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判斷的方法

憲法判斷的方法

《憲法判斷的方法》是200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翟國強。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前言,

內容簡介

憲法判斷的方法,簡而言之,就是指如何得出憲法結論的方法。這一領域的論題主要包括:迴避憲法判斷的方法、結合憲法事實的判斷方法和文面判斷的方法、全部違憲或部分違憲的判斷力法、適用違憲的判斷方法以及憲法判決的方法。由於我國尚未確立有實效性保障的憲法審查制度,各種類型不同的判斷方法都可能為憲法判斷的實踐提供法律力。法和技術上的借鑑。為此,《憲法判斷的方法》對各國不同制度模式下的判斷方法加以分析比較,獲取不同形態憲法判斷方法的“最大公約數”,進而為我國未來的憲法判斷提供若干可能的選擇方案。

作者簡介

翟國強,1979年出生,法學博士,研究興趣為憲法學:1997年至2004年就讀於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2004年至2007年就讀於浙汀大學法學院。2007年7月至今供職於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憲法行政法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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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引論
  1. 國內外研究概況
  2. 研究要點與研究方法
(一)研究要點
(二)研究方法
  1. 本書研究的意義
(一)學術意義
(二)實踐意義
第二章 迴避憲法判斷的方法
  1. 源流與概觀:比較法上的考察
  2. 必要性原則:憲法判斷的“奧康剃刀”
(一)嚴格必要性原則
(二)相對必要性原則
(三)憲法判斷的必要性:自限?還是界限?
  1. 適用法律判斷迴避憲法(違憲)判斷的方法
(一)法律判斷?還是憲法判斷?
(二)法律判斷和憲法判斷的競合:直接違憲和間接違憲
(三)最後救濟規則
(四)赫克公式
(五)適用法律判斷迴避憲法判斷的界限
  1. 通過限定解釋迴避憲法判斷的方法
  2. 小結
第三章 合憲限定解釋:迴避違憲翔斷的方法
  1. 有關概念的厘定
(一)合憲推定與合憲限定解釋
(二)合憲限定解釋與合憲解釋
(三)合憲限定解釋與迴避憲法判斷的法律解釋
  1. 合憲限定解釋的具體方法
  2. 幾個有關的比較研究
(一)不同制度模式下的主體與對象
(二)各國的實踐與發展
  1. 美國
  2. 日本
  3. 歐陸
  4. 四、關於合憲限定解釋的爭議
  5. 五、合憲限定解釋方法的界限
(一)文意界限:文意的射程範圍
(二)憲法審查機關功能分配的界限
(三)解釋學循環意義上的界限
(四)一個特殊的界限——合憲限定解釋不適用的領域?
  1. 合憲性解釋與憲法權利的輻射效力
(一)事實判斷的難題
(二)憲法權利的輻射效力
(三)基本權利作為防禦權VS基本權利作為客觀價值秩序
  1. 小結
第四章 結合憲法事實的判斷方法
  1. 概念的厘定:社會事實、法律事實與憲法事實
  2. 憲法事實的類型
(一)司法事實和立法事實
(二)認知性事實和預測性事實
(三)“憲法規則事實”和“憲法審查事實”
  1. 作為憲法事實的司法事實
(一)司法事實的認定標準
(二)司法事實的重構
  1. 作為憲法事實的立法事實
(一)內容
(二)判斷方法
1.立法事實認知方法
2.立法事實與審查基準
(三)立法事實審查的界限
1.許可權分工意義上的界限
2.審查能力方面的界限
  1. 憲法事實的操控技術
(一)審查基準的強度
(二)審查基準強度的滑動
1.嚴格審查基準轉化為寬鬆基準
2.合理性基準向嚴格基準的轉化:合理性基準如何“咬人”
(三)憲法事實操控的限度
  1. 小結1
第五章 憲法判斷的依據:憲法審查基準
  1. 審查基準概述
  2. 審查基準的技術性和規範性
  3. 在裁判規範和行為規範之間
(一)行為規範vs裁判規範
(二)在裁判規範和行為規範之間的互動
(三)憲法審查基準的規範領域
  1. 審查基準對解釋命題的保護
(一)憲法審查與憲法解釋命題
(二)為何保護解釋命題
(三)如何保護解釋命題
  1. 小結
第六章 文面判斷的方法
  1. 明確性原則
(一)憲法依據
(二)明確性的判斷基準
1.一般理性人的判斷標準
2.合理告知
3.約束自由裁量權
4.明確程度的要求
(三)與過度寬泛理論的區分
(四)不明確性的違憲阻卻事由
1.使法律明確化的成本過高
2.立法是一個利益妥協的過程
(五)合憲限定解釋的轉化
(六)我國憲法上的規範依據
  1. 過度寬泛理論
(一)依據
1.畏縮效應
2.選擇性適用
(二)對過度寬泛理論的限制
1.實質性過度寬泛
2.無合憲限定解釋餘地
(三)適用範圍
(四)更小限制手段基準與過度寬泛
  1. 小結
第七章 法令全部違憲和部分違憲
第八章 適用違憲的判斷方法
第九章 憲法判決的方法
第十章 結論
參考文獻
索引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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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違憲審查,其實又可稱之為“憲法審查”。這種用語的轉換,儘管符合“去政治意識形態化”的學術要求,即符合筆者所持倡的“規範憲法學”的學術旨趣,但並非是完全刻意的,而是具有比較憲法學上的依據。蓋綜觀各國,除了日本採用“違憲審查”和美國採用“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或“合憲性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 0f constitutionality)之外,具有更加廣泛代表性的是,德國、法國一般都稱之為“憲法審查”(前者為Verfassungskontrolle,後者為justiceconstitutionnelle),當然,即使在英美國家,同樣也有“憲法審查”(constitutional.review)之謂。
作為一種制度或活動,憲法審查具有殊為重要的作用。有關這一點,中外學人已有諸多論述,實在不勝枚舉。筆者本人也曾不揣粗鄙,在《憲法不能沒牙》一文中將其喻為憲法的牙齒,甚至還曾疾呼: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不備”,對於憲法,乃至對於法治而言,就好比是“阿基里斯之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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