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制的倫理生命

《憲制的倫理生命》是2008年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蘇婉兒。

基本介紹

  • 書名:憲制的倫理生命
  • 又名:對黑格爾國家觀的一種探源性解讀
  • 作者:蘇婉兒
  • 出版時間:2008年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對黑格爾國家觀的一種探源性解讀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蘇婉兒著
導師
趙明指導
學科專業
法學理論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黑格爾 國家 法律思想
館藏號
D909.516
館藏目錄
2010\D909.516\1

內容簡介

黑格爾被公認為一個艱深的著述者,因而他的著作更需要誠實、嚴肅的閱讀。黑格爾的法權哲學為國家合法性的論證提供了一種獨特的探討方式,是重建自然法——特別是現代自然權利論——的一次偉大的思想努力。本文旨在追蹤和論述黑格爾國家觀的主旨和意圖,通過貼近文本的精細解讀,展示黑格爾如何以及為何將國家、國家的根本構造(憲制)與倫理生活、民族精神相勾連,如何藉助對法權和自由的理解協調了現代主體自由與國家的普遍性。 本文的解讀具有探源的性質,因此,在文本的選取上,不僅關注《法權哲學原理》這部集中了幾乎全部政法問題討論的體系化的成熟作品——這部正式出版的講課提綱是對客觀精神的具體展開、包含了國家本性的最充分論述;而且第一次深入、細緻地直面迄今學界極少觸及的兩部耶拿時期的重要文本,即黑格爾於1802年前後寫作的兩篇長文:《德意志憲制》和《論探討自然法的諸種科學方式》,這兩部文本主題相同但行文側重點不同,前者從國家和憲制的現狀和弊病——特別是憲制私法化給民族造成的損害——中論證主權國家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後者則從哲學——特別是關於倫理生活的哲學——的角度批判現代自然權利論以及其契約化的國家論證模式,為國家的合法性重新奠基;為了更完整地把握和呈現黑格爾運思的全貌,本文還溯及黑格爾智識生涯伊始所寫作的以宗教為研究主題的若干手稿和殘篇,特別是冠名在“民眾宗教與基督教”、“耶穌傳”、“基督教的實定性”以及“基督教的精神與命運”下的諸文稿,為的是搜尋黑格爾思考國家問題的早期線索,宗教現象為黑格爾思考政治共同體的相關問題提供了初始場域,關注古希臘民眾宗教實際上是對古典城邦、公民生活、民族精神的研究,而考察猶太-基督教時所剖析的律法與自由、個體與共同體、精神的主觀性與客觀性等要素,無一不與政治共同體密切相關,對古希臘異教、猶太-基督教的特徵及發展史的研究暗示了黑格爾的思考重點,並非宗教本身,而是自由的不同表現以及如何在共同體中實現自由的問題。 通過精研典型文本,本文認為,對古典世界的景仰和渴望以及對德意志“徒有國家之表而無國家之實”的憲制危機的擔憂和反思,促使黑格爾批判和修正現代國家合法性的理論來源、從根本上顛覆國家的契約化論證模式;通過撥移現代自然權理論及國家契約論個體主義或原子式的出發點,黑格爾以關於倫理生活的哲學——也即自由的法權哲學——替代或重建了自然法、進而證成了國家的至上性和邏輯先在性,在某種程度上完成了古典自然法與現代自然權利論的調和,或者說,在古典城邦自由與現代主體自由之間達成了和解;藉助重建的自然法也就是自由的法權哲學,黑格爾在尊重現代主體自由的前提下回歸了人性和城邦的古典認識,國家並非私法擬制的結果,也不是保護私利的工具,它本身就是目的,是個體的本質,在以精神為本體的哲學視角來看,國家是精神為自己創造的世界,倫理生活是自由精神的理念,因而是人的本質、形式和目的,國家是倫理生活的最高階段、自由精神的最充分、最飽滿的表達,個體通過向著整體生存而成為真正的人、其內在本質和形式得以充分實現的人;憲製作為國家肌體或政治共同體的組織及根本生活方式要保持有效性必須與民族統一體的倫理生活相一致,在精神外化和自我認識的過程中,國家的本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相互中介而實現的具體自由——必然會在好的憲制中得到體現。 本文分為三章並引言、結語共五個部分。 引言交待三個問題。首先從黑格爾體系的獨特困難入手說明本文的意圖和主要內容,順帶綜述黑格爾研究的主要動向。由於黑格爾文本特有術語以及體系的綜合性和辯證性,黑格爾成為“抗譯性”很強的研究和闡釋對象,這種特別明顯的“抗譯性”造成了黑格爾學述中觀點牴牾、對立解釋並存、甚至常因飛離原文而誤解重重的局面,要想像黑格爾理解自己那樣理解黑格爾的思想主旨,亟待回歸文本,因此,本文是在法權和政治問題領域內挑戰黑格爾的“抗譯性”、疏通文義、探尋意圖的一次嘗試。引言第二個部分勾勒黑格爾所處的時代背景和理論背景,相比希臘城邦的古典世界而言,現代哲學引導著現代世界陷入了脫離實體、喪失本質、與整體相疏離的碎片化的分裂狀態。引言第三部分概括黑格爾體系的主旨:重建人類生命的完整性,解決古典和現代之間的理論對立,特別從黑格爾平生第一篇正式發表的哲學論文《費希特與謝林哲學體系的差異》挖掘和佐證這一意圖。 第一章追蹤黑格爾早期宗教研究中對國家相關問題的思考,宗教特徵和發展史中涉及到的與政治共同體有關的要素有:城邦自由也即公民的政治自由是個體生活的目的、習俗風尚對個體的塑造、體現在共同體中的民族精神、個體主觀自由與律法和外在制度的實定性、自由的主觀性與客觀性等。古希臘民眾宗教反映了古典城邦的整全生活,民眾宗教是共同體生活與私人生活、主觀宗教與客觀宗教的統一,表現了自由民族的精神特質,由此刺激了黑格爾對日耳曼民族精神的追問。民眾宗教或古典城邦的衰落,導致了個體、政治共同體、宗教共同體的分離,在研究猶太-基督教的研究時,黑格爾先是以實踐理性作為批判的武器,探究了追求道德自由的宗教為何會變成外在的、壓迫性的律法和制度,這種分析集中於對與自由相對立的“實定性”的探討,實踐理性追求自由的的內在要求一旦實定化,則道德不再是精神的事情,而是淪為律法、教義、儀式、制度的外在規定,城邦由此分化為政治國家和精神國家,於是公民與國家分離,國家沒有精神,精神之國沒有自由,惟有律法的專制和奴役;黑格爾進而發現批判的武器本身也具有批判對象的實定性,實踐理性的道德法則是理性對性情、欲望的奴役和壓迫,自律的主觀自由並非真正的自由,道德法則的準實定性的必然會推論出原子聚合的外在國家與個體的對立和分離。宗教研究的末期黑格爾曾認為實定性與自由、道德主體與外在世界的和解將在神秘的“愛”和“命運”中、特別是耶穌愛的宗教中得到實現,但是他對這個暫時的結論充滿懷疑。 第二章從黑格爾同時期的兩部文本入手,闡述黑格爾如何在政治和公法實際狀況中得出主權國家的必要性,同時如何在理論上通過關於倫理生活的哲學重新論證國家合法性。黑格爾採取“現實的理性主義”的方法,即從現存的東西中尋找合理性的必然性和本質,認識到德意志憲制的私法化反映出德意志已經不再是一個統一的國家,私法化、契約化的帝國憲制與民族倫理生活的總體性相分離而成為了實際上的分裂力量,黑格爾進一步追溯了憲制私法化或者帝國“合法律的無政府狀態”起源於古日耳曼人的自由性情,這種主觀、任性的自由曾經促進了歐洲封建采邑制、進而代議制的形成,但是德意志人拒絕像歐洲其他國家比如法國那樣,從采邑制-代議制原則發展出統一的政治權力。黑格爾揭示了戰爭如何暴露了固守主觀自由或私人法權的後果,意圖是要說明私法背後必須要有更高的目的和本質支撐,才能保證主觀自由和私人法權的實現。對德意志憲制和政治實存的考察,或者說,對德意志命運的洞察,迫使黑格爾必須在理論上重新審視現代國家的基礎及其理論依據,在新的起點上重新論證國家合法性和至上性,因為自然權利為基礎的契約化論證模式,無非是把國家當作私法擬制的結果,這種理論進路與德意志帝國憲制的現狀有暗合之處。《論探討自然法的諸種科學方式》是黑格爾《法權哲學原理》的雛形,是構造倫理哲學的最初嘗試。黑格爾首先清算了現代自然法的兩種探討方式,經驗主義和形式主義。黑格爾捕捉到經驗主義方法中存在的邏輯扭結:一方面,自然狀態與法權狀態是互為前提的循環論證,另一方面,即使自然狀態與法權狀態的論證是可行的,自然狀態向法權狀態的過渡依然存在邏輯斷裂。形式主義的方法克服了經驗主義分解、抽象的任意性,轉而訴諸意志的普遍性,但是卻把純粹理性的抽象性推向了極端,形式主義方法以空洞的道德律令告終,黑格爾揭穿了實踐理性將行為準則普遍化過程中的邏輯破綻:一方面,嚴格的普遍化惟有毫無內容的“重言式”才能完成,另一方面,由於極端的形式化在實踐行為中的不可實現,所以形式主義的普遍立法的結果就是任意的內容均可以成為法則,從而無法避免道德相對主義的困境。而黑格爾對現代自然法的重建體現在,“絕對倫理生活”這一理性直觀的肯定性溶解了所有現代自然法及契約論的個體主義或原子化的出發點,從而凸現了作為“倫理個體性”之體現的國家對於民族歷史以及人類歷史而言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黑格爾詳細論證了倫理生活的民族性、倫理生活的普遍性與經濟領域(實在體系)中的特殊性的關係、倫理生活與主體道德的關係、倫理生活的哲學與法權的實定科學(部門法)的關係。 第三章以對《法權哲學原理》的解析將前述問題體系化和明確化。《法權哲學原理》是《理想國》的完成,倫理生活的普遍性與主體自由原則在法權哲學所認識到的國家中通過相互中介而和解共存。在展示和分析了黑格爾審慎的“理實合一”的“現實的理性主義”立場後,本章詳細探析了“自由”、“法權”、“倫理生活”這三個核心術語的含義,認為“自由”、“倫理生活”以及廣義的“法權”,可以被視為是內涵等同的術語,它們表征了同一個內容,即精神的屬性:自由精神的發展在各個階段上都有其正當性,可以稱為是各種法權;倫理生活更強調屬人世界、共同體生活中的自由的本質。因而,黑格爾所重建的“自然法”就是關於倫理生活的哲學,也就是自由的哲學或法權哲學,其根本的意圖在於說明國家的本性。國家是倫理生活的最高形態,國家法權高於抽象法權,它支持和吸納了抽象法權,是抽象法權的基礎和本質。作為倫理實體的分裂和差異的環節,市民社會不能替代國家、私法關係不能僭越國家的憲制關係,合理性的國家是主觀自由與客觀自由的統一,在合理性的國家中個體的自由得到具體地實現,因而法權和義務是內容上具體的同一、而不是抽象的、對等的同一。黑格爾在古典“politeia”——也即“政體”和生活方式——的意義上理解“憲制”,由於將主觀自由融入了普遍性、把整體性的倫理生活視為國家構造的基礎,黑格爾所說的憲制——不完全指成文憲法——實現了生活方式的古今和解,古典的公民政治生活與現代的市民經濟生活在現代合理性國家中充分實現並達成和解。黑格爾沿襲古典認識,堅持好的憲制是最好的學校,符合自由原則的憲制培育具有愛國情感和政治性情的好公民,而與古典世界不同的是,黑格爾認為好的憲制是自由精神發展的必然結果。 結語有兩個任務。第一,總結全文思路,得出結論,認為黑格爾用“倫理生活”或“自由的理念”消解了現代自然法理論個體本位的自然權利的絕對陛,藉助重建的自然法也即倫理生活的哲學或自由的法權哲學,證成國家的邏輯先在性和至上性,從而憲制並非私法權的匯總或契約化的擬制而是民族倫理生活的表現。第二,簡要論述黑格爾所設定的國家本性與世界歷史的關係,探尋黑格爾構造世界歷史以及整個哲學體系背後的民族情結,結尾處以一位最堅定的黑格爾主義者所推論的、與黑格爾主旨恰相反對的觀點,提出“世界歷史的必然是主權國家的共存,還是法治秩序的普遍化”這一開放性的問題,進一步說明黑格爾思想的意義:黑格爾也許窮盡了人類的可能,因為過去的價值和未來的走向取決於今天對黑格爾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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