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強制說

心理強制說

心理強制說是指關於犯罪預防的理論。德國刑事古典學派的代表費爾巴哈提出。強調運用人對刑罰的恐懼心理來壓抑、控制個體的犯罪欲望。認為人不僅能區分善惡,分清是非,且具有權衡利弊,進行選擇的本能。人在實施犯罪前,既能預見犯罪成功帶來的精神上、肉體上“快感”的滿足。亦能預見犯罪失敗後遭刑罰懲罰所帶來的痛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心理強制說
  • 提出者:費爾巴哈
  • 時間:1804-1872
  • 國家:德國
人是避免不快、追求快樂、權衡利弊之下進行活動的動物,如果把刑罰作為犯罪的後果預先予以規定,實施犯罪時立即執行法律上規定的刑罰,那么人們就會把不犯罪而產生的小的不快和因受刑罰而產生大的不快,合理地加以權衡,為了避免大的不快抑制小的不快而不去犯罪,就有必要在法律上預先規定犯罪與刑罰的關係。
心理強制說以人為理性動物,又有自私的特性為基點。心理強制說強化人們對犯罪與刑罰必然相系的確信,除對具體犯罪立即執行刑罰之外,尤其重要的是以法律預先明確規定各種犯罪及其犯罪後應受的刑罰處罰。由此,意欲犯罪者無論有何犯罪趨向,都將面臨著刑罰的威懾,從而使刑罰的心理強制作用得以充分發揮。
費氏心理強制說的核心在於將痛苦進行合理的比量上。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實效理論基礎。費爾巴哈於1802年根據其心理強制學說,最先在其教科書中以拉丁文格言形式,將罪刑法定主義表述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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