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時期的性暴力

戰爭時期的性暴力

戰爭時期的性暴力是指,在武裝衝突、戰爭或武裝占領期間,通常作為戰利品的,由戰鬥員實施的強姦或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但有些時候,特別是在宗教衝突中,這種現象有著更廣泛的社會動機。戰爭時期的性暴力也包括輪姦和用異物進行強姦。這與在軍隊中實施的性騷擾和強姦不同。 戰爭時期的性暴力同樣包括女孩婦女被占領方強迫為娼和成為性奴隸的情況。

在戰爭和武裝衝突期間,強姦常被用作心理戰的一種,以此來羞辱敵人。戰爭時期的性暴力可能在多種情況下發生,包括長期性奴隸、特定戰役或屠殺中發生的戰時性暴力、個別或孤立發生的性暴力。

當強姦的實施目的是為了全部或部分摧毀一個目標群體時,其亦可被視為種族屠殺或宗教清洗;然而,強姦在衝突地區仍大量發生。雖然有一些用以控訴行兇者的法律工具,但其在1990年代才出現,且只適用於國際衝突,因此需要證明該衝突具有國際性以使控訴生效,這增加了取證的難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戰爭時期的性暴力
  • 外文名:Sexual violence during the war
  • 關鍵:戰爭  性暴力
定義,性別,法律,聯合國決議,後果,生理後果,心理後果,社會心理後果,心理治療,

定義

“強姦”和“性侵犯”之定義有時可以互換。國際上並未有關於“戰時強姦”普遍接受的定義。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將強姦定義為:
實施者用生殖器不管用何種方法,多么輕微地穿過受害者的身體或強迫對方穿過自己的身體,或用任何物體、任何身體部位穿過肛門或陰道。
以及
這種侵犯是通過武力,或使用武力的威脅,如暴力、逼迫、監禁、心理壓迫或是濫權,或利用有脅迫性的環境來對付另一個人,而對方並非真心地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強姦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主體必須是男性,對象必須是女性。但在中國發生過多起同性強姦和男性遭到女性強姦的事件,由於強姦的客體在法律中被局限於“婦女”和“幼女”,公安部門往往難以對其立案。在個別同性強姦的極端案例中,往往是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性別

蘇珊·布朗米勒是第一個通過文獻和理論概述戰時強姦的歷史學家。布朗米勒的論點在於,“戰爭為男性提供了一個絕佳的機會,他們能夠釋放對女性的輕視。軍隊的雄性特徵——持有武器的特權所引發的殘忍權力、軍隊所激發的男性精神的結合、嚴格遵守命令所代表的男性紀律、指揮階層所蘊含的簡單邏輯——證實了男性的長期懷疑——女性對於世界來說是不重要且膚淺的。”她寫道,強姦伴隨著勝利方的領土擴張,作為戰爭的一種戰利品而出現,並且,“這些實施強姦的男人們本是普通人,但通過進入這世上最獨一無二的男性俱樂部而變得非同尋常。”
凱利·D·阿什金觀察到,戰爭中越來越多的受害者是平民。據估計,超過4千5百萬的平民在二戰期間喪生。男性和女性平民均可能在戰爭中受到折磨,但許多研究表明,女性遭到強姦的可能性更大。這可能因為男性在遭到強姦後不願報案,以及非政府組織一般更關注女性受害者。針對女性和兒童的性暴力行兇者“不僅包括敵方平民和部隊,也包括友軍和本國居民,甚至軍隊中的戰友。”
戰時強姦的受害者通常是“平民”,該分類最早在19世紀得到承認。雖然歷史上一直記錄有針對女性的戰時強姦,保護武裝衝突中平民的法律一直傾向於不承認對女性的性侵犯。甚至當戰爭法承認並禁止性侵犯時,也少有人提起訴訟。阿什金認為,戰爭法助長了這樣一種態度,即針對女性的性侵犯並不是那么重要的罪行,不值得提起訴訟。戰時強姦一直是戰爭中的一個隱藏要素,直到最近人權觀察組織才指出,戰時強姦具有極強的性別針對性——男性針對女性的虐待。這種性別針對性使戰時強姦“被簡單地描繪為性衝動或人的本能,而這種認知使衝突中性虐待的政治性減弱,導致其作為一種戰爭犯罪被忽略。”
“勝利者獲得戰利品”原則造成的悲劇已經延續了幾個世紀,婦女因此成為戰利品的一部分。更糟的是,戰時強姦並不受重視。只被認為是輸送男性上戰場的不幸但不可避免的副作用。同時,戰時強姦在過去還被認為是對士兵的有形獎勵(該獎勵不定期發放),以及士兵男性能力和勝利的體現。古代戰時強姦的資料中,哈羅德·華盛頓認為戰爭本身就是一場強姦,而被襲擊的城市即為受害者。他指出,戰時強姦基於對於女性和男性地位的刻板印象產生,即人們普遍認為施暴的權力屬於男性,而女性則為其受害者。
針對男性的強姦
在戰爭時期,由其他男性實施的,針對男性的強姦亦很普遍。勞拉·斯騰佩爾2009年的一項研究發現, 針對男性的強姦在世界範圍內的衝突中均有所記錄。比如,1980年代薩爾瓦多76%的男性政治犯,以及塞拉耶佛集中營80%的囚犯均被報導遭到強姦和性虐待。斯騰佩爾總結道,“考慮到該問題的普遍性,對男性在衝突中遭到性虐待的忽視是十分令人不安的。”約翰霍普金斯大學護理學院的默文·克里斯蒂安發現,男性強姦大多未被報導。
根據2010年美國醫學協會期刊發布的研究,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地區的30%女性和22%男性稱其在衝突中遭遇性暴力。同樣,斯騰佩爾2009年的一項調查顯示薩爾瓦多內戰期間,76%的男性政治犯經歷了性虐待和強姦;波士尼亞戰爭中薩爾瓦多集中營中80%的囚犯亦遭受同等境遇。雖然普遍認為衝突期間的強姦主要針對女性,這些數據顯示了針對男性的性暴力並不是偶爾發生的。對男性遭遇性暴力這一問題的缺乏重視與長期以來缺少報導有關。雖然強姦對男性和女性造成的心理和生理傷害是相似的,男性受害者更不願向家人和有關當局講述他們的遭遇。
據《衛報》報導,“行兇者和受害者都會對此保持沉默,而且男性受害者通常會發現,一旦他們的故事被公開,他們會失去周圍人的支持。在許多開發中國家,特定的社會環境使性別角色被嚴格的定義…通常…當妻子發現她們的丈夫被強姦後會選擇離開他們。“她們問我:‘所以現在我將怎樣和他一起生活?以什麼角色?這裡還有丈夫存在嗎?我還算一個妻子嗎?’她們問道:‘如果他可能被強姦,那誰來保護我呢?’”
在社會等級制度上建立的性別角色在實施暴力時受到關注。男性被認為應該實施暴力,而女性則應當作為受害者。在衝突狀態下,針對男性的強姦消解了這種關係,並將男性擺在了受害者的角色上。相似的,男性的“實施”者角色和女性的“接受”者角色相對,在傳統的性關係中描繪了這種建構性的力量對比關係。因此,男性強姦受害者經歷了最大程度上的“羞辱”,考慮到在根深蒂固的社會角色中他們往往被認作是獲得滿足的一方。此外,在保守的傳統社會中他們會因此遭受極大程度的污名化,因為在保守社會環境下同性間的性關係——不管是否得到雙方同意——會遭受極為嚴厲的懲罰。比如說,烏干達的男性強姦受害者解釋說他們之所以不敢說出真相,是因為害怕被認作同性戀。由於同性戀在烏干達被普遍譴責,性暴力的男性受害者常常很難得到適當的支持,因為他們被指責為同性戀。在一些特定情況下,有關暴力和性行為的性別角色如此根深蒂固,以至於人們無法相信存在男性強姦這樣的事情。

法律

20世紀,相關法律已被提出用以解決針對戰時強姦行兇者的訴訟。同樣,各國也有針對戰時強姦受害者和行兇者的相關法律。
戰時法庭針對強姦者的訴訟是一項新的發展。通常來說,人道法關注的是對平民的虐待和“任何非軍事必需的破壞”。戰時強姦很少被控訴為戰爭罪。二戰後,紐倫堡軍事法庭未能判定納粹強姦罪,即使目擊者出庭作證其在戰時實施強姦。東京戰爭罪軍事法庭判定日本官方“未能阻止強姦”在南京大屠殺中的發生,這也被稱為“南京強姦”。法官理察·戈德斯通作為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的首席檢察官,表示“強姦從來沒有得到國際社會的關注”。1974年生效的聯合國“在非常狀態和武裝衝突中保護婦女和兒童宣言”未特別提及強姦。
一些學者指出,國際法或適用的人道法中缺乏對戰時強姦的明確定義,但這不能被行兇者在辯護中濫用。戰爭法和慣例禁止如“非人道對待”或“非禮”等犯罪,此外國內軍隊守則和國內公民守則(國內法)也可能判定性侵犯有罪。
二戰前的人道法
西塞羅是最早有記錄提出“戰爭法”或“戰爭傳統”的人之一,他督促士兵遵守戰爭規則,因為遵守規則使”人“和”野獸“區別開來。占領敵人的財富被認為是戰爭自身合法性的來源,而女人屬於“財產”的一類,因為她們被認為是男人的合法屬物,不管這個男人是父親、丈夫、奴隸主還是監護人。在這種情況下,對女人的強姦被認為是侵犯了這個女人所屬男人的財產。
古希臘人認為,戰時強姦女性“沒有違反戰爭規則,是得到社會接受的行為”。同時,戰鬥員認為被征服的女性是“合法的戰利品,能被用作妻子、情婦、奴隸或軍營獲勝的獎勵。”
在中世紀,直到19世紀,這種態度和行為仍占上風,且在戰時對女性的保護與和平時期對女性的法律保護間接相關。中世紀的歐洲,女性在法律上被認作是低等性別。天主教會盡力在封建戰爭中避免強姦發生:“上帝的和平”協會不鼓勵士兵在通常情況下襲擊婦女和平民;而通過宣傳基督教騎士行俠仗義的理想狀態,保護了無辜者並避免進入無法紀狀態。
根據法德勒,中世紀伊斯蘭軍隊的法律對犯強姦罪的人施以嚴懲。 對這些罪行的懲罰是十分嚴厲的,包括死刑,不管行兇者的政治和宗教背景如何。
1159年,索爾茲伯里的約翰寫出《論政治的原理》一書,希望藉此規範在“合法”戰爭中軍隊的行為。索爾茲伯里相信偷盜和劫掠應當受到最嚴厲的懲罰;但同時也相信,遵守上級的命令,不管是合法還是不合法,道德還是不道德,都是一個士兵的終極職責。
15、16世紀,雖然戰爭法受到重視並更為系統化,女性仍是以各種方式成為占領者(男性)的可得物品。著名作家弗朗西斯科·維多利亞支持一個逐漸興起的新觀點,即榮耀和占領欲並不應當成為一場戰爭發起的理由。法學家阿爾貝里科·金泰利堅持認為所有女性,包括女性戰鬥員,都應當從戰時性騷擾中解脫出來。然而,在實際情況中戰時強姦十分常見。
有人認為,戰時強姦流行的其中一個原因在於,當時軍事圈中支持這樣一種觀點:所有人,包括婦女和兒童,都始終是敵人,因此交戰方有權利征服他們。中世紀後期,戰爭法甚至認為戰時強姦暗示著男人在戰場的勝利,而且“有機會強姦和劫掠是士兵們能得到的為數不多的獎勵,是他們的長官不定期賦予他們的…強姦女性變成衡量勝利的一種方式,士兵男性力量和成功的證明,對服務奉獻的一種有形獎勵…確實是戰爭的獎勵。”
在歷史上,戰時強姦不一定是為恐嚇敵人所做的一種努力,更多的是作為勝利後的一種補償獎勵。很少有證據顯示上級會定期的要求下屬強姦敵人。隨著歷史的發展,戰爭變得越來越有紀律性、具體和有組織性。中世紀晚期,有了第一項針對戰爭罪的訴訟。
胡果·格老秀斯被認為是國際法之父,並是第一個努力使國際戰爭法更為系統化的人。他總結道:強姦“在戰爭時期也應該像和平時期一樣受到懲罰。”埃默里希·瓦特爾呼籲平民抵抗戰時面對的蹂躪,認為男性和女性平民都應當作為非戰鬥員對待,他也因此成為一個有影響力的人物。
18世紀末期到19世紀,條約和戰爭守則開始有了對女性的一些保護條款,雖然這些條文並不明晰:1785年友好通商條約具體闡述了在戰爭中“婦女和兒童不應當受到騷擾”。美國戰爭規則和條款第20號增補案(1874年)第20條羅列了以下應當受到嚴厲懲罰的行為“暗殺、謀殺、惡意傷人或致殘、強姦。”布魯塞爾宣言(1874年)表示,“家庭榮譽和權利…應當受到尊重。”
19世紀,對士兵、囚犯、傷者和平民的待遇有所進步,戰時法的核心理念得到了重視。然而,雖然戰爭慣例使士兵和平民得到更多人道待遇,新武器的出現和技術的發展使破壞性更強,並改變了戰爭的機制。
利伯守則(1863)是第一部有關陸地戰國際慣例的法典,該法典的編撰向人道法的產生邁進了重要的一步。利伯守則強調對平民的保護,並強調“所有的強姦都被嚴厲禁止,否則將受到死刑的懲罰”,這是人道法慣例中第一次禁止強姦。1899年《海牙公約》第46條以及1907年有關陸地戰的條款明確要求“家族尊嚴和權利,以及人的生命必須得到占領方的尊重”.
一戰後,戰爭發起者責任與刑罰委員會於1919年成立,調查德國和其他軸心國在戰爭期間犯下的暴行。在調查中,委員會找到大量性暴力的證據,包括強姦和強迫為娼,違反了戰爭法和戰爭慣例。但委員會對此提起訴訟的努力最終失敗。
第二次世界大戰
二戰後,紐倫堡和東京軍事法庭成為第一個有重要影響力的國際法庭。勝利的同盟國一方分別於1945年和1946年建立這兩個法庭,用於對歐洲軸心國(實際上只有德國)和日本的主要戰犯提起訴訟,這些訴訟包括反和平罪、戰爭罪、反人類罪。將性暴力作為戰爭罪提起訴訟成為可能,因為可以將戰時強姦認作對1899和1907《海牙公約》要求“家族尊嚴和權利,以及人的生命必須得到占領方的尊重”條款的違反。"
同時,有證據證明此前性暴力曾被宣判為戰爭罪的案例,因此戰時強姦可以根據慣例法和/或《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六條:“綁架平民使其成為奴隸或其他用途”和“非軍事必需的綁架”起訴。同樣,根據《紐倫堡憲章》第六條“其他非人道行為”和“奴役”,戰時強姦也可被起訴犯人類罪。然而,雖然有二戰期間歐洲性暴力的證據,起訴意願的缺乏使強姦和性暴力未在紐倫堡法庭上被起訴。
東京國際軍事法庭以“非人道待遇”、“虐待”和“未尊重家庭尊嚴和權利”等戰爭罪起訴性暴力和戰時強姦犯。根據訴訟,有超過2萬名婦女和女孩在日軍占領南京後的第一個星期遭到強姦。東京國際軍事法庭掌握大量性暴力的罪證,包括受害者的出庭證詞和公開的記錄。日本第14方面軍指揮官山下將軍被證實犯有“命令實施強姦”的罪行。35名荷蘭慰安婦在1948年巴達維亞軍事法庭上成功提起訴訟。
1949 日內瓦公約
1949年《日內瓦公約》共同第三條規定,不實際參加戰事之人員,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裝部隊人員及因病、傷、拘留、或其它原因而失去戰鬥力之人員在內,在一切情況下都禁止“對生命與人身施以暴力,特別如各種謀殺、殘傷肢體、虐待及酷刑”及“損害個人尊嚴,特別如侮辱與降低身份的待遇”。
1949年日內瓦第四公約第27條禁止戰時強姦和在國際衝突中強迫為娼。
1949年日內瓦公約所列禁止條款在1977年第一附加議定書和第二附加議定書中得到加強。
種族屠殺
1998年,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在聯合國主持下建立,並作出了標誌性的決議——根據國際法將強姦判定為種族屠殺罪。對盧安達塔巴社區前領導人阿卡葉蘇的判決建立了“強姦是種族屠殺罪的一部分”的先例。法庭認為,“性侵犯構成了摧毀圖西族整個族群進程的一個內在部分,強姦是有計畫性並只針對圖西族女性實施,其動機是試圖在整體上或部分摧毀一個民族、人種、族群或宗教團體等。”
現為聯合國高級人權專員的法官納維·皮萊在判決後發表聲明:“從太古時代起,強姦就被認作是戰爭的戰利品。現在它將會被認作戰爭罪。我們希望藉此傳達一個重要信息,即強姦再也不是戰爭勝利的標誌。” 據估計有50萬女性在1994年盧安達大屠殺中遭受強姦。
教授保羅·沃爾特斯在2005年4月獲得羅德斯大學法律榮譽博士學位時的聲明中寫道:
在她主持盧安達國際法庭期間,法庭判決塔巴社區領導人犯有強姦罪,他通過強姦“瓦解意志、生活的勇氣和生命自身”。
阿卡葉蘇案是國際法庭對1948年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的首次闡釋和運用。法庭認定強姦(被定義為“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和性侵是種族屠殺行為的一種,只要其動機是為了在整體上或部分摧毀一個目標群體。
反人類罪和戰爭罪
《羅馬規約》規定了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認定:強姦、性奴隸、強迫為娼、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性暴力”,如果該行為是普遍或精心設計的,就構成反人類罪。
在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上,強姦第一次被判定為反人類罪。國際法庭根據日內瓦公約及對戰爭法和慣例的違反簽發了逮捕令。具體來說,法庭認定,在1992年被軍事占領後,福卡(波士尼亞和黑塞戈維亞東南部)地區的穆斯林女性遭受了波士尼亞塞族士兵、警察和輔助軍有計畫且普遍的輪姦、虐待並成為性奴。 起訴書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作用,這是第一次在折磨和奴役的框架下,性騷擾被調查以用於起訴其犯反人類罪。起訴書於2001年的判決後生效,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認定強姦和性奴役構成反人類罪。該判決挑戰了長期以來認為對女性的強姦和性奴役是戰爭內在組成部分的看法。 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發現三名波斯利亞塞族人在福卡強姦了波斯利亞穆斯林婦女和女孩(其中一些在12到15歲之間),另外還有兩名男性拘禁婦女及女孩,使之成為性奴,犯反人類罪。大部分女性最終失蹤。

聯合國決議

2008年,聯合國安理會提出1820號決議,強調“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都可能構成戰爭罪、反人類罪或是種族屠殺的一部分”。
2013年,聯合國頒布了其最為廣泛的有關戰時強姦的決議,要求所有武裝衝突各方全部且立即停止所有形式的性暴力。該決議強調,性暴力可能構成戰爭罪或助長種族屠殺,呼籲對衝突中性暴力更嚴密的監控,並督促聯合國和捐贈者幫助倖存者。
同樣在2013年,聯合國安理會一致通過2122號決議,支持在戰爭中遭到強姦的婦女和女孩享有墮胎的權利,“強調她們得到全方位健康服務的需要,包括處理因強姦而引起的懷孕,且不應受到歧視。” 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此前(2013年9月)即建議聯合國安理會,認為“根據國際人權和人道法”,女孩和婦女應當能夠“得到安全的終止因強姦造成的妊娠的醫療服務,而不必遭受歧視。”2013年3月,潘基文同樣建議安理會保證在戰爭中被強姦的婦女能享有墮胎服務。

後果

生理後果

最近的一項研究羅列了戰時強姦受害者可能遭受的生理傷害,主要包括:外部創傷、疾病傳播、妊娠死亡、非自願懷孕、不安全的墮胎或持續婦科疾病。 因為戰時強姦發生在衝突地區,很難獲得緊急避孕、抗生素和/或墮胎服務。感染愛滋的風險並非不存在,攜帶愛滋病毒的士兵對被關押在營地中的女性進行輪姦,目的就是使她們感染愛滋病毒。
生理後果還包括骨折,如背部骨折、顱裂等,這會導致殘疾、視力或聽力受損以及腦部疾病。

心理後果

戰時強姦受害者和倖存者有很高的心理問題風險。
受害者短期的心理傷害包括害怕、無助、沮喪、迷失、自我隔離、脆弱和絕望。如果缺少治療,性侵和強姦導致的心理傷害是巨大的,有時可能是致死的。性暴力導致的死亡包括自殺和謀殺。對性侵和強姦受害者的謀殺可能是強姦者實施的,也可能是受害者的家庭成員為家庭聲譽殺害受害者。
長期心理傷害包括沮喪、焦慮不安(包括創傷後應激綜合徵)、多種軀體症狀、閃回、持續創傷、長期失眠、自我厭惡、噩夢、偏執、難以重建親密關係、恥辱、噁心、憤怒和持續的恐懼。 他/她可能有睡眠問題、胃口變化或經常爆發負面情緒,如創傷後應激綜合徵、沮喪、自虐、依賴。遭受性侵的個人可能會有其他的日常問題,包括與家人爭吵,並在工作中存在問題。缺少專業性的心理治療也使戰時強姦受害者遭受更大的不幸。 逃難的婦女同樣很難獲得足夠的心理救助以解決戰時強姦帶來的傷害——不僅僅是缺少法律訴訟渠道,她們同樣缺少足夠的免遭性暴力的保護。此外,更多的難民和庇護尋求者傾向於向自己的國家尋求救助,而當他們國家仍處於衝突中時,針對受害者的心理治療變得更為困難。由不屬於任何宗教、種族或社區的個人提供的心理支持和諮詢可能會增加患者與諮詢師交流的難度。因此,受害者未在諮詢過程中得到足夠的情感和心理支持,影響患者長期的心理癒合過程。

社會心理後果

除了生理和心理後果外,戰爭狀態下發生的性暴力常常損壞強姦受害者和其社區間的關係。因此,戰時強姦現象可以影響整個社會,這也是武裝衝突中將其作為一種戰鬥策略的原因之一。強姦“敵方”婦女同樣也是對受害者所代表社區男人的一種虐待和羞辱。
戰時強姦的受害者多數為婦女,除了社會心理創傷,因遭受強姦而出生的兒童往往面臨著顯著的社會污名化。對戰時強姦這一問題的忌諱同樣可能阻礙戰後和解的過程。
污名化與孤立
戰時強姦的社會心理後果體現了受害者和其社會的關係是怎樣因戰爭期間的性虐待而改變的。不管是在衝突中還是在衝突後,一旦被知道遭受過性虐待,戰時強姦受害者往往發現她們會遭到社會的孤立,被丈夫拋棄,被社區拒之門外。痛苦的考驗從不會因為在性虐待中倖存而停止,反而對受害者自己來說會存在長期的影響。二次傷害過程見證了性暴力受害者是怎樣繼續“在直接的肉體傷害已經消失後繼續受到傷害的”,而污名化和排斥是二次傷害的主要來源。
這種現象在保守社會尤為明顯,在這種社會中女性被認作與男性榮譽相關聯,貞操是最核心的價值,且種族是通過男性基因延續的。考慮到性所蘊含的種族性,強姦可能變成種族清理或種族屠殺的一種形式,正如發生在盧安達和波士尼亞的強姦所蘊含的計畫性一樣。 在這種情況下,“強姦作為戰爭的武器已經不是一個獨立的議題,而是一個社會性話題。” 在一些國家,戰時性暴力的目標就是讓婦女感染愛滋病毒,婦女不只需要面對戰時強姦所帶來的性別歧視,還需要遭受人們普遍對於愛滋病毒攜帶者的歧視.
對因強姦而出生的兒童的影響
對於因強姦而出生的兒童,戰時強姦同樣具有強烈且長期的影響。一方面,這些孩子的身份無法立即得到確認,他們很可能在很久之後才能找到自己的生父;反過來說,如果這些孩子自己甚至是社區知道他們是“戰爭的孩子”, 他們很可能被當地社區當做“異族”對待。這種兒童在烏干達、波士尼亞、黑塞哥維那、獅子山和盧安達等地大量存在,他們的遭遇揭示了因戰時強姦出現的孩子的命運。由於他們的母親並不希望生下他們,他們必須面對身份確認的問題——不管是官方還是私人的——而且有時候享受不到應有的如教育、不遭受歧視甚至基本的人身安全等權利。 因強姦出生的兒童在心理和生理上都更為脆弱,且在衝突或後衝突地區,兒童被拋棄的新聞被大量報導。
對戰後和解的影響
戰時強姦可能對戰後和解產生負面影響,並牽扯到包括強姦在內的戰爭罪的判決。考慮到對污名化和孤立的恐懼,受害者可能更傾向於對自己所遭受的暴力保持沉默。的確,對武裝衝突期間強姦案例的報導不足,這是戰後社區要面臨的主要問題, 包括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和許多國際非政府組織已經指出了這一點。
正如人權觀察組織針對盧安達大屠殺期間強姦案例的研究顯示,受害者“十分沮喪,以和平及和解的名義,他們被要求儘快忘記發生在他們身上的事。 ”受害者對孤立的威脅感到害怕,這使他們很難對戰時強姦建立清晰的認識,並起訴行兇者他們所犯的罪行。正如在達福所發生的強姦那樣:“許多案例未得到報導,因為受害者害怕污名化、恥辱和報復。在許多政府官員的恐嚇下,他們否認強姦的發生。同時我們也很難接觸到一些戰亂地區。” 這表明了受害者在社會層面上所遇到的另一種困難。強姦行兇者通常是政府官員或與國家機構有關係者,這使得對侵犯事件的報導變得毫無意義。

心理治療

衛生保健設施對於為強姦受害者重建社會心理支持系統十分重要。心理支持小組常常受到實地醫療系統資料缺乏的限制。醫療從業人員和衛生保健工作者在衝突地區和後衝突地區面臨艱巨挑戰。世界衛生組織解釋道,“衛生保健系統被分散瓦解、記憶和知識被侵蝕、權力消散”。 在後衝突地區遭受戰爭破壞的社會,醫療基礎設施已經被摧毀,比如:摧毀或部分摧毀醫院(診所);醫院停止運轉;醫療物資不足;缺乏流動水和電力。解除武裝叛軍和其他團體武裝是戰後頭等大事,這使急需心理和醫療救護的強姦受害者的重要性下降。“如果我們沒有能力去阻止戰爭發生,我們至少有責任更好的理解並對待其造成的心理、醫療和社會後果。” 住在偏遠山區或長期貧困地區的戰時強姦倖存者更難獲得心理健康救助。衛生保健和心理治療是受難者傷口癒合的關鍵,因此,性暴力必須作為醫療緊急情況治療,並在72小時內予以處置。
在應對性暴力上,國家的作用至關重要。各國必須確保提供適當的醫療、心理、社會心理、經濟及法律援助,提高其國內許可權和能力以應對所有性暴力受害者的具體需求和脆弱性。它們負有終止性暴力並在其發生時作出應對的首要責任。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敦促各國進一步把國際人道法(尤其是絕對禁止性暴力)融入本國的法律體系,通過制定並執行把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犯罪化的適當國內立法,打擊有罪不罰現象。只有各國彌補了導致性暴力持續存在的差距,諸如安全和司法系統能力的缺乏,上述措施才會是有效的。因此,必須充分調動調查犯罪、起訴嫌疑人並制裁那些被確定為有罪之人的有效機制,以確保犯罪人為其罪行承擔責任。必須將任何可獲得的支持告知尋求正義的受害人,使其能夠安全地提出指控,不用擔心報復、羞辱或不必要的冗長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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