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判斷的方法》是200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翟國強。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前言,
內容簡介
憲法判斷的方法,簡而言之,就是指如何得出憲法結論的方法。這一領域的論題主要包括:迴避憲法判斷的方法、結合憲法事實的判斷方法和文面判斷的方法、全部違憲或部分違憲的判斷力法、適用違憲的判斷方法以及憲法判決的方法。由於我國尚未確立有實效性保障的憲法審查制度,各種類型不同的判斷方法都可能為憲法判斷的實踐提供法律力。法和技術上的借鑑。為此,《憲法判斷的方法》對各國不同制度模式下的判斷方法加以分析比較,獲取不同形態憲法判斷方法的“最大公約數”,進而為我國未來的憲法判斷提供若干可能的選擇方案。
作者簡介
翟國強,1979年出生,法學博士,研究興趣為憲法學:1997年至2004年就讀於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2004年至2007年就讀於浙汀大學法學院。2007年7月至今供職於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憲法行政法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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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引論
- 國內外研究概況
- 研究要點與研究方法
(一)研究要點
(二)研究方法
- 本書研究的意義
(一)學術意義
(二)實踐意義
第二章 迴避憲法判斷的方法
- 源流與概觀:比較法上的考察
- 必要性原則:憲法判斷的“奧康剃刀”
(一)嚴格必要性原則
(二)相對必要性原則
(三)憲法判斷的必要性:自限?還是界限?
- 適用法律判斷迴避憲法(違憲)判斷的方法
(一)法律判斷?還是憲法判斷?
(二)法律判斷和憲法判斷的競合:直接違憲和間接違憲
(三)最後救濟規則
(四)赫克公式
(五)適用法律判斷迴避憲法判斷的界限
- 通過限定解釋迴避憲法判斷的方法
- 小結
第三章 合憲限定解釋:迴避違憲翔斷的方法
- 有關概念的厘定
(一)合憲推定與合憲限定解釋
(二)合憲限定解釋與合憲解釋
(三)合憲限定解釋與迴避憲法判斷的法律解釋
- 合憲限定解釋的具體方法
- 幾個有關的比較研究
(一)不同制度模式下的主體與對象
(二)各國的實踐與發展
- 美國
- 日本
- 歐陸
- 四、關於合憲限定解釋的爭議
- 五、合憲限定解釋方法的界限
(一)文意界限:文意的射程範圍
(二)憲法審查機關功能分配的界限
(三)解釋學循環意義上的界限
(四)一個特殊的界限——合憲限定解釋不適用的領域?
- 合憲性解釋與憲法權利的輻射效力
(一)事實判斷的難題
(二)憲法權利的輻射效力
(三)基本權利作為防禦權VS基本權利作為客觀價值秩序
- 小結
第四章 結合憲法事實的判斷方法
- 概念的厘定:社會事實、法律事實與憲法事實
- 憲法事實的類型
(一)司法事實和立法事實
(二)認知性事實和預測性事實
(三)“憲法規則事實”和“憲法審查事實”
- 作為憲法事實的司法事實
(一)司法事實的認定標準
(二)司法事實的重構
- 作為憲法事實的立法事實
(一)內容
(二)判斷方法
1.立法事實認知方法
2.立法事實與審查基準
(三)立法事實審查的界限
1.許可權分工意義上的界限
2.審查能力方面的界限
- 憲法事實的操控技術
(一)審查基準的強度
(二)審查基準強度的滑動
1.嚴格審查基準轉化為寬鬆基準
2.合理性基準向嚴格基準的轉化:合理性基準如何“咬人”
(三)憲法事實操控的限度
- 小結1
第五章 憲法判斷的依據:憲法審查基準
- 審查基準概述
- 審查基準的技術性和規範性
- 在裁判規範和行為規範之間
(一)行為規範vs裁判規範
(二)在裁判規範和行為規範之間的互動
(三)憲法審查基準的規範領域
- 審查基準對解釋命題的保護
(一)憲法審查與憲法解釋命題
(二)為何保護解釋命題
(三)如何保護解釋命題
- 小結
第六章 文面判斷的方法
- 明確性原則
(一)憲法依據
(二)明確性的判斷基準
1.一般理性人的判斷標準
2.合理告知
3.約束自由裁量權
4.明確程度的要求
(三)與過度寬泛理論的區分
(四)不明確性的違憲阻卻事由
1.使法律明確化的成本過高
2.立法是一個利益妥協的過程
(五)合憲限定解釋的轉化
(六)我國憲法上的規範依據
- 過度寬泛理論
(一)依據
1.畏縮效應
2.選擇性適用
(二)對過度寬泛理論的限制
1.實質性過度寬泛
2.無合憲限定解釋餘地
(三)適用範圍
(四)更小限制手段基準與過度寬泛
- 小結
第七章 法令全部違憲和部分違憲
第八章 適用違憲的判斷方法
第九章 憲法判決的方法
第十章 結論
參考文獻
索引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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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違憲審查,其實又可稱之為“憲法審查”。這種用語的轉換,儘管符合“去政治意識形態化”的學術要求,即符合筆者所持倡的“規範憲法學”的學術旨趣,但並非是完全刻意的,而是具有比較憲法學上的依據。蓋綜觀各國,除了日本採用“違憲審查”和美國採用“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或“合憲性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 0f constitutionality)之外,具有更加廣泛代表性的是,德國、法國一般都稱之為“憲法審查”(前者為Verfassungskontrolle,後者為justiceconstitutionnelle),當然,即使在英美國家,同樣也有“憲法審查”(constitutional.review)之謂。
作為一種制度或活動,憲法審查具有殊為重要的作用。有關這一點,中外學人已有諸多論述,實在不勝枚舉。筆者本人也曾不揣粗鄙,在《憲法不能沒牙》一文中將其喻為憲法的牙齒,甚至還曾疾呼: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不備”,對於憲法,乃至對於法治而言,就好比是“阿基里斯之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