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城區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懷化市城區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是懷化市房產管理局為規範商品房預售行為、加強對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督管理、維護商品房預售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的細則。

懷化市城區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規範商品房預售行為,加強對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督管理,維護商品房預售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懷化市城區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商品房預售款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辦理預售許可證後至竣工驗收備案前出售,由預購人按契約約定支付的房價款(包括預售商品房按揭貸款)等款項。
第三條在本市城區範圍內經批准預售的商品房預售款的收存、支取、使用均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局房政管理科承擔負責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委託商業銀行作為預售款監管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並與市房產管理局及監管銀行簽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定》(以下簡稱《監管協定》),明確三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建設項目有開發貸款的,只能委託該開發貸款銀行為預售款監管銀行。
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監管協定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預售方案和預售款使用計畫;
(二)建設工程施工契約;
(三)施工進度計畫表;
(四)工程預算書;
(五)監管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有多個開發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應當根據不同項目分別設立預售款專用賬戶。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完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前,該項目預售款專用賬戶不得撤銷。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確定的預售範圍,通過懷化市《商品房買賣契約》網上登記備案系統開通網上樓盤,即可與預購人簽訂商品房買賣電子契約(含定金契約)。
第八條預購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後,應按契約約定支付首期購房款。監管銀行核實該購房款存入監管賬戶後,應及時完成《商品房買賣契約》登記備案網上確認手續。市房產管理局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預購人和監管銀行登記備案意見,網上確認《商品房買賣契約》登記備案。
預購人未按《商品房買賣契約》約定支付購房款的,監管銀行不得辦理《商品房買賣契約》網上確認手續。市房產管理局不予辦理契約登記備案和按揭登記手續。
預購人退房的,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契約》並辦理預告登記注消手續後方可從預售款專用賬戶退款。
第九條貸款人(抵押權人)在發放預購商品房貸款時,應當按照《監管協定》的約定直接將該貸款劃入監管銀行的預售款專用賬戶。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時,應向市房產管理局提交下列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申請表;
(二)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需提供相應檔案:
(1)用於支付工程款的,提供施工監理單位出具的施工進度證明和施工單位的用款申請;
(3)用於歸還銀行本項目貸款的,應提供本項目的借貸協定;
(4)支付稅款的,應提供稅收申報表。
(5)其他用於該項目費用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對房地產信用評價狀況優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提取5%—10%預售款作為項目辦公管理費用,可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求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原則上按月提出申請;
(二)經認定並同意撥付款的, 2個工作日內出具撥付通知書;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持《商品房預售款撥付通知書》到監管銀行辦理專用賬戶轉帳手續;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建設項目有開發貸款的,在出具《商品房預售款撥付通知書》前,應當徵求開發貸款銀行書面意見;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監管銀行的轉帳回執聯交回市房產管理局備案。
第十三條市房產管理局在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用款申請後,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查驗開發企業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齊全;
(二)對前一筆撥付的商品房預售款使用情況進行核實;
(三)組織現場查驗,核實工程進度;
(四)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相關材料和建設項目工程進度,簽署撥付預售款額度意見。
第十四條建立預售項目的動態監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工程進行巡查。對已取得的預售款,發現施工進度未按預期進行的或未按規定使用預售款的,書面責令其糾正,糾正期間停止商品房預售和預售款撥付使用工作。
第十五條監管銀行按《監管協定》規定,依據市房產管理局出具的撥付意見,進行預售款撥付,並於每月10日前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傳送專用賬戶對賬單。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到對賬單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賬並將對賬單加蓋企業公章後報市房產管理局備案。
監管銀行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歸還本項目銀行貸款的,應向市房產管理局出具書面申請,受理後在2個工作日核定撥付額度。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預售前,應當在售樓處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專用賬戶,並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中明確預售款監管銀行及該賬戶。
第十七條解除預售款監管程式:
(一)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並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向市房產管理局申請解除對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的監管。
(二)市房產管理局在接到申請,受理後2個工作日內,出具辦理預售款結算手續的書面意見並通知銀行辦理解除監管賬戶手續。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產管理責令限期整改:
(一)用款申請不規範的;
(二)未按規定使用預售款的;
(三)預售款未按規定存入監管銀行的。
整改期間停止商品房預售和預售款撥付使用工作。情節嚴重的,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附則。
(一)本實施細則為《懷化市城區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辦法》的具體辦事程式和操作規範。本市城區範圍內2013年9月1日後批准預售的項目照本實施細則執行。同一項目已有部分於2013年9月1日前批准預售的,已收取的預售款按原辦事程式執行,未收取的預售款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二)為做到規範統一,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定、監管賬戶公示牌及各種配套表格文本由市房產管理局統一制定或監製。
(三)本實施細則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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