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典權

房地產典權是指承典人支付典價後,占有出典人房地產並取得使用、收益權利的法律關係。出典人通過交付房產獲得典金,形成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典價通常低於房屋市價且無需支付利息。

該權利兼具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雙重屬性,允許承典人對房產實施占有、收益及轉典。典權行使主體與贖回主體具有可變性,贖回需在約定期限內完成,逾期未贖回則可能觸發絕賣條款,導致產權轉移。

典權制度源於南北朝時期,1949年後由成文法轉為習慣法。1952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房地產典權處理規則,1985年進一步規定回贖期限扣除私改時間。根據司法實踐,典期屆滿逾期10年或未載明期限經30年未贖視為絕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地產典權
  • 類型:術語
房地產典權的特性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1.典權屬於擔保物權;2.典權屬於用益物權;3.典權行使主體的可變性;4.典權贖回行使主體的可變性;5.典權贖回有明確的時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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