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協定

忠誠協定

忠誠協定,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制定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如果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定,現實中還有以保證書、“空床費”等形式存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忠誠協定
  • 外文名:Loyalty agreement
  • 性質:婚姻協定
  • 對象:夫妻
忠誠協定,忠誠協定法律解釋,

忠誠協定

法學理論界關於“忠誠協定”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此協定不受法律保護
忠誠協定的內容屬於道德約束的範疇,此類約定的履行和制裁都屬於道德的範疇,不是法律的問題,法院不套用法律的強制力來約束本應屬道德管轄的內容。
《婚姻法》第4條規定的夫妻之間有互相忠實的義務,該條規定只是一個宣言,一種法律價值取向。
個人的隱私權、人格權、人身自由權高於道德上的忠誠原則。
第二種觀點:此協定應受法律保護
契約自由,當事人有權約定對自己財產的任何處分,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應認定有效,有效的協定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忠誠協定是雙方為保全之後的婚姻所共同協商所作出的努力。有利於社會和諧、家庭和睦。
簽訂忠誠協定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忠誠協定的內容:
1. 限制一方基本人權,如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通信自由權等的相關條款無效。
2. 侵犯其它人的權益的,相關條款無效。
3. 剝奪孩子撫養權、探望權的無效,因為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是以考慮孩子利益為著眼點,探望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義務,不能將剝奪撫養權、探望權作為對過錯方的懲罰。
4. 對家庭財產的分配不能影響一方的基本生活。
5. 約定的賠償數額要符合家庭經濟的實際情況,明顯畸高的法院不會認可。
第二、不要在“抓姦現場”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忠誠協定,要出軌方立刻簽。這會被認為是在“脅迫”狀態下所簽,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忠誠協定一般是判決離婚時才有可能支持。不離婚只要求按協定賠償的,法院立案的可能性非常小。
等你真的需要用這份協定保護自己的權益時,可能“忠誠協定”已經合法或被司法實踐認可了。因此,建議可以不要過多考慮其效力問題,而是先簽份這樣的協定,以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

忠誠協定法律解釋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這就是法律對夫妻之間忠誠義務的規定。但這一條規定僅是一項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不具有可操作性,且根據《婚姻法解釋一》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基於法律規定的夫妻忠誠義務,向原告出具的忠誠保證書具備可操作性,一旦出現保證書中的事實發生,在離婚時就可以依照執行了。
夫妻忠實義務是婚姻關係最本質的要求,是關係到婚姻關係是否穩定的關鍵。雖然對於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可能還沒有達到重婚、與人非法同居等嚴重程度,一方如何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也尚未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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