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促進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進城定居的實施辦法

2008年4月11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08〕50號印發《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促進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進城定居的實施辦法》。該《辦法》分支持企業單位建設集體宿舍、建設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集體公寓、繼續實施新居工程和農村集中居住區建設、建設政策性安居住房、支持我市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購買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引導我市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購買限價商品住房、鼓勵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購買普通商品住房7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促進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進城定居的實施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文號:成房發〔2008〕50號
  • 印發時間:2008年4月11日
通知,實施辦法,

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促進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進城定居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成房發〔2008〕50號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
為促進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進城居住,實現向城鎮居民的轉變,我局根據《關於促進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向城鎮居民轉變的意見》(成委發〔2008〕12號)的精神,制定了《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促進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進城定居的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促進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進城定居的實施辦法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實施辦法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促進我市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進城定居的實施辦法
根據《關於促進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向城鎮居民轉變的意見》(成委發〔2008〕12號)的精神,為促進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進城居住,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支持企業單位建設集體宿舍
(一)支持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較多的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在服從整體規劃的前提下,配套建設單位集體宿舍。
(二)單位自建的集體宿舍只能由本單位進城務工人員租住,不得對外銷售、租賃。
(三)集體宿舍的建設標準按照市建設委員會有關標準執行。
(四)單位自建集體宿舍,免收市政設施建設配套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集體宿舍建成後,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總登記,不辦理分戶產權。
二、建設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集體公寓
(一)在各類開發區和工業集中發展區,以及進城務工人員較為集中的其它地區,集中建設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集體公寓,由用工企業租賃
(二)開發區、工業集中發展區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集體公寓由開發區、工業集中發展區管委會或所在區政府組織建設,在第三產業集中的其它地區由政府指定部門組織建設。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發建設面向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租賃的集體公寓。
(三)集體公寓建設用地實行掛牌出讓,免收市政設施建設配套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集體公寓的建設標準按照市建設委員會有關標準執行。集體公寓應實行專業化物業管理,健全社區服務功能,提供商業、文化、醫療、教育、警務等配套服務和設施。
(五)集體公寓建成後,由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總登記,不辦理分戶產權登記,不得分割出售。
(六)集體公寓建設應納入住房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在城市用地和城市規劃中予以統籌安排。
三、繼續實施新居工程和農村集中居住區建設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繼續實施新居工程和農村集中居住區建設,解決在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待征土地上的農村勞動者和新農村建設中集中居住的農村勞動者的住房問題。
(二)村鎮、街道可以組織新居工程和新農村建設中居住點的閒置用房,面向具有穩定職業的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租賃。
四、建設政策性安居住房
(一)根據城鄉統籌規劃,由政府組織建設政策性安居住房,面向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出售,政策性安居住房由當地政府投資的全資國有公司負責投資建設。
(二)政策性安居住房的建設標準,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70平方米以內,品質和配套設施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標準執行。
(三)政策性安居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免收市政設施建設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政策性安居住房實行定向銷售。銷售對象為我市農村原有住房已有償轉讓或農村宅基地已退回當地集體組織,並首次購房的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每戶限購一套。
(五)政策性安居住房售價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標準可按照比周邊同類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低10~15%確定。
(六)政策性安居住房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購程式,實行申請、審查和公示制度。
(七)政策性安居住房產權性質為有限產權,購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五年以後,方可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政策性安居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銷售價格進行回購。
政策性安居住房上市交易時,購房人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購買政策性安居住房價款的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價款,在同等條件下,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五、支持我市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購買城鎮經濟適用住房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具有穩定職業,連續繳納綜合社會保險或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兩年以上,並首次在城鎮購房的我市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可以申購政府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
(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準應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
(三)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購程式、產權性質及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現行經濟適用住房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四)面向我市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模納入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保證供應。
六、引導我市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購買限價商品住房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具有穩定職業,連續繳納
綜合社會保險或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兩年以上,並首次在城鎮購房的我市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可以申購政府組織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
(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標準控制在建築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
(三)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四)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申購限價商品住房的審核程式,按照現行限價商品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購房人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證五年後,方可上市交易。
七、鼓勵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購買普通商品住房
在成都行政區域內城鎮務工,簽訂勞動契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我市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首次購買城鎮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對其繳納相關契稅中的地方所得部分全額給予補助。
具體實施辦法由當地稅務部門會同財政、房產管理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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