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德州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關於印發德州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 現將《德州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德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州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關於印發德州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的通知
索 引 號:
00001854-5/2016-07197
發文機關:
政府系統 > 德州市人民政府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 機關事務
體裁分類:
通知
服務對象分類:
面向公民 > 綜合其他
綠色通道分類:
綜合其他
生成日期:
2016-03-30
發布日期:
2016-03-30
發文字號:
德政字〔2016〕18號
文章來源:
市政府辦公室
標 題:
關於印發德州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的通知
主題詞:

DZCR-2016-0010001
關於印發德州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
現將《德州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8日
德州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各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管理,促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山東省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等有關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備案、評估、清理、解釋等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按照法定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覆適用的規定、辦法、規則等行政公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為政府規範性檔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為部門規範性檔案。
議事協調機構、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和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 行政機關制定的下列檔案不適用本規定:
(一)表彰和獎懲的命令、決定、通報;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報告;
(四)轉發上級檔案而沒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內容的通知;
(五)對具體事項的行政處理決定;
(六)會議紀要;
(七)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範(規程);
(八)以明確行政機關內部分工、確定工作目標、理順工作流程為目的的工作計畫、專項整治方案、工作方案、實施方案、工作意見、應急預案等方面的檔案;
(九)其他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沒有直接影響、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可以反覆適用的公文。
第五條 涉及兩個以上政府工作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規範性檔案,或者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部門規範性檔案。
制定部門規範性檔案,涉及社會關注度高或者涉外、涉港澳台事項時,應當事先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符合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事項(財政、價格部門依法履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職能的除外)。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規範性檔案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第七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根據規範性檔案的具體內容確定名稱,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的公文種類,但不得使用“法”、“條例”。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統一、公開、公眾參與和控制數量、提高質量的原則。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工作。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規定實施的具體工作。市、縣(市、區)政府辦公室,監察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規定實施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由政府部門負責起草;內容涉及多個部門管理事項的,由其中一個或者幾個部門負責起草;涉及重大複雜問題的也可由政府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其內設機構或者其他機構起草。
專業性強、社會影響大的規範性檔案可以邀請或者委託有關組織、專家起草。
第十一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規範性檔案涉及的社會管理領域現狀,所要解決的問題,擬設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第十二條 起草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充分徵求其他相關部門意見。對有爭議的意見,起草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充分協商。經過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公開徵求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公開徵求公眾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起草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規範性檔案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適用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的規定。
第十四條 由部門起草的政府規範性檔案,經徵求其他部門、公眾意見後,由部門法制機構統一審核、修改,並經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形成送審稿,由主要負責人簽署,連同相關材料報送政府辦公室。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的,由牽頭起草部門負責送審。
第十五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提請送審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請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規範性檔案送審稿;
(三)規範性檔案起草說明(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起草的簡要過程、要解決的主要問題、規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徵求有關部門和公眾意見的有關情況等);
(四)部門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
(五)徵求意見的有關材料(包括徵求意見的方式、回收意見的原件或者複印件、對反饋意見的分析、意見採納情況及其說明等);
(六)起草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和上級行政機關檔案;
(七)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聽證會筆錄、調研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參考資料、檔案解讀方案等。
第十六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及相關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要求的,政府辦公室應當退回起草部門,要求其限期補充材料。
送審材料符合規定的,政府辦公室應當將相關材料轉送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部門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在報請審議前送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七條 政府法制機構或者部門法制機構就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許可權、程式、內容、形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於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向制定機關提交合法性審查報告。對合法性審查中發現的問題,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制定機關不具有制定該規範性檔案的法定許可權,或者主要內容不合法的,建議不制定該規範性檔案;
(二)應當事先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的部門規範性檔案,尚未請示的,建議待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再制定;
(三)應當公開徵求意見但是尚未徵求、應當組織聽證但是尚未組織、應當經專家論證但是尚未論證的,建議退回起草部門補正程式;
(四)具體規定不合法的,提出具體修改意見。
第十八條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法制機構要求起草單位補充依據、說明情況,或者要求有關單位協助審查的,起草單位和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協助。
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政府法制機構可以通過網路、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重要規範性檔案,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委託政府法律顧問進行研究和論證。
上述期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十九條 對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合法性審查報告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政府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報政府審議或者轉交起草部門處理。
政府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對政府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報告有異議的,直接提請本級政府決定。
第二十條 制定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由制定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並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負責人簽署。
因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經合法性審查後,可以直接提請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負責人決定和簽署。
第二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制度。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規範性檔案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簽署後,正式印發前,由政府法制機構予以統一登記,編制登記號,出具《規範性檔案登記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 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制發部門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統一印發後按規定公布。其中,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牽頭部門登記、編制登記號。
登記號編制規則由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制定。
第二十四條 部門規範性檔案起草機構報送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登記、編制登記號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文本;
(二)起草說明(內容參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三項);
(三)制定依據;
(四)集體討論決定的書面記錄;
(五)聽取公眾意見及意見採納情況的書面記錄;
(六)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提交風險評估報告;
(七)法制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統一公布。公布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規定標註登記號。
規範性檔案印發時,應在首頁版心左上角第1行頂格用三號黑體字標註登記號。
第二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載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為3年至5年;標註“暫行”、“試行”的規範性檔案,有效期為1年至2年。有效期屆滿的,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
第二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施行日期與公布日期的間隔不得少於30日。但是,規範性檔案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影響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執行,或者不利於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規範性檔案登記簿和資料庫,及時準確地進行登記,按季度公布登記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能力建設,健全統計報告、通報、檢查、責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責令審查、指定審查、直接審查等方式監督下級人民政府的備案審查工作。
第三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報送備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
省以下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依照本規定報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徑送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
第三十一條 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規範性檔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1份;
(二)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2份及電子文本;
(三)規範性檔案起草說明2份及電子文本;
(四)制定機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報告。
備案報告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統一規定格式。
規範性檔案電子監督平台系統對規範性檔案備案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許可權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等事項;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上級政府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
(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是否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或者雙方的規定;
(四)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是否適當;
(五)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發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在審查規範性檔案時可採取下列措施,有關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一)要求制定機關提供與備案檔案相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徵詢有關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的意見;
(三)組織論證會或者聽證會。
第三十四條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予以備案登記,並應當自備案登記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不符合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並通知制定機關15日內補充、調整有關材料後報送備案。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按季度公布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第三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經審查存在下列問題的,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可以通知制定機關30日內作出處理;逾期不處理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一)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的;
(二)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
(三)與國家、省相關政策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有關規定相違背的;
(四)規定不適當的;
(五)制定程式違法,並對實體內容的合法性產生嚴重影響的。
第三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有關機關備查:
(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大常委會;
(二)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
(四)省以下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報同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違法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申請,接到申請的制定機關或者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受理,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處理完畢的,經審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處理結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定期通報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情況,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適時開展規範性檔案清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規定,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或規範性檔案之間存在矛盾衝突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第四十條 建立規範性檔案實施情況評估報告制度。規範性檔案在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由檔案制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在該檔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進行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規範性檔案施行後的主要工作、取得成效、存在問題及解決辦法等內容,並提出保留、修改或者予以廢止的意見。
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執行的,按照本規定重新登記、編制登記號、公布,並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需要修訂的,按照制定程式辦理。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現行有效和已經失效的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目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詢。
第四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政府法制機構對投訴、舉報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規定製定規範性檔案的行為,可以發出《行政監督通知書》,建議自行糾正,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將處理結果向監督機關報告。
有關行政機關不自行糾正的,由監督機關責令限期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不報送或不按時報送規範性檔案和年度備案目錄、不執行備案審查處理決定的、不履行備案審查職責的,由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通知制定機關,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給予通報,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將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納入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內容。
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本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2010年11月24日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德州市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德政辦發〔2010〕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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