、接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地方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6、接受職業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8、以專業套用服務委託人,提高行業整體專業素質。

從業資格考試

介紹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並組織考試的制度。建設部負責擬定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房地產管理局,按照國家確定的考試大綱和有關規定,在本地區組織實施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高中以上學歷,願意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建設部統一格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實施。各地所制定的管理辦法,分別報人事部、建設部備案。

從業資格註冊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註冊,並制定相應的具體管理辦法。
申請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遵紀守法,遵守註冊房地產經紀人職業道德;
2、 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證件自核發之日起超過3年的,應附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證明材料;
3、 經所在房地產經紀機構同意;
4、 無不予註冊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之日止不滿5年的;
3、 在房地產經紀或相關業務活動中被暫停註冊,暫停註冊期間未滿的;
4、 被註銷房地產經紀人員註冊證書的,自註銷決定作出之日起不滿3年的;
5、 所在房地產經紀機構未通過備案或者年檢不合格的;
6、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報考條件

(一)基本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與規範;
2.秉承誠信、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
3.恪守職業道德。
(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報名條件
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中專或者高中及以上學歷。
(三)免試條件
符合相應級別考試報名條件,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報名人員,可申請免試1個相應考試科目。
1.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資格“房地產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免試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房地產經紀綜合能力》科目,只參加《房地產經紀操作實務》1個科目的考試;
2.按照原《<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2001〕128號)要求,通過考試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免試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房地產經紀操作實務》科目,只參加《房地產經紀綜合能力》1個科目的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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