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2015年6月25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以人社部發〔2015〕47號印發《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該《規定》分總則、考試、職業能力、登記、附則5章25條,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 印發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建部
  • 文號:人社部發〔2015〕47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6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5年7月1日
通知,暫行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考 試,第三章 職業能力,第四章 登 記,第五章 附 則,

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房地局、建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有關取消“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許可”的要求,為加強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隊伍建設,適應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規範房地產經紀市場,在總結原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了《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原建設部發布的《關於印發〈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1〕128號)同時廢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5年6月25日

暫行規定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素質,規範房地產經紀活動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房地產交易活動中,為促成房地產公平交易,從事存量房和新建商品房居間、代理等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立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面向全社會提供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能力水平評價服務,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分為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房地產經紀人和高級房地產經紀人3個級別。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實行統一考試的評價方式。高級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評價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英文為:Real Estate Agent Professionals
第五條 通過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考試,取得相應級別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房地產經紀專業相應級別專業崗位工作的職業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同負責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並按職責分工對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具體承擔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
第八條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負責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評價的管理和實施工作,組織成立考試專家委員會,研究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確定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並對其實施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與規範;
(二)秉承誠信、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
(三)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一條 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十條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中專或者高中及以上學歷。
第十二條 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十條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通過考試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證書後,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3年;
(三)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2年;
(四)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五)取得碩士學歷(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六)取得博士學歷(學位)。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監製,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用印的相應級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四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章 職業能力

第十五條 取得相應級別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房地產經紀行業相關制度規則,堅持誠信、公平、公正的原則,保守商業秘密,保障委託人合法權益,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六條 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了解房地產經紀行業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
(二)基本掌握房地產交易流程,具有一定的房地產交易運作能力;
(三)獨立完成房地產經紀業務的一般性工作;
(四)在房地產經紀人的指導下,完成較複雜的房地產經紀業務。
第十七條 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熟悉房地產經紀行業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
(二)熟悉房地產交易流程,能完成較為複雜的房地產經紀工作,處理解決房地產經紀業務的疑難問題;
(三)運用豐富的房地產經紀實踐經驗,分析判斷房地產經紀市場的發展趨勢,開拓創新房地產經紀業務;
(四)指導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協助高級房地產經紀人工作。
第十八條 取得相應級別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章 登 記

第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由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負責。
第二十條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定期向社會公布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誠信檔案,並為用人單位提供取得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取得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覺接受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的管理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其在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取消登記,並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登記服務機構在登記服務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行業的各項管理規定以及學會章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通過考試取得相應級別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資格證書,且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助理經濟師、經濟師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級別經濟專業職務。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前,依據原人事部、原建設部印發的《〈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2001〕128號)要求,通過考試取得的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與按照本規定要求取得的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通過考試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證書效用不變。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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