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重點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

《成都市重點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在1999.12.17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重點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99.12.17
  • 實施時間:1999.12.17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成都市重點計量器具目錄,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點計量器具的管理,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據《成都市計量管理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計量器具是指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之外的涉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生態環境,以及用於重要商品和大宗物料交易、判定法定責任方面,並列入《成都市重點計量器具目錄》的計量器具。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成都市重點計量器具目錄》適時調整,並報市政府備案。

第三條

市和區(市)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計量器具組織檢定、測試或校準(以下統稱檢定),並對重點計量器具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重點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使用的重點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備案,並按規定向經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資格確認的計量技術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第五條

重點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執行檢定的計量技術機構根據計量檢定規程或規範確定。
重點計量器具的送檢或現場檢定方式,由計量技術機構與使用者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

第六條

執行重點計量器具檢定工作的計量技術機構,應當自確定檢定日期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定工作。對檢定合格的,出具檢定合格證書(印);不合格的,出具檢定不合格證書。

第七條

使用重點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未按本辦法申請周期檢定,或者使用無有效檢定合格證書、封印、標記的重點計量器具的,由市或區(市)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依據《成都市計量管理監督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使用計量器具,責令改正,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

執行重點計量器具檢定工作的計量技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造成使用者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九條

計量檢定和計量監督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重點計量器具目錄

下列計量器具,用於涉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生態環境,以及重要商品和大宗物料交易、判定法定責任時,為成都市重點計量器具:
1、衡器: 定量秤、彈簧度盤秤、配料秤。
2、計量容器: 液(氣)體計量(定量)罐、
飲用量器、飲水、料罐(桶)、
啤酒罐(桶)、飲料杯、量酒
器。
3、計時計費器: 電子計時計費器、停車計時計費器。
4、電線電纜測量儀: 計米器、測徑儀。
5、生化分析儀: 生化分析儀。
6、電解質分析儀: 電解質分析儀。
7、旋光儀: 旋光儀。
8、崩解儀: 崩解儀。
9、電泳儀: 電泳儀。
10、折射率儀: 阿貝折射儀。
11、流量計: 浮標式氧氣吸入器。
12、超聲儀: 醫用超聲診斷儀。
13、CT診斷儀、
醫用監護儀: 醫用CT診斷儀、醫用監護儀。
14、濁度計: 濁度計。
15、有害氣體分析儀: 有害氣體分析儀、汽車排放氣
體測試儀、煙度計。
16、熱能表: 熱能表。
17、變送器: 溫度變送器、流量變送器、壓
力變送器。
18、壓力控制器: 壓力控制器。
19、耐電壓測試儀: 耐電壓測試儀。
20、泄漏電流測量儀: 泄漏電流測量儀。
21、靜電電壓表: 高壓靜電電壓表。
22、無損檢測儀: 超聲探傷儀。
23、機動車檢測儀: 制動檢驗台、軸(輪)重儀、
車速表檢驗台、汽車側滑檢驗
台、汽車前照燈檢測儀、車輪
動平衡機、汽車制動踏板力
計、汽車轉向盤轉向力-轉向
角檢測儀。
24、探測、報警儀(器):火災報警探測器及報警裝置,
有害氣體探測、報警儀(器)。
25、汽車裡程速度表: 汽車裡程速度表。
26、分光光度計: 分光光度計。
27、全站儀: 全站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