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普查

經濟普查

經濟普查,是指為了全面掌握我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結構和效益等情況,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及其資料庫系統,為研究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高決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礎所進行的全面性調查。

國務院發布的《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七條 經濟普查每5年進行一次,標準時點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除2004年條例發布第一次經濟普查為2004年外,以後逢3和逢8年份為經濟普查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濟普查
  • 外文名:Economic Census
  • 類型:全面性調查
  • 對象:境內從事第二、三產業法人單位
  • 周期:逢3和逢8年份為經濟普查年
普查對象,普查內容,普查表規定,使用標準,組織實施,第三次普查,主要目的,普查對象,普查時間,組織和實施,經費保障,工作要求,

普查對象

普查的對象是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從事第二、三產業活動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個體戶,普查在行業上涵蓋除農業外的各行各業,普查內容包括:基本屬性、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動、從業人員等方面,調查表式有42種,調查指標1000多個。
普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由地方各級政府負責轄區內普查的組織實施。各級編制、民政、國稅地稅、工商、技術監督以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向同級普查工作機構提供其審批或登記的單位資料,按普查工作的統一要求,做好單位清查工作。

普查內容

經濟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動情況等。普查表分為以下三類:
1、普查通用表。
2008年經濟普查標誌2008年經濟普查標誌
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普查表、企業普查表、非企業單位普查表;
2、專業普查表。
包括規模以上工業、資質內建築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房地產開發業企業的普查表;
3、部門普查表。
包括鐵路運輸業普查表、銀行業及相關金融業(不包括典當業)、證券業、保險業財務表。

普查表規定

1、 普查表的各個項目以及編碼都必須使用鋼筆或原子筆填寫。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須用漢字,工整、清晰地填寫;需要填寫數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
2、在填寫普查表的屬性標識時,首先在選中的屬性代碼上劃圈,然後在□中填寫代碼,每□中只填一位數字。
3、 普查表中,凡限某一行業或某類單位填報的項目,其他行業或單位免填,代碼不需填“0”。
4、《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中的數量指標(如:從業人員數、全年營業收入、資產總計等指標),應填寫包括其所有產業活動單位在內的全部數據;《產業活動單位基本情況》表中的經濟指標,只填寫本單位的數據。

使用標準

1、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GB/T11714-1997)
2、統計上使用的行政區劃代碼結構及編制規則
3、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
4、 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的規定
5、 關於統計上公有和非公有經濟控股情況的分類辦法
6、 單位隸屬關係代碼(GB/T12404―1997)
7、 統計上單位劃分的規定
8、主要工業產品產、銷、存目錄
9、科技統計分類目錄
10、 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編碼
11、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12、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13、零售業態分類標準(GB/T 18106-2004)
14、批發和零售業商品類值目錄
15、 商品交易市場類別目錄

組織實施

經濟普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為了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條例規定:
經濟普查經濟普查
(一)國務院設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領導小組負責經濟普查的組織和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經濟普查的日常組織和協調;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應當各負其責、密切配合,認真做好相關工作。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相應設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國務院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統一規定和要求,具體組織實施當地的經濟普查工作;街道辦事處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並認真做好經濟普查工作。
(三)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經濟普查機構,負責完成國務院和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定的經濟普查任務。
(四)大型企業應當設立經濟普查機構,負責本企業經濟普查表的填報工作。其他各類法人單位應當指定相關人員負責本單位經濟普查表的填報工作。

第三次普查

主要目的

全面調查了解我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及布局,了解我國產業組織、產業結構、產業技術的現狀以及各生產要素的構成,進一步查實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小微企業的發展狀況,摸清我國各類單位的基本情況,全面更新覆蓋國民經濟各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基礎信息資料庫和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通過普查,進一步夯實統計基礎,健全統計工作的部門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為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加快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科學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提供科學準確的統計信息支持。

普查對象

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對象是在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個體經營戶。具體範圍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等。

普查時間

普查標準時點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2013年年度資料。

組織和實施

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突出重點,最佳化方式,統一組織,創新手段,認真做好普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

經費保障

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工作要求

堅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對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監察機關要加大對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杜絕人為干擾普查工作的現象,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和普查數據質量。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於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利用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全面建立普查區電子地圖;鞏固和拓展統計聯網直報系統成果;積極推廣使用手持電子數據採集設備,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減輕基層普查人員的工作負擔。
加強宣傳工作。各級普查機構應會同宣傳部門認真做好普查宣傳的策劃和組織工作,主動向新聞單位提供情況。報刊、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等媒體要廣泛深入宣傳經濟普查的重要意義和要求,宣傳普查工作中湧現出的典型事跡,報導違法違紀案件查處情況,引導廣大普查對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廣大普查人員依法開展普查,為普查工作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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