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死

急死

急死,又稱“猝死”。是指外表健康的人,由於體內暴發疾病或者潛在疾病迅速惡化而導致的突然意外死亡。從出現症狀到死亡一般不超過、24小時,其中在發病後30秒鐘內死亡者稱為即時死。死亡可發生在休息、睡眠時,也可發生在情緒激動、劇烈活動、暴飲暴食或輕度外傷後。雖然急死是由於疾病造成的結果,屬於非暴力死亡,但往往由於出乎人們意料之外,而被懷疑為中毒、機械性窒息、機械性損傷或醫療事故所致。,另外,某些犯罪分子為逃避罪責,常採用較隱蔽的手段將人害死後偽報病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急死
  • 別名:猝死
  • 發生對象:外表健康實際上有潛在疾病的人
  • 類型:非暴力死亡
簡述,法醫學檢驗,引起原因,查明死因,

簡述

外表似乎健康,而實際上有潛在疾病的人,突然發生的非暴力死亡。又稱猝死。一般指急性發病後在24小時內的死亡,也有人只將6小時甚至1小時內發生的死亡稱為急死。其中在發病後幾十秒鐘內死亡者,稱為即時死(instantaneous death)。有的急死與生前活動有關,有明顯誘因,如在過度勞累、劇烈運動、酗酒暴食等情況下發生,也可在爭吵、悲痛、狂喜、怒懼等精神緊張、情緒激動時發生,還有在安靜狀態中,如日常談話、休息或深夜睡眠中發生。

法醫學檢驗

急死者常因下列情況而成為法醫學屍體檢驗的對象:①死者平素健康,突然死亡,死因不明,被疑為暴力致死。②已知有病,並經過診治,但症狀輕微,死亡出人意外,也易疑為暴力死。在診療過程中發生的急死,常構成醫療糾紛案件。③死者患有某種潛在性疾病,死前受過外傷(如鬥毆致傷),須鑑定急死與損傷是否有關。急死檢驗的意義在於,對某些外表不留痕跡的暴力死被偽報為急死的案件,揭露其犯罪行為;對因病死亡的查明死因,解除懷疑。在急死屍體有損傷的情況下,要驗明損傷與急死的關係。例如單純因暴力作用引起嚴重顱腦損傷致死,與死者原患有腦血管畸形,受輕微打擊後促發病理性腦出血致死,兩者在法律責任上有顯著差別。了解急死的發病率及其在各器官系統疾病的分布,探討急死的發生機理,對發展醫學科學研究,提高防治急死的水平,也有重要意義。例如根據研究,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簡稱冠心病)引起急死,其中絕大多數因心室纖維顫動所致,並非廣泛的心肌損害,是一種可逆的心電不穩定的表現,如能及時搶救,有可能得到復甦。針對心室纖維顫動及時採取措施,可以降低冠心病急死的死亡率。

引起原因

常見引起急死的疾病 各器官系統的疾患均可導致急死,其中以心血管系統疾病最為多見,其次為中樞神經系統和呼吸系統疾病等。不同年齡組引起急死的疾病也有差別,如小兒以呼吸系統的急性炎症較為多見。常見的引起急死的疾病有:①心血管系統疾病,有冠心病、各種心肌炎或心肌病、主動脈瘤破裂及肺動脈栓塞等。②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有高血壓性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腦炎及腦瘤(並發出血或引起急性腦脊液循環障礙)等。③呼吸系統疾病,有急性喉頭水腫、支氣管肺炎大葉性肺炎肺結核空洞大出血等。④消化系統疾病,有消化道大出血(如胃、十二指腸潰瘍、食道靜脈曲張並發出血)、腸穿孔引起腹膜炎(如壞疽性闌尾炎腸梗阻)及急性壞死型胰腺炎等。⑤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有輸卵管妊娠破裂出血,羊水栓塞等。⑥內分泌系統疾病,有急性或慢性腎上腺皮質機能減退、甲狀腺機能亢進合併心力衰竭等。⑦無明顯器質性病變所致的急死,國內外均有報導,多為男性青壯年,並多死於睡眠中,1974年日本有學者建議將此疾稱為“青壯年急死綜合症”。

查明死因

對未查明死因的急死,應及時進行屍體檢驗。屍檢時不僅注意屍表檢查,如微小的損傷、注射針孔、電流斑(見電流損傷)、蛇咬傷口等,更應作全面的內部剖驗,如對顱腔、頸部器官及腎上腺等作常規檢查,並取材作病理切片,檢查各臟器的病理變化。疑有感染或敗血症的,應在無菌操作下,取心血或脾組織作細菌培養。無論是否查見能引起急死的病變,均應留取適當的檢材進行毒物化學檢驗。有時還要採取有關樣品作死後生物化學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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