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

成都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成立於2011年11月16日,該協會紀律嚴謹,在城市發展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簡介,成員,特色,服務,章程,總 則,業務範圍,會 員,資產管理、使用原則,修改程式,財產處理,附 則,

簡介

成都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是由成都市農委主管,經民政部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區域性、行業性、非營利性民間社會團體,是成都市農業產業化經營企業的代表。

成員

市級、省級、國家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
有關科研單位
銀行、保險公司
律師事務所、網路公司、專業媒體

特色

搭建投融資平台。切實解決會員資金短缺、貸款難的問題。承擔會員間融資和拆借業務的牽頭協調工作。
搭建網路服務平台。聯合有實力的網路、電子商務公司,為會員提供各類電子商務服務。
搭建科技創新平台。協調有關部門和科研單位,幫助會員申報技改項目、科技成果鑑定、新產品鑑定。定期編制行業招商項目目錄、招商手冊。
搭建市場行銷平台。
搭建法律維權平台。
協助市農業產業化經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組織、協調、推薦、動態監測管理和委託服務等工作。

服務

創新運行模式,協調多邊關係
整合社會資源,組織豐富活動
反映會員願望,落實扶持政策
展開強大宣傳攻勢,提供新鮮行業資訊

章程

成都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章 程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成都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簡稱成都農業龍頭協會),英文名稱為:Chengdu Leading Enterprises of Agriculture Industrialization Association(縮寫CLEAIA)。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經民政部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民間社會團體。本會是由成都市轄區內的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有關金融、保險機構,有關涉農機構、科研單位等,在自願、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帶動農民發展現代農業、帶動農民持續穩定增收,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成都市農業委員會,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成都市民政局,本會接受上述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成都市高新區天府大道北段高新孵化園財富中心8號樓德商國際A座1005號。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助政府落實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各項戰略措施,推動成都現代農業健康協調發展。
(二)向政府反映會員的願望與正當要求,積極為政府科學決策提供參考意見。
(三)搭建投融資平台,做好金融服務工作。引入銀行、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在協會的框架下建立新型的互保、聯保機制,拓展風投、創投業務;聯合金融部門開展銀企合作,切實解決會員資金短缺、貸款難的問題;承擔會員間融資和拆借業務的牽頭協調工作。
(四)搭建網路服務平台。聯合有實力的網路、電子商務公司,為會員提供各類電子商務服務。
(五)搭建科技創新平台。協調有關部門,幫助會員做好科技創新,聯合高校和科研單位建立各專業專家組,為會員提供科技服務,幫助會員申報技改項目、科技成果鑑定、新產品鑑定。
(六)搭建市場行銷平台。舉辦各類專題研討會、高峰論壇、經驗交流會、經貿洽談會、展銷會、博覽會等;加強與國內外經濟組織的聯絡,幫助會員在國內外開拓業務。
(七)搭建法律維權平台。聯合有關法律機構、執法部門,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法律論證、政策法律風險控制、跨行業跨地區的打假保名等法律援助,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與農業產業化經營有關的第三方認證、基地建設初審、“龍頭企業”資格審核、產業化項目申報、農產品品牌認定等工作。
(九)針對社會關注熱點,督促會員在生產經營中遵章守法、進行自律,協助行政監督部門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工作,幫助會員制定應急回響預案,應對突發危機。
(十)做好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域的信息服務和宣傳工作。調查、收集、分析、通報農業產業化經營活動的發展情況,及時提供有關政策信息、項目信息、技術信息、市場信息等。聯合新聞媒體宣傳會員發展情況。辦好會刊、網站。
(十一)做好企業策劃諮詢服務工作。整合各方力量幫助會員制訂發展規劃、經營戰略和專題活動策劃;幫助會員實施名牌戰略,推動品牌建設。
(十二)建立有關培訓機構,開展現代企業管理、市場行銷、國際貿易、職業技能等方面的人才培訓工作。
(十三)組織會員開展和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和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並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成都市範圍內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有關金融、保險機構,有關涉農機構、科研單位等。
(四)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工作。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本會秘書處)登記註冊,發給會員證。
(四)關心支持成都市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有關領導、為農業產業化事業做出重大貢獻的市內外知名專家、學者,港、澳、台同胞,國外知名人士等,本會理事會可根據需要,經徵得本人同意,特聘為本會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會活動的參與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關心本會工作,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愛護本會的名譽;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工作中顧全大局,認真負責;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按本會要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本會所需的各項資料、數據。實事求是,保證所提供的情況、資料、數據的真實準確性。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並及時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取消會員資格。
(一)嚴重違反協會章程,造成嚴重後果者。
(二)嚴重損害協會整體利益,妨礙協會工作者。
(三)1年以上無故不參加協會活動,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造成不良影響者;
(四)連續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五)凡會員單位代表擔任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的人員,如本職工作發生變動,不能繼續履行其職責時,本單位應及時將繼任人通報協會秘書處備案,否則,自然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協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罷免,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因工作調動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或免去名譽會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成都市農委審核後報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理事會任期5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召開時,理事會任期相應縮短或延長)。理事會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按民主集中制原則開展工作。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聘請名譽會員和名譽職務人選;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會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十一)籌備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本會第一屆常務理事會試運行1年,第一屆會長、法定代表人、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暫定1年;試運行期滿後選舉產生第二屆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法定代表人、副會長、秘書長。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根據需要可以臨時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註:任期未超出兩屆的前提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事前經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農委批准同意後,方可參加選舉。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是在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辦事機構。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內設部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副秘書長的分工,制定實施秘書處有關規章制度並進行定期考核;
(五)決定內設部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監事在單位會員、社團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協會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及社團其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協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和協會重要行政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重大活動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後)向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農委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其會費標準是:會員(理事)單位,不低於1000元/年;常務理事單位,不低於10000元/年;副會長單位, 不低於15000元/年;會長單位, 不低於50000元/年。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本會按國家有關法規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協會秘書處須於每年的會員代表大會提供當年度財務報告,供全體會員審核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本會的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農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酬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成都市農委審查同意,報成都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成都市農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成都市民政局及成都市農委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成都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農委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於2011年11月16日經本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成都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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