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調節與抑制

心理調節與抑制是指犯罪控制論內容之一。即通過個體心理方面的調節而實現個體行為上的自我控制。行為是個體在環境影響下引起內在生理變化和心理變化的外在反應,有合乎理性與不合乎理性(非理性)之分。犯罪是“認知—情感”活動受阻後的非理性行為,而心理調節與控制的調節機制則是“理性調節”。“理性調節”首先重視行為產生之前的動機心理狀態。動機是行為的直接原因,是構成行為的內部驅動力,它的產生與需要和目標直接相聯繫。犯罪的個體常常在低級水平的動機驅使下,無視社會道德和法律,而採取極端個人主義的極端行為,例如定勢性犯罪、意向性犯罪、衝動性犯罪和激情性犯罪等。

此時的自我調節控制系統處於非理性控制狀態,在其作用下對個體行為加以調節與控制。因此,能否產生犯罪行為,個體動機的心理調節與控制顯得很重要。同時,也不能忽視其它方面的心理作用,如對社會的經驗感受,對挫折的容忍力,以及積極的生活態度、完整的自我意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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