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古義

《憲法古義》是湯壽潛所著作品,出自於《湯壽潛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憲法古義
  • 作者:湯壽潛
  • 作品出處:湯壽潛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 創作年代:近代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敘
言“時憲”,言“成憲”,:“憲,法也”,此為中國古籍言憲之始乎?然於立憲無與。經,為中國公布法律之始。雖憲政條理書缺有間,綜其全體觀之,主於限君財而達民隱。杜注“憲”謂:“幡書以明之”,則固憲政之句萌也。降及東周,君權駸駸盛矣。獨管子知以憲法治齊,篇之言曰:“正月之朔,百官在朝,君乃出令,布憲於國。”憲既布,有不行憲者,罪死不赦。考憲而有不合於太府之籍者,侈曰“專制”,不足曰“虧”。令以立憲與專制對言,則齊國之定憲法明甚。惜乎齊為侯國,周而行此八百年,未有艾也。西人樂稱以法制國,管子亦言“以法制國”,則舉錯而已。蓋以法律為一國所共定,故君臣上下同受制於法律之中。篇之言曰:“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之謂大治。”重法律故重主權,重主權故重操握主權之人。管子唯尊視法律,益以尊視君權。然則憲法者,民權之護符,而亦君權之後盾。或疑立憲之有損於君權,非真知憲法者也。商君為秦立法,大抵不離於專制者近是,其篇之言曰:“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權者,君之所獨操也。”以人君操國家之主權,而非以人君為國家之主體,何先後與伯倫知理國家法人之語若合符節也?又上篇云:“先王之國,所以出國家,布施百姓者,憲也。”以出國家、施百姓者為憲,則憲為一國君民所共遵,而非壓服臣民之苛法明甚。之所謂“憲”,殆即篇所謂成文典乎?其時封建之法將敝,專制之勢已成,諸老先太息於君與民之間,若城塹然,思有以溝而通之。理想所寄,而不能發皇其說,以專樹立憲之幟。其幪卒待西儒而開,斯亦吾民之不幸,而不得謂中國古代曾無一人知憲法,亦無一言及憲法者也。陸子靜曰:“典、憲二字甚大,惟知道者能明之。”後人仍指其所耶?特中國自三代以來,即有君尊臣卑之說。由是尊卑之分嚴,上下之等立。蓋中國以禮為立國之本,故制禮以繁而尊;西人以利為立國之本,故立法以公而平。人君利法之不平也,悉挾其名分以臨民撰苛法,名之曰“憲典”,此正所謂無忌憚。此宋儒之精言,非下走一人之私言。駁立憲者,亦肄業及之,而天下之強者遂變其權力為權利。天下之弱者復變其順從為義務,習而安之,變而加厲焉。君權之盛,遂一放不可複製。此民氣所由不伸,憲法所由不立,而中國遂無數百年不斬之統,無數十年不亂之省乎?甲申、乙酉以前,吾國士大夫不諗專制以外有何政體,視立憲若毒螫,談輒色變。戊戌變法亦三四月,曾無一字言立憲,無識者偏以是歸之。久飢之食,因噎而廢,亦何為者?庚子亂後,救亡無術,立憲之說,漸騰於朝野,然只知憲法為東西所已行,不知憲法為中國所固有。故臚舉東西國憲法所許之權利,一一證以中國古書。凡為卷三,使中國人民知憲法為沉淵之珠,汲而取之,固所自有,未始非考求憲法之一助。中國急起直追,已慮其晚,嗟乎!西人絞無量數生靈之血,始得此數十條之憲法,日本行之而效矣,猶有病立憲為異制而撓之者,願以是間執其口也。
【注】:以上為原文部分內容

作者簡介

湯壽潛(1856—1917),一位講求“時務”、追求真理的思想家,寫下了不少影響廣泛的思想論著,在政治、經濟、教育等領域均有過針砭時弊、規劃未來、為時人所傳頌的真知灼見;也是一位畢生追求憲政的政治改革者,不僅貢獻理論,且勇於實踐,孜孜不怠地籲請立憲、策動立憲,碰壁之後,又迅速轉身支持並參與共和立憲,以首任都督和中央政府總長的身份推行民主憲政;還是一位國家富強的積極追求者和主權的捍衛者,不僅提出鐵路強國、保護利權的主張,且身體力行,不畏艱難險阻,出任浙路公司總理,成功築成滬杭甬鐵路,並以不屈不撓的勇氣,堅持捍衛鐵路主權的抗爭,成為辛亥革命前中國政治潮流的中心人物。編者簡介汪林茂,1949年生,浙江省開化縣人,畢業於杭州大學歷史系,留校任教至今。浙江大學歷史系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晚清史。已在學術期刊上發表的論文有《江浙士紳與辛亥革命》、《清末文字改革:民族主義與文化運動》等40餘篇。正式出版的論著有《浙江通史•晚清卷》、《晚清文化史》、《從傳統到近代:晚清浙江學術的轉型》等8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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