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人員

一國依據協定派遣至他國一定地區執行領事職務的政府代表。領事人員分為職業領事與名譽領事。職業領事是國家任命的執行領事職務的專職官員,一般為本國公民,並具備各該國國內法所規定的資格和條件,其全部時間從事領事工作,由本國政府支付薪金,享受全部領事特權與豁免。名譽領事是從接受國當地人中任命的執行領事職務的兼職官員,也稱“選任領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領事人員
  • 外文名:consular agent
一國依據協定派遣至他國一定地區執行領事職務的政府代表。領事人員分為職業領事與名譽領事。職業領事是國家任命的執行領事職務的專職官員,一般為本國公民,並具備各該國國內法所規定的資格和條件,其全部時間從事領事工作,由本國政府支付薪金,享受全部領事特權與豁免。名譽領事是從接受國當地人中任命的執行領事職務的兼職官員,也稱“選任領事”。名譽領事可以是,但不一定是派遣國的國民,不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編制,一般不領取派遣國的薪金,而是由辦理領事業務所收取的規費中提取報酬,他們也不享受領事的全部特權和豁免。《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中規定各國自行決定是否委派或接受名譽領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委任也不接受名譽領事。
職業領事分為四級,即: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和領事代理人。中國不派遣領事代理人。總領事是最高級的領事人員,他領導總領事館工作,管轄幾個領事轄區或一個大而重要的領事轄區。領事除廣義地作為領事人員的總稱外,是次於總領事的第二級領事人員,他可以擔任領館館長,管轄一個領事轄區,也可以在總領事館內輔助總領事工作。副領事是第三級領事人員。領事代理人是第四級領事人員,他與代理領館館長不同。領事代理人是職稱,在一般情況下不能離開指派他的領事而獨立,不能直接與派遣國政府通訊;代理領館館長則是在領館館長離職或患病期間暫時代行領館館長職務,本人具有獨立的領事資格。隨習領事是在領館中幫助領事執行職務的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初期曾設隨習領事一級,現已不設。
領事館的人員包括:①具有領事身份的領事官員,如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和領事代理人;②領事雇員,即行政和技術人員;③服務人員。
領館館長及其領事證書由派遣國任命,有的國家規定由國家元首任命,有的國家規定由政府任命。中國按照國務院組織法,總領事由國務院任命,其他各級領事由外交部任命。國際法並不要求任命領事館長須事先徵求接受國同意,但不妨礙當事國國家間達成這種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59年的《中蘇領事條約》中,曾規定派遣國在任命領事館長之前應徵求對方的同意。派遣國任命的領館館長,由接受國承認,發給“領事證書”,準予執行職務。對其他領事官員是否發給“領事證書”,由接受國決定。拒絕發給“領事證書”無須說明理由。
領事職務包括:①在接受國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個人與法人)之利益;②增進派遣國與接受國間的商業、經濟、文化及科學關係的發展,並促進兩國間的友好關係;③以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商業、文化等方面的情況,報告本國;④向派遣國國民簽發護照及旅行證件,並為擬赴派遣國旅行人士辦理簽證或簽發其他檔案;⑤幫助派遣國國民辦理公證、民事登記等事項;⑥在接受國境內之繼承事件中保護派遣國國民之利益;⑦於必要時在接受國法院及其他機關代表派遣國國民;⑧轉送司法書狀或執行囑託調查書或代派遣國法院調查證據之委託書;⑨對具有派遣國國籍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員進行監督和檢查;查驗船舶文書並加蓋印章;調查航行期間發生的事故;調解船長、船員與水手之間的爭端;⑩執行派遣國責成辦理的為接受國所許可的其他職務。
領事職務的終止可能由於:①派遣國通知接受國謂該員職務業已終了;②撤銷領事證書;③接受國通知派遣國謂接受國不復承認該員為領館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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