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按照省政府《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川府發〔2015〕3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對我市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後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一)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
(二)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
二、調整後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每小時15.7元;
(二)每小時14.4元。
三、各區(市)縣轄區內具體適用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縣、郫縣、新津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5.7元;
(二)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4.4元。
調整後的標準包含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有執行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義務,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應得的最低工資不得低於市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在市政府出台新規定之前,本通知有效期2年。市政府《關於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成府發〔2014〕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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