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申購款

應收申購款核算應向辦理申購業務的機構收取的申購款項和轉換轉入款項(不含申購費和轉換費)。

核算原則,賬務處理,

核算原則

(一)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接受基金投資人有效申請之日起,在規定的工作日內收回申購款項,尚未收回之前作為應收申購款入賬。
(二)辦理申購業務的機構按規定收取的申購費,如在基金申購時收取的,由辦理申購業務的機構直接向投資人收取,不納入基金會計核算範圍;如在基金贖回時收取的,待基金投資人贖回時從贖回款中抵扣。

賬務處理

(一)基金申購確認日,按有效申購款,借記本科目,按有效申購款中含有的實收基金,貸記"實收基金"科目,按有效申購款中含有的未實現利得,貸記"未實現利得"科目,按有效申購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貸記"損益平準金"科目。
(二)收到有效申購款或轉換轉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應按辦理申購業務的機構設定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尚未收回的有效申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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