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放射病

概述,臨床表現,醫技檢查,診斷依據,容易誤診的疾病,治療原則,預防,

概述

(chronic radiation disease) 主要是指放射工作人員在較長時間內續或間斷受到超劑量(大於0.05Sv)的外照射引起的全身疾病;當累計劑量達到1.5Sv以上時,可發生以造血組織損傷為主的表現,並伴其他系統症狀。可引起慢性放射病的常見電離輻射有X射線、γ射線和中子等,故凡接觸上述輻射源的作業均有機會接觸電離輻射,如製造或使用可輻射上述射線的同位素、操作X線機或加速器或中子源,以及鈾礦勘探、開採、冶煉,核反應堆操作和核燃料後處理等作業。

臨床表現

1.多數患者有乏力、頭昏、頭痛、睡眠障礙、記憶力減退與心悸等植物神經系統功能紊亂的表現。有的出現牙齦滲血、鼻衄、皮下瘀點、瘀斑等出血傾向。部份男性患者有性慾減退、陽痿,女性患者出現月經失調、痛經、閉經等。
2.早期無特殊體徵,僅出現一些神經反射和血管神經調節方面的變化。病情明顯時可伴有出血傾向,毛細血管脆性增加。長期從事放射診斷、骨折復位和鐳療醫務人員中,可見到毛髮脫落、手部皮膚乾燥、皸裂、角化過度,指甲增厚變脆,甚至出現長期不癒合的潰瘍或放射性皮膚癌。少數眼部接受劑量較多的患者可出現晶狀體後極後囊下皮質混濁或白內障。

醫技檢查

慢性放射病最常見的客觀改變是血液學的變化。外周血中白細胞數量的變化出現最早,一般有三種類型。
1.白細胞增高型,白細胞總數由原來的正常範圍增至11×10/L以上,持續時間較長。
2.白細胞減低型,白細胞總數逐漸降到4×10/L以下,或在正常範圍下界波動。
3.白細胞總數先升高后降至低於正常水平,也有患者因為在病情未穩定時再接觸射線或增加工作量引起,白細胞可降至4×10/L以下。白細胞數的波動可以出現1~2次,少數患者可出現3次,但當白細胞穩定在4.0×10/L以下時,則不容易再恢復。
上述變化類型中,最常見的是白細胞總數減少,分類呈現中性粒細胞減少而嗜酸粒細胞、淋巴細胞和單核細胞的比例增加。
白細胞的形態也有變化,如中性粒細胞的核棘突、核固縮、核溶解、核空泡等增多,胞漿出現空泡和中毒性顆粒,淋巴細胞常見雙核、雙葉核、微核,甚至核固縮或空泡。胞漿也可出現空泡或染色深蘭等變化。
血小板和紅細胞改變出現較遲,前者減少後者則偶見增生。
骨髓早期可無顯著改變,後期則有粒細胞成熟障礙,往往呈再生低下狀態。若骨髓增生過盛,須密切注意有無發展為白血病的可能。
其它血液學指標可能有骨髓畸形分裂細胞增多,外周血大小淋巴細胞的比值、淋巴細胞糖原積分、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度和淋巴細胞微核率增高等變化。

診斷依據

1.從事放射性工作前身體健康,有明確的長期或間斷接受超過限制劑量的射線照射史。
2.工作多年後出現明顯的無力型神經衰弱表現,其症狀一般在疾病形成的過程中與接觸射線有關;或確認由於職業關係而顯著影響勞動力者。
3.從事放射線工作前造血組織功能正常,工作後外周血象經多次動態觀察證明造血組織有以下改變:①白細胞總數進行性降低,並較長時間(一般超過6個月)持續在4×10/L。以下或在11×10/L以上;②血小板長期低於80×10/L;③紅細胞減少,男性低於3.5×10/L,女性低於3.0×10/L。血紅蛋白降低,男性低於ll0g/L,女性低於100g/L;④骨髓增生或增生輕度降低或成熟障礙,嚴重者可有再生不良。
4.診斷參考依據:①有明確的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和(或)經確診的放射性白內障;②淋巴細胞染色體體型畸變率增高和(或)外周血淋巴細胞微核率增加;③性腺、腎上腺皮質、甲狀腺等功能降低和(或)免疫功能降低以及物質代謝方面的異常等。
5.可除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述改變。
[附]慢性放射病分度標準
Ⅰ度:具備上述第一條前提下,有相應的自覺症狀,血白細胞總數在(3~4)×10/L持續3個月以上;或伴有血小板輕度降低或伴有血紅蛋白輕度減少;骨髓可增生活躍或輕度減低或成熟障礙;或伴有參考診斷依據中的任何一項改變,經脫離射線,治療效果及恢復較好者。
Ⅱ度:具備第一條前提下,雨較嚴重或頑固的自覺症狀,白細胞總數、血小板、血紅蛋白有2項或3項穩定性減少或白細胞總數穩定在3×10/L以下,骨髓增生低下;可有明顯出血傾向;或伴有內分泌、免疫功能及物質代謝等方面的異常改變。
[注]不夠Ⅰ度,但又有臨床表現的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應列入觀察對象。

容易誤診的疾病

1.慢性苯中毒。
2.血小板減少症。
3.缺鐵性貧血以及感染。
4.肝炎、脾功能亢進等某些疾病。
5.某些藥物和化學物質引起的血液學改變相鑑別。造血抑制現象在脫離照射後多數能得到恢復,脫離射線並積極治療後,經久不愈的造血抑制,需考慮來自(或合併)其它原因的可能性。臨床症狀應與神經衰弱、內耳眩暈症、更年期綜合徵等疾病相鑑別。
6.放射性白內障:應與並發性(視網膜色素變性、高度近視眼等)、老年性、先天性及全身代謝有關的白內障等鑑別。

治療原則

1.根據病情,暫時脫離射線或調離放射工作。各種血細胞減少和出凝血障礙,按血液病相應原則處理,出現的症狀可按內科一般處理。
2.治癒標準:自覺症狀消失,血象及骨髓象正常。內分泌、免疫及代謝功能恢復正常。
3.好轉標準:自覺症狀基本消失,血象及骨髓象接近正常或正常低限水平,內分泌、免疫代謝功能大致正常。

預防

放射性工作者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防護規定,以減少不必要的照射。輻射源與工作人員之間應按射線性質安置禁止物;操作要熟練,縮短接觸放射源的時間;設法增加與放射源之間的距離,以減少照射劑量。應進行嚴格的就業前體檢。活動性肺結核、糖尿病、腎小球腎炎、內分泌及血液系統疾病,均屬接觸射線的禁忌證。定期體格檢查,建立個人健康和劑量檔案資料。使用放射源時應設定醒目標誌,以防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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