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傷預防試點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11月18日,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成都市財政局成都市衛生局成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成人社發〔2014〕62號印發《成都市工傷預防試點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8條,由成都市人社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工傷預防試點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社局等4部門
  • 文號:成人社發〔2014〕62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1月1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關於印發《成都市工傷預防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成人社發〔2014〕62號
各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高新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社會事業局、經貿發展局,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社會事業局、財政和金融服務局、經濟發展局,市醫保局,有關單位:
現將《成都市工傷預防試點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成都市財政局成都市衛生局 成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8日

暫行辦法

成都市工傷預防試點管理暫行辦法
市人社局 市財政局 市衛生局 市安監局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建立“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規範全市工傷預防試點管理,維護工傷保險基金安全,促進我市工傷預防試點工作有序開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工傷預防試點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3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確認工傷預防試點城市的通知》(人社廳發〔2013〕111號)精神,結合我市工傷保險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成都市開展工傷預防試點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傷預防)
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是指通過實施宣傳、培訓等工傷預防試點項目,促進用人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和職業病防治措施,增強職工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保護意識,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提高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效率,確保我市工傷保險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試點原則及範圍)
成都市工傷預防試點工作按照“積極穩妥,分步實施,逐步推廣”原則,先行在武侯區、溫江區、邛崍市、金堂縣四個區(市)縣(以下稱試點地區)開展。
第五條(部門職責)
建立市和區(市)縣工傷預防試點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人社行政部門)牽頭,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職能部門參加。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主要通報工傷預防試點工作開展及工傷預防費使用情況,分析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和工傷預防試點工作形勢,審定工傷預防試點項目年度實施計畫,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共同推進工傷預防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人社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工傷預防試點政策,組織領導和規範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預防試點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傷預防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提供本行政區域內職業衛生分析和職業病診斷情況,針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單位、重點人群等方面,提出實施工傷預防試點項目的建議方案。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提供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情況,針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單位、重點人群等方面,提出實施工傷預防試點項目的建議方案。
第六條(經辦職責)
市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制定工傷預防試點經辦管理規程,規範工傷預防試點工作經辦業務流程,指導試點地區醫保經辦機構實施工傷預防試點項目。
試點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工傷預防試點項目。
第七條(工傷預防費)
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費,是指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用於實施工傷預防宣傳、培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傷預防項目的費用。
工傷預防費應當在確保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和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按照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2%左右確定。具體使用比例由市人社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試點地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和工傷預防試點工作需要確定。
第八條(基金預算管理)
工傷預防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管理。
市醫保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確定的工傷預防費使用比例、上年度工傷預防費預算執行情況和工傷預防試點工作需要,編制工傷預防費年度預算草案,經市財政部門和市人社行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醫保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批覆的工傷預防費年度預算和工傷預防試點工作需要,提出各試點地區工傷預防費年度使用分配方案,報經市人社局和市財政局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項目預算管理)
工傷預防試點項目實行預算管理,嚴禁直接提取工傷預防費用。
市人社行政部門根據工傷預防費年度預算和工傷預防試點工作需要,編制全市工傷預防試點項目年度實施計畫,經市工傷預防試點工作聯席會議審定後組織實施。
試點地區醫保經辦機構根據工傷預防試點項目年度實施計畫,結合本地區工傷預防試點工作需要,編制本地區工傷預防試點項目實施方案,報經同級人社行政部門批准後實施。試點地區人社行政部門應當將批准的工傷預防試點項目實施方案報市人社行政部門和市醫保經辦機構備案。
編制工傷預防試點項目年度計畫和實施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名稱、試點目標、經費計畫、組織方式、完成時限等內容,實施方案還應當明確實施步驟、考核、驗收、監督等環節。
第十條(項目確定)
試點地區要按照“循序漸進、先易後難、突出重點”的原則確定實施項目,注重將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率高、工亡和高等級傷殘工傷職工多、工傷保險費支繳率高的重點行業、重點單位、重點崗位、重點人員優先作為工傷預防的主要對象,做到目標明確、有的放矢。
試點地區人社行政部門牽頭,醫保經辦機構按照“公開、公平、優質、高效”的原則,參照政府採購程式,從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經濟組織中確定承辦工傷預防試點實施項目的機構(以下稱第三方機構),實現項目的專業化運作。對第三方機構承辦實施項目的具體要求應當在招標檔案中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項目實施)
試點地區要嚴格執行人社行政部門批准的工傷預防試點項目年度實施計畫和實施方案,並由醫保經辦機構與納入政府採購的第三方機構簽訂項目實施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項目實施中,要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的全過程、全方位監督,嚴格履行契約,確保項目質量。
第十二條(經費使用管理)
試點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與第三方機構簽訂工傷預防試點項目實施契約後,可根據契約約定先行支付項目總額30%的預付款。項目完成後,試點地區醫保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同級人社行政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再行支付項目餘款。試點地區醫保經辦機構應當將支付實施項目費用的有關資料報市醫保經辦機構備案。
工傷預防費收支應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工傷保險經辦業務規定進行管理。要嚴格支付審核程式,確保基金支付合法合規。
工傷預防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弄虛作假、挪作他用。工傷預防費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部門或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房屋建築物構建、租賃、交通工具購置等非工傷預防項目。
第十三條 (機構條件)
納入政府採購的第三方機構對所承辦工傷預防試點實施項目的真實性、有效性和項目質量承擔主體責任,並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登記註冊,從事相關宣傳、培訓等業務三年以上並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
(二)具備開展工傷預防宣傳、培訓等項目相適應的資質,符合開展工傷預防宣傳、培訓等項目的專業性要求;
(三)有足夠數量的可承擔實施工傷預防宣傳、培訓等項目任務的專業人員;
(四)具備開展工傷預防宣傳、培訓等項目相適應的硬體設施和技術手段;
(五)能嚴格履行工傷預防項目契約,自願接受人社行政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對項目實施活動的監督。
(六)自願承諾不出現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套取工傷保險基金的行為,並願意承擔違法、違約責任。
(七)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績效評估)
試點地區人社行政部門局應當會同醫保經辦機構統籌做好項目實施、數據收集、效果跟蹤等工作,積極探索工傷預防費使用的績效評估方法,逐步將工傷保險參保率、工傷發生率、工傷死亡率等內容納入績效評估範疇。編制工傷預防試點項目招標檔案時,應當將項目實施與績效評估掛鈎,確保工傷預防費使用效率。試點地區人社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市人社行政部門報告試點工作情況。
第十五條(監督管理)
試點地區醫保局要定期公布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情況,接受人社、財政、審計等部門以及參保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舉報違規使用工傷預防費的情況,各級人社行政部門對舉報情況要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工作授權)
試點地區人社行政部門可以依據國家、省和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安全生產管理、職業病防治和工傷保險工作實際,制定本地區工傷預防試點工作實施細則,進一步完善工傷預防試點管理,為全市工傷預防試點工作積累經驗。
市醫保經辦機構可以依據國家、省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我市工傷預防試點工作經辦管理規程,規範全市工傷預防試點經辦業務流程,建立科學、完善、高效的經辦管理工作模式。
第十七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市人社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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