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佛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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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能招引可厭之果之不善法。三性之一。與善、無記相對,與不善(akus/ala)同義。有違理背法、違損自他,與貪嗔等煩惱相應、障害聖道等性質。《俱舍論》卷十六雲(大正29·84b)︰‘由此能感非愛果故,是聰慧者所訶厭故,此行即惡,故名惡行。’《法界次第初門》卷上雲(大正46·669c)︰‘若人能知惡是乖理之行故,現在將來由斯招苦,則必須息惡行善。’《大乘義章》卷七雲(大正44·599c)︰‘順名為善,違名為惡。’

惡,十惡,

(梵pa^pa、pa^paka,藏sdig-pa)
佛法中,‘惡’可分為五惡、五逆、十惡業等種。‘五惡’,指為五戒所禁止者,即殺生、偷盜、邪淫、妄語、飲酒。‘五逆’,一般指害母(殺母)、害父(殺父)、害阿羅漢(殺阿羅漢)、出佛身血、破和合僧(破壞教團),以此種行為能令人落無間地獄,故名五無間業,又作五不救罪;又,此處所說之五逆,與《大薩遮尼乾子所說經》所立之五逆不同。‘十惡業’,即殺生、偷盜、邪淫、妄語、兩舌、惡口、綺語、貪慾、嗔恚、邪見;此中,前三者是身惡,次四者是口惡,後三者為意惡,若行此十惡業,將落入三惡道。

十惡

十惡(梵 das/akus/ala-karma-pathani;巴 dasa^kusala-kamma-patha;藏mi-dge-babcuh!ilas)指十種過患。即由身、口、意三業所起的十種非理損人之業,與‘十善’相對,又稱十惡業、十惡道業。即殺生、偷盜、邪淫、妄語、兩舌、惡口、綺語、貪慾、嗔恚、邪見。依《大乘義章》卷七、《法界次第》卷上等所述,‘殺生’謂斷其他有情之命;‘偷盜’謂盜取他人財物;‘邪淫’謂對非己妻妾行違法之行;以上三種是身業惡行。
妄語’謂以言誑他;‘兩舌’謂以言構斗,離間彼此;‘惡口’謂以粗惡之言,惱怒他人;‘綺語’謂以乖違道理的巧言,令他人好樂,以上四種屬口業惡行。
‘貪慾’謂染著順情之境,心無厭足;‘嗔恚’謂忿怒違境,心不能平;‘邪見’謂否定因果,抱持僻見,心無正信,以上三種為意業惡行。
前述十種皆是乖違真理,損毀自他,故名十惡。此十惡能起報應,通入當果,故又稱業道。此中,口業四種,順序不定,如《長阿含經》卷九作兩舌、惡口妄語、綺語;《增一阿含》卷四十三、《十不善業道經》等作妄語、綺語、兩舌、惡口。此外,其他六惡,在順序上也有所不同。
另有上品十惡之說,謂十重罪。《大方廣如來秘密藏經》卷下雲(大正17·844c):
‘如人有父得緣覺道,子斷父命名殺中重。奪三寶物名盜中重。若復有人,其母出家得羅漢道,共為不淨是淫中重。若以不實謗毀如來,是妄語中重。若兩舌語壞賢聖僧,是兩舌中重。若罵聖人是惡口中重。言說壞亂求法之人,是綺語中重。若五逆初業,是嗔恚中重。若欲劫奪持淨戒人物,是貪中重。邪見中重,謂之邊見。迦葉,此十惡道,是為最重。’
摩訶止觀》卷一(下)引此經文,名之為十惡惡。《止觀輔行》卷一之五釋雲(大正46·178a)︰‘若起十惡於中下境尚已名惡,於恩德田名惡中惡。’並舉《大智度論》所說為例︰被他人打而報復是名為惡,不被打而打人是名為大惡,打有恩者名惡中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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