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總部經濟發展支持政策

2013年12月2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3〕60號印發《成都市總部經濟發展支持政策》。該《政策》分總則、認定條件、支持政策、政策實施、監督管理、附則6章16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通知,政策,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認定條件,第三章 支持政策,第四章 政策實施,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附 則,

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總部經濟發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成辦發〔2013〕60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成都市總部經濟發展支持政策》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12月27日

政策

成都市總部經濟發展支持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吸引世界知名跨國公司、國內大企業大集團在成都設立企業總部;支持本市優勢企業走出去發展,培育壯大一批具備國際競爭力的總部企業,加快建成以總部經濟為特徵、高端服務業為支撐的服務業核心城市,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所稱總部(包括企業總部和總部企業)是指在本市註冊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全球或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結算、行銷推廣和財務管理等管理服務職能,且同時滿足以下要求的企業總機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的法人企業,稅收戶管地在成都市。
(二)跨地區或跨境經營,在成都市以外至少擁有3家以上分支(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資產規模、營業收入及稅收貢獻等符合第四條或第五條認定標準。
第三條 市政府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負責總部經濟發展工作和本政策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新引進項目申請認定企業總部除滿足第二條要求外,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境內世界500強企業、國內排名前10位的行業細分龍頭企業或投資10億元及以上,在本市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且其控股母公司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年度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其納入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於10億元,年繳稅總額成都市留成部分不低於3000萬元。
(二)境外世界500強企業、國際排名前20位的行業細分龍頭企業或投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其在本市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美元,年繳稅總額成都市留成部分不低於3000萬元。
(三)其他經市政府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審定後認定為總部項目的新引進項目。
第五條 本市企業申請認定總部企業除滿足第二條要求外,應符合如下行業條件。
(表看附屬檔案)
上述行業以外其他符合本市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且對全市具有重大支撐帶動作用的,經市政府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審定,可認定為總部項目。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六條 財政獎勵
(一)總部開辦獎。新引進企業總部,在本市實繳註冊資本在10億元及以上或經認定為亞太區及以上區域的企業總部,獎勵3000萬元;註冊資本5-10億元(含5億元)或經認定為大中華區總部的企業總部,獎勵2000萬元;註冊資本1-5億元(含1億元)或經認定為中西部總部的企業總部,獎勵1000萬元。對全市產業帶動和綜合貢獻特別重大的企業總部,經市政府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個案審定可給予特別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以上開辦獎勵資金自認定為企業總部年度起,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兌現。對一次性增資達到規定檔次的企業總部,可按相應標準補足差額獎勵。
(二)辦公用房補貼。對經認定的企業總部購置和租賃辦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屬設施),在認定後三年內按每平方米每月8元人民幣給予補貼,每個企業享受補貼的面積最高不超過2000平方米。享受補貼的用房不得對外租售或改變用途。
(三)規模經濟獎。引進企業總部和本土總部企業納入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20億元等台階的,可按本市現有各產業大企業大集團相關扶持政策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四)效益貢獻獎。企業總部年繳稅總額成都市留成部分較以前最高年度增長的增量部分,按50%給予企業獎勵。總部企業按增量10%的金額(稅前)獎勵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管理團隊。
第七條 政務服務
市政務服務中心將企業總部和總部企業納入政務服務VIP綠色通道,實行“1357”服務(落實專門聯繫人對口服務,正式接到企業需求之時起1個工作日內上門服務,企業反映問題3個工作日內回復,需要落實的措施5個工作日內啟動,完成後7個工作日內回訪滿意度)。
第八條 供地和建設支持
新引進的企業總部或本市總部企業申請聯合或獨立建設總部建築物,選址符合本市相關規劃且分割出售面積不超過總建築面積30%的,報市政府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可優先安排年度用地計畫指標。符合服務業重大項目標準和要求且納入全市服務業重大項目庫管理的總部項目,採取掛牌方式供地,供地價格原則上不低於土地整理成本或基準地價的70%。符合固定資產投資獎勵和貼息條件的重大項目,給予財政獎勵和貼息。
上述總部項目入駐服務業聚集區的,同時享受服務業聚集區相關優惠政策。
第九條 政策支持
總部企業在市外新設立或通過兼併收購控股的分支(子)公司或經營機構,其前期籌建工作經費經認定後給予50%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由母公司合併納稅的,自新設立之日起三年內所產生的新增繳稅額成都市留成部分給予全額獎勵。
總部企業在市外或境外總投資額5000萬元及以上,項目開工建設或併購完成後3年內提供最高不超過50%的固定資產投資或項目併購貸款貼息,同一項目累計貼息不超過3000萬元。
第十條 物流支持
經認定的企業總部和總部企業,海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為其進出口貨物提供通關便利。
企業總部和總部企業在本市保稅物流園區設立物流倉庫和分撥中心,進行物流整合的,海關、外匯、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對其實施便利化的監管措施。
第十一條 人才支持
對企業總部或總部企業引進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才,其子女入學、家屬隨遷、安家補助、出入境便利等可按本市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實施辦法和進一步完善吸引留學人員來蓉創業服務政策有關規定辦理。
對不超過員工總人數的10%且年薪不低於20萬元的企業高管,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自認定之年起,政策有效期內按實際納稅額的50%給予獎勵。

第四章 政策實施

第十二條 市政府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建立總部經濟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制定本政策實施細則,及時研究解決政策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三條 在市政府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中增設總部經濟發展專項,由市政府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另行制定獎勵實施細則。與財稅貢獻掛鈎的獎勵支持政策由市和區(市)縣兩級財政分別負擔。涉及人才支持的財政獎勵政策,在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企業總部和總部企業應依法向統計部門報送統計報表。涉及變更名稱、變更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的,應在完成相關手續辦理後向市政府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報送相關情況資料,換髮認定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政策由市政府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適合本政策支持的總部經濟重大項目,同時又適合省、市支持天府新區建設有關政策及市上其他支持政策的,可按最優政策執行,但不重複享受。
第十六條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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