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公眾罪

恐嚇公眾罪,是指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的事項恐嚇公眾,危害公安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妨害秩序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公眾。所謂公眾,是指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2)本罪的行為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的行為。(3)本罪的恐嚇行為必須有致生危害於公安的結果。(4)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妨害公安秩序的故意而實施本罪的恐嚇行為,才構成本罪。過朱者不構成本罪。

行為人完成恐嚇行為後,公眾心生畏懼,公安秩序因此而受到騷擾的,即構成本罪,而不以實際發生公安上的危害結果為必要。
恐嚇公眾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通知公眾,使公眾產生恐慌,至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有實現加害的意圖,則與本罪的成立無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