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米法

平米法亦稱“均征加耗法”。明中葉周忱創行於江南的一種調整賦役負擔的方法。明代土田之制分官田民田兩大類。官府課徵於官田的田租和民田的田稅負擔懸殊,田租往往高于田稅幾倍甚至幾十倍。而且附加漕糧損耗 (即“加耗”) 也是租重稅輕。這種情況不僅造成大量田租逋欠,而且迫使大量人戶逃亡。宣德八年 (1433年),江南巡撫周忱在蘇州知府況鐘的協助下,首先在蘇、松地區創行平米法。

明初,江南蘇州、松江等府的田賦極重,農民相率逃亡。為緩和這種情況,宣德八年實行平米法,又名“均征加耗法”,規定各府的官田、民田科則不變,田主不論大小,一律繳納耗米,在耗米上進行調整,即原科則重的,就相應減輕,輕的就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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