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得利罪

恐嚇得利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非法所有,以恐嚇手段獲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獲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的行為。台灣刑法中的一種侵犯財產罪。構成要件如下:(1)行為人須出於非法所有的意圖及恐嚇得利的故意。(2)須有恐嚇行為。所謂恐嚇,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如以造成將來的惡害通知被害人,使被害人產生畏懼心理。(3)須造成被害人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使行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

這個是純恐嚇的情況,如果還附帶了其它情況則是: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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