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規定

《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由深圳市規劃國土委於2018年9月11日印發,共二十一條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規定
  • 發布機構:深圳市規劃國土委
  • 印發時間:2018年9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11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規定發布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關於印發《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規定》的通知
深規土規〔2018〕9號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
《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市規劃國土委
2018年9月11日

規定全文

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管理工作,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方便居民出行,根據《廣東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指導意見》和《關於推進全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補充指導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規劃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權屬證明,非單一產權,已建成投入使用、未設電梯的四層以上(含四層,不含地下室)的單元式住宅。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可以單元為單位申請(本規定所稱的加裝電梯工程均以單元為單位)。以棟或者整個小區申報的,申請加裝電梯的各單元均應符合本規定相關要求。
第三條 既有住宅在滿足建築結構、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可以申請在建設用地紅線內加裝電梯。
已納入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計畫、棚改計畫和土地整備計畫的住宅不得申請加裝電梯。
第四條 同意加裝電梯的全體業主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程項目的建設者(以下稱建設者),承擔相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 市規劃國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規劃審批工作。
住房建設、消防、特種設備、規劃土地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監督、指導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所在轄區加裝電梯工程的協調工作,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公司等應當主動配合加裝電梯工作。
第六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經過擬加裝電梯所在單元業主的協商。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意向和建築方案首先應當聽取加裝電梯所在單元業主的意見。
經加裝電梯所在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本單元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本單元業主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可向所在轄區的規劃國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加裝電梯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徵得該專有部分業主的同意。
第七條 建設者可以自行共同申請,也可以委託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代為申請。
第八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所需資金,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一)按照誰受益誰出資、以及樓層受益大小的原則等因素,由業主協商分攤比例後共同出資;
(二)按規定申請提取使用加裝電梯涉及專有部分的物業專項維修基金;
(三)按規定申請提取使用加裝電梯涉及專有部分的業主住房公積金。
(四)社會投資、政府補助等其他符合規定的資金。
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應當就各
申請加裝電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加裝電梯所在單元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的不動產權證(或房地產證)複印件或不動產權屬證明檔案;
(二)經辦人身份證明檔案及授權委託書;
(三)原主體結構設計單位或者具備同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並經具有相應圖審資格的服務機構審查合格的加裝電梯施工圖設計檔案及其它檔案資料。
(四)加裝電梯所在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本單元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本單元業主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加裝電梯的證明檔案。證明檔案應當包括同意加裝電梯業主的親筆簽名、房號、聯繫方式等內容。
第十三條 規劃國土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加建電梯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時,應當以合理必要為原則,嚴格控制候梯廳及入戶連廊面積,電梯井面積以實際安裝電梯所必要的面積核定。加裝電梯方案的梯井(或連廊)與相鄰住宅主要使用房間(臥室或起居室)窗戶的正投影淨距不宜小於12米。
第十四條 規劃國土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規定組織批前公示,加裝電梯的業主應當積極配合。公示地址為加裝電梯所在的小區和單元,公示期為15個自然日,公示內容包括: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姓名、房號、施工圖設計檔案等。同時,建設者應當請當地所在街道辦事處對其公示情況進行見證備案。
第十五條 公示期間,加裝電梯的利害關係人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向規劃國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意見。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應當積極與提出異議的業主協商,或請求街道辦事處出面調解,並將協調結果書面提交規劃國土行政管理部門。
公示期滿,業主間經協商、調解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利害關係人可向規劃國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採用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組織公示、開展批前公示及聽證等需用的時間不計入規劃審批的辦理時限。
加裝電梯建築方案在滿足城市規劃、建築結構安全、消防間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的前提下,且滿足如下情形之一的,規劃國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核發加裝電梯的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受影響的相鄰住宅不滿足現行日照要求,加裝電梯後並未降低其日照條件;或者降低了相鄰住宅的日照條件,但取得了受影響業主的同意。
(二)加裝電梯後降低了相鄰住宅的日照時間,但相鄰住宅的日照時間仍滿足現行標準。
第十六條 建設者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消防等相關手續。施工時,建設者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圖進行施工,不得違反建設工程規劃、施工等許可進行違法改、擴建。
建設者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內動工建設。
第十七條 加裝電梯工程竣工後,應當依法辦理工程規劃驗收、消防驗收和竣工驗收等手續。
申請規劃驗收時,應當提供加裝電梯工程的施工許可、竣工測繪成果等。
加裝的電梯須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取得安全合格標誌,並辦理使用登記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對因加裝電梯而增加的建築面積,經約定為不可分攤公共面積後,屬於該棟(梯)全體業主共同共有,不再變更各分戶業主產權面積。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的,增加的建築面積按折舊價予以補償。
第十九條 因加裝電梯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通過協商解決。要求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規劃國土、住房建設、質量監督、消防安全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審批和管理工作,最佳化、簡化相關辦理程式。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可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制定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資金補助政策。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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