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

房產糾紛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

房地產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及他們相互之間基於房屋和土地的權利義務所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是指關於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和使用權等權益的爭議。

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實際上也就是房產(房屋權益)糾紛和地產(土地權益)糾紛的總稱。其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涉外房地產關係中的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和港澳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行政複議和訴訟來解決。

房地產糾紛的仲裁是爭議雙方當事人自願的,由第三人居中裁決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一種解決房地產權益糾紛的方法。一旦裁決或達成的調解生效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執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執行裁決或調解協定,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房地產行政複議指不服房地產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複議機關申請複議,相應的複議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活動。對複議決定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再申請複議。

房地產糾紛的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有關房地產糾紛所進行的司法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產糾紛
  • 外文名:Property disputes
  • 性質:案件
  • 分類:民事性質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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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的分類

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
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契約糾紛(如商品房買賣)、建設工程契約糾紛(如土建、設備安裝、裝修)、房地產服務契約糾紛(如房地產諮詢、評估、中介)房地產租賃契約糾紛、物業管理糾紛、他項權利侵權糾紛(如相鄰用水、排水、採光、通風)等等。
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土地所有權和使用的爭議糾紛,經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後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拆遷入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安置等達不成協定由批准拆遷的房屋主管部門裁決後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公民個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之間的林地、林木所有權爭議經縣級或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後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等等。

房產糾紛的解決

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
(1)協商解決。
(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定,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
(3)仲裁解決。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定,自願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仲裁委員會與行政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係。仲裁裁決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並且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不存在當事人抗訴的問題。如要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必須訂有仲裁協定,自願將糾紛遞交仲裁解決。如果雙方中有一方不願將糾紛遞交仲裁,那么就不能採用這種方式解決糾紛。
(4)行政解決。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定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就方式而言,行政解決一般經過一級行政決定和行政複議兩個階段。其中,一級行政決定是行政複議的前提和必經程式。包括購房糾紛在內的房地產案件的行政複議依《行政複議法》的規定進行。
(5)訴訟解決。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購房糾紛訴訟有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兩種。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發生購房糾紛的平等民事主體,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購房糾紛的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設有專門的房地產審判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
行政訴訟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因不服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一方當事人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另一方是對前者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購房糾紛的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
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均分為一審訴訟與二審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如再對二審(終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在兩年內申請複審。但對於已生效的判決書,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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