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典權是指承典人支付典價後,占有出典人房地產並取得使用、收益權利的法律關係。出典人通過交付房產獲得典金,形成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典價通常低於房屋市價且無需支付利息。
該權利兼具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雙重屬性,允許承典人對房產實施占有、收益及轉典。典權行使主體與贖回主體具有可變性,贖回需在約定期限內完成,逾期未贖回則可能觸發絕賣條款,導致產權轉移。
典權制度源於南北朝時期,1949年後由成文法轉為習慣法。1952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房地產典權處理規則,1985年進一步規定回贖期限扣除私改時間。根據司法實踐,典期屆滿逾期10年或未載明期限經30年未贖視為絕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地產典權
- 類型:術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