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致約瑟夫·布洛赫

《恩格斯致約瑟夫·布洛赫》寫於1890年9月21日~22日,公認的恩格斯晚年的歷史唯物主義通信之一。收入《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這封信回答約·布洛赫1890年9月3日信中提出的兩個問題:(1)為什麼甚至在血緣家庭絕跡以後,在希臘人那裡兄弟姐妹之間的婚姻並沒有認為是非法?恩格斯在分析了普那路亞家庭和母權制以後指出:在古代看到的兄弟和姐妹之間的婚姻,局限於夫妻雙方或者是不同母親生的,或者是不能確定但也不能排除他們是由不同母親生的。也就是說,按照當時的習慣,只排除同一個母親所生的兄弟姐妹之間的婚姻,並不排除同父的兄弟姐妹(在母權制下,他們根本不是親屬)之間的婚姻。後一種情況的兄弟姐妹之間的婚姻並不違反普那路亞家庭的風俗,是合乎當時的習慣法的。(2)根據唯物史觀,經濟關係是唯一的確定性因素呢,還是只在一定程度上是其他所有關係的堅實基礎,而其他關係本身也還是能發生作用的?恩格斯指出,歷史過程中的決定性因素歸根到底是現實生活中的生產和再生產。但對歷史鬥爭的進程發生影響,並且在許多情況下主要是決定著這一鬥爭的形式的,還有上層建築的各種因素:如憲法、各種法權形式以及政治的、法律的、哲學的理論等。恩格斯在這裡反覆說明和強調:第一,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經濟決定法律的原理,只有在歸根結底的意義上才是正確的。決定和影響歷史事變的因素除了經濟以外,政治、法律甚至存在於人們頭腦之中的傳統等也起一定作用,雖然不是決定性的作用。那種認為經濟因素是唯一決定性的因素的說法是荒誕無稽的。第二,上層建築的各種因素在歷史的發展進程中,既要受經濟基礎的制約,又互動作用。最後,恩格斯專門聲明:青年們有時過分看重經濟方面,這有一部分是馬克思和我應當負責的。我們在反駁我們的論敵時,常常不得不強調被他們否認的主要原則,並且不是始終都有時間、地點和機會來給其它參與互動作用的因素以應有的重視。而關係到實際的套用,那情況就不同了,這裡就不容許有任何錯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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