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濟普查的通知
  • 開展年份:2013年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規定,國務院決定於2013年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按照省政府《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川府發〔2013〕9號)精神,結合成都實際,現就我市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查對象、範圍、內容、時間及進度安排
(一)普查對象。我市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二)普查範圍。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等。
(三)普查內容。單位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資源消耗、科技活動情況等。
(四)普查時間及進度。普查標準時點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2013年年度資料。我市工作進度安排:2013年底前,落實普查機構、人員、經費、措施和責任,制定實施方案,開展名錄庫、普查區劃分與繪圖工作,強化普查員選聘培訓、物資準備和宣傳動員工作;2014年1月至5月,完成普查登記、審核及資料整理工作;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完成普查數據處理、評估發布和總結表彰工作; 2015年3月至12月,完成普查報告、專題分析、課題研究、資料彙編、經濟普查資料庫和社會經濟地理信息系統建設等各項工作。
二、組織保障
市政府成立成都市經濟普查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單位由市政府辦公廳、市統計局、市監察局、市委宣傳部、市委編辦、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建委、市規劃局、市房管局、市交委、市商務局、市文化局、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部門組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統計局,負責普查的具體組織實施和協調。其中,涉及各級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員在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事項,由市監察局負責和協調處理;涉及普查宣傳動員和新聞單位組織方面的事項,由市委宣傳部負責和協調;涉及機關和事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市委編辦負責和協調;涉及固定資產投資保障方面的事項,由市發改委負責和協調;涉及工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普查方面的事項,由市經信委負責和協調;涉及社團、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基層自治組織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市民政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經費方面的事項,由市財政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建築業和房地產業普查方面的事項,由市建委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區電子地圖和提供地理信息技術支撐方面的事項,由市規劃局負責和協調;涉及物業管理企業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市房管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在全市公共運輸系統宣傳方面的事項由市交委負責和協調;涉及服務業普查方面的事項,由市商務局負責和協調;涉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負責和協調;涉及組織機構代碼方面的事項,由市質監局負責和協調。市政府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
各區(市)縣要相應成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加強領導,認真組織本區域普查實施工作。對於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建立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鄉(鎮、街道)和社區居民(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並認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全面使用手持電子數據採集設備,建立普查區電子地圖。全市各級普查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符合條件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並及時支付聘用人員的勞動報酬,保證商調人員在原單位的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變,穩定經濟普查工作隊伍,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
三、工作要求
(一)堅持依法普查。全市境內的所有普查對象,必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有關規定,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和篡改普查數據。全市各級政府統計執法機構和監察機關要加大對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杜絕人為干擾普查工作,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和普查數據質量。經濟普查所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於普查目的,不得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各級政府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要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二)加強目標考核。全市各級政府要加大考核力度,加強對普查各階段主要工作進展情況的督促檢查,對高質量完成普查任務、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
(三)落實工作經費。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共同負擔、分級負責。全市各級政府要根據普查對象數量、工作難易程度和本地物價水平合理確定應由本級政府承擔的普查經費總量,分年度納入財政預算安排,根據普查進度及時撥付到位,確保經濟普查工作順利進行。
(四)加強宣傳工作。全市各級普查機構和宣傳部門、新聞單位要按照普查工作的總體部署,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宣傳經濟普查的重大意義和有關要求,宣傳普查工作中湧現出來的典型事跡,報導違法違紀案件查處情況,教育廣大普查人員依法開展普查工作,引導普查對象依法配合普查,為普查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五)做好成果套用。各級政府、普查機構要充分開發和套用經濟普查資料,積極創新開發機制、拓展套用領域、搭建套用平台,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基礎信息資料庫和社會經濟地理信息系統,充分發揮經濟普查在黨委和政府科學決策、部門行政管理、發展規劃編制中的重要基礎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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