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重點項目管理辦法

《成都市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經成都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審議通過,2014年10月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2014〕28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項目確定、項目管理、項目保障、項目服務、項目考核、責任追究、附則8章2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重點項目管理辦法
  • 時間:2014年10月8日
  • 頒發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 :成府發〔2014〕28號
通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項目確定,第三章 項目管理,第四章 項目保障,第五章 項目服務,第六章 項目考核,第七章 責任追究,第八章 附 則,

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府發〔2014〕28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重點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實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8日

管理辦法

成都市重點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成都市重點項目管理,促進重點項目順利實施,提高投資效率,增強重點項目對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支撐和帶動作用,參照《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四川省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市級重點項目的管理、服務和保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重點項目,是指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能夠有效帶動區域經濟和行業發展,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切實改善民生,增強城市綜合實力和發展後勁,對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要作用的重大骨幹項目。具體包括:
(一)基礎設施項目,包括交通設施、水利設施、能源設施、城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和產業園區基礎設施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
(二)產業化項目。包括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和現代農業等重大產業化項目。
(三)民生和社會事業項目。包括科技、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民政、就業、保障性住房、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及農村飲水安全等重大民生和社會事業項目。
(四)生態環保項目。包括污水污泥處理、垃圾處理、林業園林、防洪、河道綜合治理等重大生態環保項目。
(五)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大型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骨幹項目。
(六)國家和省在蓉重點項目。
第四條 根據國家、省產業政策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按照突出重點、示範支撐、引導發展、最佳化結構的原則,市政府每年確定一批續建、新開工和儲備項目作為市重點項目。
第五條 按照分級負責、重點保障、條塊結合、聯動推進的原則,建立市重點項目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一)市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全市重點項目建設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重點辦)設在市發改委,承擔市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發改、經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社、國土、環保、建設、規劃、房管、城管、交通、水務、農業、林業園林、商務、投促、文化、衛生、人口計生、審計、質監、食藥監、廣新、體育、安監、統計、旅遊、金融、國資、檔案、物流、電力等市級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能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為市重點項目提供支持,優先保障項目建設需要,做好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各區(市)縣政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是本地區、本行業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和協調服務的責任主體,按照項目隸屬關係,負責市重點項目篩選申報、工程促建、跟蹤督導,並積極協調征地拆遷、審批報建、外部配套等有關工作。

第二章 項目確定

第六條 加強重點項目儲備管理,推進項目轉化實施。
(一)市發改部門負責建立全市重點儲備項目庫,各區(市)縣政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是項目儲備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地區、本行業重點儲備項目的策劃、包裝和引進工作,及時申報符合規模標準和儲備條件的項目。
(二)市發改部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對申報項目進行評估審核後納入市重點儲備項目庫,並根據項目前期工作深度進行分類管理、動態跟蹤、滾動更新。
(三)市政府每年在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中安排一定的經費,支持開展重點儲備項目前期工作。市發改部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申報和安排,並做好項目前期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工作。
(四)各區(市)縣政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快推進本地區、本行業重點儲備項目前期工作,促進項目開工建設。因情況和條件發生變化不再實施的項目,應及時申請退出市重點儲備項目庫。
第七條 每年新增的市重點項目原則上從市重點儲備項目庫中篩選申報。
第八條 市重點項目申報不受項目投資主體和資金來源的限制,項目年度計畫按以下程式編審:
(一)市重點辦根據國家投資導向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點研究提出當年市重點項目規模標準和申報條件。
(二)各區(市)縣政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的隸屬關係,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向市重點辦申報;國家和省在蓉企業符合條件的項目,通過項目所在地的區(市)縣政府向市重點辦申報;市級國有平台公司符合條件的項目,通過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向市重點辦申報。符合條件但未申報的對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市重點辦可根據實際情況納入市重點項目建議計畫。
(三)市重點辦根據申報情況,經會商各區(市)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提出市重點項目建議名單,編制市重點項目年度建議計畫。
(四)市重點項目年度計畫,經市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審議,報市政府常務會審定後下發執行。
第九條 申報市重點項目,應向市重點辦報送正式申請檔案和填報成都市重點項目申報表,通過成都市投資和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報送項目有關信息,新申報市重點項目需同時提供規劃選址、土地預審、環境評價和審批(核准、備案)檔案等項目材料。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條 落實項目責任。重點項目業主是項目具體實施的責任主體,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相關規定,負責落實項目建設條件,完善項目前期手續,推進項目加快實施,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服從重點項目管理,主動配合督查、審計、檢查、稽察、監察等工作,如實完整提供項目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加強項目信息管理。
(一)重點項目業主通過成都市投資和項目管理信息系統每月報送項目建設情況(包括完成投資、到位資金、開工和竣工時間、形象進度及現場圖片等),信息內容應真實、準確、及時。
(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和各區(市)縣發改部門負責初審本行業、本地區重點項目業主報送的項目建設情況,按月發布本行業、本地區重點項目動態信息,按季度綜合分析本行業、本地區重點項目推進情況並報送市重點辦。
(三)市統計部門負責審核每月全市重點項目投資完成情況。
(四)市重點辦負責按月匯總、發布全市重點項目動態信息,按季度綜合分析全市重點項目推進情況並報送市委、市政府。
第十二條 加強項目檔案管理。市檔案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重點項目檔案工作。重點項目業主要認真做好項目建設的檔案材料(文字、音像、圖片)管理工作,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進行整理、立卷、歸檔,確保檔案完整、準確、系統。
第十三條 實行項目動態管理。根據市重點項目的實施情況,年度中期對當年下達的重點項目評估後適當調整。
(一)因國家巨觀調控、產業政策調整、規劃調整、市場發生變化等原因停止實施或因其他因素影響實施的項目,可申請退出市重點項目。
(二)弄虛作假、不服從重點項目管理以及推進不力的項目,可取消其市重點項目資格。
(三)項目前期工作紮實、條件成熟、符合市重點項目申報要求,可申請增列市重點項目年度計畫。
(四)市重點辦根據中期評估情況提出調整建議方案,報市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審定後下發執行。
(五)調整退出市重點項目計畫和取消市重點項目資格的項目,不再享受相關的政策支持和服務。

第四章 項目保障

第十四條 加強項目用地保障。省國土資源部門下達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主要用於保障市重點項目建設。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劃要求和供地政策且具備開工條件的市重點項目,優先安排當年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
(二)國土、發改、經信等部門加強對接,做好年度用地計畫安排工作,市國土部門和各區(市)縣政府負責做好市重點項目用地報征、土地供應、征地拆遷等工作。
第十五條 加強項目資金保障。搭建金融機構、政府、項目業主融資對接平台,建立聯動協作和信息交流機制,跟蹤協調重點項目融資工作。
(一)市發改部門在申報企業債券發行時,支持實施重點項目並符合核准條件的政府投資公司發行企業債券。
(二)市重點辦會同市金融辦、人行成都分行營管部等部門,與在蓉金融機構建立項目融資溝通交流機制。市重點辦定期向在蓉金融機構推薦重點項目,通報項目進度,組織召開銀政企對接座談會,鼓勵和引導多種形式的資金投向市重點項目。在蓉金融機構加強信貸資金監測和視窗指導,定期向市重點辦通報信貸政策、重點項目融資、資金到位等情況。
(三)負有撥付建設資金責任的區(市)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項目建設進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契約及時撥付市重點項目建設資金。
第十六條 加強項目配套保障。
(一)為市重點項目直接配套的項目,應當按照項目的建設進度,落實建設資金,完善審批手續,同步實施,同步投入使用。
(二)市經信、建設、交通、水務、交管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加強要素保障和外部配套,優先保證市重點項目對施工和生產用電、物資運輸、郵電通信和用水、用氣等方面的需求。

第五章 項目服務

第十七條 市重點辦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建立市重點項目聯動協調機制,針對項目推進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組織開展專題調研或召開協調會議,及時協調處理。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向市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報告。各區(市)縣政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處理本地區、本行業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及事項。
第十八條 各區(市)縣和市級有關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按照“程式不減、時間縮短”的原則,主動為市重點項目開展前期工作提供方便、快捷服務。在市政府政務中心和各區(市)縣政府政務中心為市重點項目開設服務綠色通道,並在市政府政務中心設立市重點項目服務室,為項目業主提供市級行政審批手續辦理服務。
(一)引導服務。由市重點項目服務室引導項目業主通過市政府政務中心視窗服務綠色通道進行快速辦理。
(二)代辦服務。對於規範化、流程化的一般性審批、核准和備案事項,由市重點項目服務室直接代辦;對審批有承諾時限的事項,由市重點項目服務室轉交有關職能部門,限時辦理。
(三)聯審服務。對於審批事項涉及兩個(含兩個)以上部門的事項,由市重點項目服務室組織有關部門召開重點項目行政審批聯審會議,進行聯合行政審批,協調有關工作,限時辦理。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市重點項目網上協調機制。通過成都市投資和項目管理信息系統暢通各區(市)縣、市級有關部門和各項目業主信息渠道,實現網上反映項目問題、網上分轉相關單位、網上反饋協調結果,提高協調服務效率。
第二十條 加強重點項目宣傳。市重點辦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單位)研究制定宣傳實施方案,組織新聞媒體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社會各界關心、支持市重點項目建設,積極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第六章 項目考核

第二十一條 建立項目督查制度。市重點辦會同市委、市政府目標督查部門和市級有關部門(單位)組成督查組,採取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或座談會等方式,加強市重點項目的調研和督查,對推進較慢或存在困難和問題的項目,及時進行協調和督辦,並將督查督辦情況報送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二條 對使用各級財政預算內資金、各類專項建設資金、政府信用融資資金等政府性資金的市重點項目,由市稽察辦會同市重點辦,根據《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稽察辦法》組織檢查和稽察。
第二十三條 實行目標考核制度。市重點項目執行情況納入市委、市政府專項目標管理,市重點辦會同市委、市政府目標督查部門,將市重點項目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各區(市)縣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制定市重點項目年度目標考核辦法,並負責組織考核。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和效能督查部門要把對重點項目的審批服務、管理協調、推進落實等工作作為行政效能監察和督查的重點,加強對部門服務質量、態度、效率等情況的督查,對在項目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推諉扯皮、損害項目業主利益的部門和工作人員,進行通報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規向市重點項目收取費用和無故阻礙重點項目建設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挪用、截留市重點項目資金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理,追還被挪用、截留的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質量低劣、損失浪費或者重大責任事故的市重點項目,由市重點辦予以通報,並提請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和省在蓉重點項目執行國家和省的管理規定,同時享受市重點項目的政策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發改部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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