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和美國經濟合作協定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和美國經濟合作協定,1949年12月15日由聯邦德國政府總理和美國駐德高級專員代表兩國在波恩簽訂。1950年2月6日正式生效。主要內容為:聯邦德國將按照1948年6月16日《歐洲經濟合作公約》,為實施“歐洲復興計畫”(即“馬歇爾計畫”)而努力;美國將按照關於援助歐洲復興的《一九四八年經濟合作法》,向聯邦德國提供經濟援助;聯邦德國採取各種措施,保證最有效地使用美援;聯邦德國向美國提供關於本國實施“歐洲復興計畫”的詳細情報,並且提供美國從聯邦德國獲取原料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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