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蘭王國

愛爾蘭王國

愛爾蘭王國 (愛爾蘭語:Ríocht na hÉireann ;英語:Kingdom of Ireland),是指愛爾蘭國會在1541年通過《愛爾蘭王位法》後在愛爾蘭島上成形,和英格蘭王國共主邦聯關係的國家,藉此取代1171年以來愛爾蘭領地(Lordship of Ireland)的建制,而時任愛爾蘭領主的亨利八世則成為1169年來首位愛爾蘭國王。但英格蘭人對愛爾蘭統治基於早前的武力征服,王國的統治也並非沒有挑戰。而法理上獨立的愛爾蘭王國,國祚直至1801年愛爾蘭和大不列顛王國合併組成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為止。

基本介紹

歷史沿革,總督,嘉坦國會,愛爾蘭教會,三國合一,領地,領主,國王,女王,

歷史沿革

1155年,英格蘭赫特福德郡出身的教宗阿德里安四世,向英王亨利二世頒發《褒揚令(Laudabiliter)》,授予英王“愛爾蘭領主 Dominus Hibernae”的稱號,令英軍可以出動征服愛爾蘭,並將其納入歐洲文化圈。而英王則需向教廷繳交每納稅戶一便士的租稅。1172年,阿德里安四世的繼任人歷山三世再次確認前任的敕令。
國徽國徽
延至亨利八世在位的時候,意欲為終止和王后阿拉貢的凱瑟琳的婚姻,被教宗克雷芒七世拒絕。因此亨利八世宣布英格蘭脫離天主教會管轄,自立為“全球英格蘭教會首領(of the Church of England in Earth Supreme Head)”。但在1533年教宗將亨利八世逐出天主教會,亨利八世也不承認教宗對愛爾蘭的宗主權,因此英王來自教宗的愛爾蘭領主頭銜合法性懸疑,導致愛爾蘭的憲制危機。因此後來愛爾蘭國會,通過《1542愛爾蘭王位法》,宣布亨利為“愛爾蘭國王”。
但新的稱號不獲歐洲的天主教國家承認,直至亨利八世之子愛德華六世駕崩,篤信天主教的瑪麗一世繼位。1555年,當時教宗發布敕令,承認瑪麗為愛爾蘭女王,愛爾蘭王國的王位正式獲得神權認可。
自此以後,愛爾蘭王國的君主就由英王兼任,因此該王國是和英格蘭王國有共主邦聯的關係。1603年蘇格蘭國王詹姆斯六世繼承英格蘭王位,導致最終英蘇兩國在1707年組成大不列顛王國,兩國國會則合併到倫敦西敏寺運作。而愛爾蘭王國則在1801年和大不列顛王國合組為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
1607年後,大量蘇格蘭人和英格蘭人移居愛爾蘭北部,17世紀時北愛爾蘭的新教徒,與北愛爾蘭本地的天主教徒發生了嚴重的衝突,最終以新教徒的勝利而告終。通過刑事法,英格蘭政府確立了新教徒在愛爾蘭全島的政治統治地位。
1801年,愛爾蘭被併入英國。1829年英國政府頒布天主教徒解放法,取消了對愛爾蘭天主教徒的歧視性政策。
1921年,愛爾蘭獨立戰爭結束以後,根據英愛條約,愛爾蘭自由邦成立,北部阿爾斯特省中的6郡成為北愛爾蘭,並在條約簽署後一個月內自主決定是否留在愛爾蘭自由邦內,而北愛爾蘭議會選擇退出愛爾蘭自由邦,留在聯合王國之內。

總督

愛爾蘭王國早年由英王派出“巡撫” (Lord Deputy)所管治,後來將頭銜升級為“總督 (Lord Lieutenant)”。雖然偶有愛爾蘭人官拜總督,但往往都是英倫本土的名門望族,如蘇塞克斯伯爵(Thomas Radclyffe, 3rd Earl of Sussex) 。而在總督出缺時則由地方法院院長署理。而首席秘書的作用,在18世紀變得越來越重要,變得越來越有權勢。
愛爾蘭王國的議會乃兩院制,分上下議院,而議會的權力則受一系列的成法制約,如1492年的《波伊寧斯法 (Poynings' law)》。

嘉坦國會

《波伊寧斯法》在1782年被再次檢討,導致了《1782年憲法法案》的通過,賦予愛爾蘭獨立的立法權,而這個國會也以當地領袖——亨利嘉坦 (Henry Grattan)為首任議長,因此以他的名字暱稱這個議會。雖然有獨立運作的國會,但行政部門依然在英國手中。1788至89年間,英王喬治三世告病,嘉坦欲率先立威爾斯親王喬治為愛爾蘭攝政,但喬治三世在愛爾蘭成功立法前康復,否則會出現英、愛政府不同調的窘況。
而18世紀期間,位於都柏林學院草坪 (College Green)的新國會大樓正式啟用。

愛爾蘭教會

而愛爾蘭教會則是愛爾蘭王國的國立教會。縱使被認為是優勢教會,但高達七成的愛爾蘭人拒絕承認這個改革教會,其中大部份人生活在英格蘭人的生活圈子以外。
而羅馬天主教徒和其他不順從國教者,如長老教會、浸信會和循道衛理教會的信徒,在1693年以前,沒有資格成為愛爾蘭國會議員,而他們的人權,也被英人制定的《刑法 (Penal Laws)》所歧視。直至1793年,不順從國教者才有投票權。而嘉坦國會在1882年對《波伊寧斯法》的再次檢討,進一步慢慢改善了愛爾蘭不順從國教者的人權,但對天主教徒出任國會議員和行政部門高官,仍有限制。而投票權也僅限於已繳交差餉的物業業主擁有。

三國合一

愛爾蘭國會通過《1800年聯合法案》,愛爾蘭王國在1801年正式和大不列顛王國,合併為“大不列顛和愛爾蘭聯合王國”。愛爾蘭國會不再是獨立運作的機構,英國在愛爾蘭只剩下總督和其轄下的行政機構,直至1922年愛爾蘭獨立為止。但法案通過前兩年,愛爾蘭政局一直不穩,1798年更同年發生內亂和法軍入侵。然而《聯合法案》也不是毫無爭議,因此有記載指英政府有賄賂部分愛爾蘭國會議員,以保議案通過。
而在2007年愛爾蘭歷代法例檢討中,1542年立亨利八世為愛爾蘭國王的《愛爾蘭王位法》,也是其中一條檢討後決定廢除的法令。

領地

愛爾蘭領地(1171年-1541年),是在諾曼人入侵愛爾蘭後,建立在1169至1171年間,名義上統治全島的政權。

領主

1155年,英格蘭赫特福德郡出身的教皇阿德里安四世,向英王亨利二世頒發《褒揚令》,授予英王“愛爾蘭領主”的稱號,令英軍可以出動征服愛爾蘭,並將其納入歐洲文化圈。而英王則需向教廷繳交每納稅戶一便士的租稅。1172年,教皇阿德里安四世的繼任人教皇曆山三世再次確認前任的敕令。

國王

延至亨利八世在位的時候,亨利八世欲終止和王后阿拉貢的凱瑟琳的婚姻,被教皇克雷芒七世拒絕。因此亨利八世宣布英格蘭脫離天主教會管轄,自立為“全球英格蘭教會首領”。但在1533年教皇將亨利八世逐出天主教會,亨利八世也不承認教皇對愛爾蘭的宗主權,因此英王來自教皇的愛爾蘭領主頭銜合法性懸疑,導致愛爾蘭的憲制危機。因此後來愛爾蘭國會,通過《1542愛爾蘭王位法》,宣布亨利為“愛爾蘭國王”。

女王

但新的稱號不獲歐洲的天主教國家承認,直至亨利八世之子愛德華六世駕崩,篤信天主教的瑪麗一世繼位。1555年,當時教皇發布敕令,承認瑪麗為愛爾蘭女王,愛爾蘭王國的王位正式獲得神權認可。
《1800年聯合法案》
在愛爾蘭國會通過《1800年聯合法案》,愛爾蘭王國在1801年正式和大不列顛王國,合併為“大不列顛和愛爾蘭聯合王國”。愛爾蘭國會不再是獨立運作的機構,英國在愛爾蘭只剩下總督和其轄下的行政機構,直至1922年愛爾蘭獨立為止。
但法案通過前兩年,愛爾蘭政局一直不穩,1798年更同年發生內亂和法軍入侵。然而《聯合法案》也不是毫無爭議,因此有記載指英政府有賄賂部分愛爾蘭國會議員,以保議案通過。
而在2007年愛爾蘭歷代法例檢討中,1542年立亨利八世為愛爾蘭國王的《愛爾蘭王位法》,也是其中一條檢討後決定廢除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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