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深圳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在2000.10.20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規定》經2018年1月23日深圳市政府六屆一百零七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10.20
  • 實施時間:2018年4月1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規定解讀,修訂原因,檔案規範,調整範圍,程式規定,管理要求,

規定發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05號
《深圳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1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屆一百零七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深圳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如桂
2018年2月11日

規定全文

深圳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屆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2018年1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屆一百零七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提高檔案質量,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規範性檔案(以下統稱政府規範性檔案)及市政府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部門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發布、備案以及相關管理、監督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市(區)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和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覆適用的檔案。
政府規範性檔案指政府(含政府辦公廳、辦公室)以自己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部門規範性檔案是指市政府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以自己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下列檔案不屬於本規定所稱的規範性檔案:
(一)內部管理制度,包括市、區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內部事務管理規範、工作制度、工作計畫等,以及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行政、外事、財務、保密、工作考核、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方面進行規範的檔案;
(二)有關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的發展規劃、發展綱要等檔案;
(三)為實施專項工作任務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工作計畫等;
(四)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
(五)下級行政機關向上級行政機關做出的請示、報告,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做出的不創設行政管理規則、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批覆;
(六)公布辦事時間、辦事地點等事項的便民通告;
(七)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決定;
(八)各類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和技術操作規程;
(九)對周期性工作做出要求,內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但對具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具有反覆適用性的檔案;
(十)其他不屬於規範性檔案的檔案。
第四條 市、區政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以及市政府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得對外發布規範性檔案。
市、區政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可以提請同級政府或者政府辦公廳(室)制定和發布規範性檔案。
第五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二)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三)不簡單重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
(四)與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不相衝突。
第六條 市、區政府辦公廳(室)分別負責市、區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登記、編號、發布和上報備案等工作。
市、區政府法制機構分別負責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部門規範性檔案、區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並會同市、區政府辦公廳(室)對本級政府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行政許可;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五)行政徵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的其他事項。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規範性檔案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
規範性檔案不得作出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規定,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規範,用語應當規範、準確、簡潔,使用文字和標點符號應當正確、規範。
規範性檔案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規範性檔案的名稱可以使用“規定”“辦法”“細則”“決定”“意見”“通知”“公告”和“通告”等。
使用“規定”“辦法”“細則”等名稱的規範性檔案,一般應當用條文形式表述,並使用“通知”文種印發。內容較多的,可以劃分章、節。
第二章 規範性檔案起草
第九條 市、區政府制定、修改或者廢止(以下統稱制定)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可以指定其工作部門組織起草。
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修改或者廢止(以下統稱制定)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由制定部門組織起草。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作部門職責的,應當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作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時,應當由一個工作部門主辦,其他工作部門配合。
起草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也可以委託有關專家、組織起草。
第十條 起草部門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主要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內容進行研究、論證。
論證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予以說明。
第十一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採取向社會公開檔案草案徵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公開聽取公眾意見。
起草與市民切身利益關係密切的規範性檔案的,起草部門應當將規範性檔案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起草推行改革措施的規範性檔案或者對現行行政管理、經濟社會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規範性檔案的,起草部門可以將規範性檔案的主要制度或者相關方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規範性檔案主要規範行業管理事項,且行業管理範圍和管理對象範圍較為明確的,起草部門應當通過座談會或者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徵求行業協會及具有代表性的管理對象的意見。
第十二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部門規範性檔案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在本部門入口網站及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網上發布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規定的草案及起草說明,徵求意見時間不少於10日。
區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在區政府入口網站上發布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規定的草案及起草說明,徵求意見時間不少於10日。
規範性檔案草案在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徵求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在本部門入口網站發布前將相關材料送市政府法制機構,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在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網上發布。
第十三條 起草部門應當對公開徵求意見中收集的意見進行研究,並將收集的意見及意見採納情況單獨列表作出說明。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在公開徵求意見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在公開徵求意見的網站上公布意見採納情況。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制定機關負責人批准,起草規範性檔案可以不公開徵求意見或者不受徵求意見時間限制:
(一)為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保障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為執行上級行政機關、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規範性檔案的。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涉及起草部門以外的其他相關工作部門或者下級政府職責的,起草部門應當將規範性檔案草案徵求相關單位的意見。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經起草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並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後,方可報送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經起草部門負責人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辦公會議討論情況應當在會議紀要中載明。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市政府工作部門聯合制定部門規範性檔案的,應當經各部門負責人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章 規範性檔案審查
第十八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在政府審議前,起草部門應當先行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在向政府辦公廳(室)報送材料時,同時報送政府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政府辦公廳(室)收到報送材料後,經審核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再轉送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的政府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九條 部門規範性檔案在發布前,起草部門應當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及文字技術審查。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共同制定的部門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負責報送。
第二十條 起草部門報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由部門行政首長或者其授權的負責人簽署,並報送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文本及其說明;
(二)規範性檔案經本部門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及本部門負責人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相關材料;
(三)按照規定需要公開徵求意見的,應當報送所收集的主要意見以及公開徵求意見的形式、範圍、意見採納情況的說明等相關材料;
(四)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聽證、聽取專家意見、開展風險評估等活動的,應當報送開展相關活動的材料;
(五)有關部門對規範性檔案的意見及起草部門對意見採納的情況,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還應當報送對分歧意見的協調和處理情況說明;
(六)制定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文本;
(七)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政府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的,一般應當在送審材料齊備後7個工作日內回複審查意見;有特別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要求時限內回復。
市政府法制機構對部門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的,應當在送審材料齊備後10個工作日內回複審查意見;因內容複雜、爭議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問題等原因需要適當延期的,應當將延期理由告知起草部門。
第二十二條 審查政府規範性檔案,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重點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對政府規範性檔案在合理性、文字技術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可以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審查部門規範性檔案,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對其合法性、合理性及文字技術進行審查,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本規定或者經市政府法制機構修改後符合本規定的,審定規範性檔案文本並出具審查意見,同時抄送市政府公報編輯機構;
(二)不符合本規定且難以修改完善,或者與相關部門不能達成一致修改意見的,交起草部門自行修改或者重新論證。
起草部門在收到市政府法制機構依據前款第一項規定出具的審查意見後,方可報請部門行政首長或者其授權的負責人簽署印發規範性檔案。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提請市政府批准以本部門名義發布,或者經市政府審議後決定以部門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按照本規定有關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審查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對市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意見並商市政府法制機構處理,也可以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申請覆核。市政府受理覆核申請的,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向市政府提交書面說明。
第四章 規範性檔案發布
第二十六條 發布規範性檔案應當由行政首長或者其授權的負責人簽署印發,並在指定載體上統一發布。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在簽署印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交由市政府公報編輯機構發布。市政府公報編輯機構應當在收到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將規範性檔案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以下簡稱《市政府公報》)上發布。
區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在簽署印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區政府指定的載體上統一發布。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及部門規範性檔案未在《市政府公報》刊登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及部門規範性檔案在《市政府公報》上刊登的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二十九條 部門規範性檔案在《市政府公報》上發布的,制定部門應當送交市政府公報編輯機構發布,並報送下列材料:
(一)提請發布的公函;
(二)市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
(三)規範性檔案發布文本。
經市政府批准的部門規範性檔案,制定部門送交市政府公報編輯機構在《市政府公報》發布的,應當報送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的材料。
部門規範性檔案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通過後,制定部門未按照規定提請市政府公報編輯機構發布規範性檔案的,應當書面向市政府法制機構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規範性檔案需要即時施行的,可以在政府入口網站或者部門入口網站上先行發布,但應當在發布之後的最近一期《市政府公報》上刊登。
第三十一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由政府辦公廳(室)統一登記、統一編號。
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制定部門統一登記、統一編號。
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的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規定施行日期,該日期應當在發布之日起10日之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執行等情形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對規範性檔案施行日期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除需要長期執行的外,一般應當規定有效期。有效期屆滿,規範性檔案自行失效。
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5年;暫行、試行的規範性檔案,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3年。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實施的,制定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規範性檔案內容有修改的,按照本規定製定並重新發布實施;
(二)對規範性檔案內容沒有修改的,製作規範性檔案續期通知,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
政府規範性檔案需要解釋的,由起草部門擬定解釋並報本級政府批准後進行解釋。
第三十五條 制定機關應當對規範性檔案做出政策解讀。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政策解讀工作由起草部門負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政策解讀工作由制定部門負責。
第五章 規範性檔案備案
第三十六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發布後,政府辦公廳(室)應當按照規定將政府規範性檔案報送上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具體備案工作可以由政府法制機構辦理。
市政府授權市政府法制機構對區政府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
第三十七條 區政府辦公室應當自區政府規範性檔案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市政府法制機構報送備案審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備案報告;
(二)規範性檔案的正式文本;
(三)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說明;
(四)制定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文本;
(五)其他有關材料。
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實行電子公文報備制度。前款規定的材料應當通過電子公文交換系統提交電子文本。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定對報送備案的區政府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備案的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審查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內容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的,予以備案,並在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布備案目錄;
(二)對內容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的,建議區政府自行撤銷或者提請市政府撤銷;
(三)對文字技術有重大錯誤或者有重要缺陷以致妨礙對檔案的正確理解的,建議區政府自行修改。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網是規範性檔案查詢平台。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在市政府法制信息網刊載市政府規範性檔案、部門規範性檔案及經備案的區政府規範性檔案。
第四十一條 區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將執行本規定納入本單位法治政府建設工作。
部門規範性檔案報送審查以及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工作,納入市級法治政府建設考評內容。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區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發布情況及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審查和發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區政府規範性檔案、部門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議發布機關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提請市政府予以撤銷:
(一)區政府規範性檔案未按照本規定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的;
(二)部門規範性檔案未按照本規定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發布並實施規範性檔案的;
(四)內容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區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或者由於執行無效的規範性檔案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追究執行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政府法制機構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規範性檔案審查職責,造成嚴重社會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建立規範性檔案清理制度。規範性檔案清理採取即時清理、定期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辦法按照市、區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區政府應當參照本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級政府工作部門的規範性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規定解讀

修訂原因

2000年市政府制定了政府規章《深圳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對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進行規範,並在全國率先建立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實行前置合法性審查制度,對規範“紅頭檔案”的制定和發布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的推進,黨中央、國務院和省政府先後出台了《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檔案,對規範性檔案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由於94號令制定時間較早,在實際工作中逐漸顯現出不能完全適應當前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如對規範性檔案的範圍界定不夠明確、制定程式不夠完善、審核審查程式不夠清晰、監督管理不夠力度等。因此,有必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中央、國務院和省政府對加強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的精神和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對94號令進行全面修訂。

檔案規範

原94號令主要對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前置審查和發布,以及區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備案等作出規定。本次修訂,進一步對區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審查、批准、發布程式作了全面規定。同時,考慮到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前置審查並審定文本,區政府法制機構因人員配備等原因難以對區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進行前置審查並審定文本,因此,本次修訂暫不對區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進行全面規範,授權區政府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級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制度。

調整範圍

原94號令將規範性檔案定義為政府、工作部門及授權機構制定的規範行政管理事務、具有普遍約束力且生效時間超過6個月的檔案。在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對規範性檔案的範圍理解不一的情況,造成在規範性檔案審核、審查、備案中出現少報或多報的情形。為此,修訂後的305號令從以下方面進一步明確規範性檔案的內涵和範圍:一是從定義上進一步明確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有具體規範的檔案,才納入規範性檔案管理,對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或雖涉及但該權利義務不具有確定性的一些工作規劃、計畫、方案、意見等,不納入規範性檔案管理。二是進一步明確規範部門內部事務管理制度的檔案不納入規範性檔案管理。原94號令及其配套檔案明確工作部門內部事務管理制度僅限於本機關人事行政、財務管理工作等內部公務規程;對於市人事、財政、教育、衛生部門向市本級公務員、職員、市本級公共財政管理、學校、醫療機構發布的政策性措施,納入規範性檔案管理。本次修訂,進一步明確工作部門針對本系統內部相關單位制定的人事、行政、外事、財務工作制度,如人事部門制定的對行政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財政部門制定的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等,不納入規範性檔案管理。三是取消了有效期6個月以內的部門規範性檔案由部門自行發布的規定。凡是部門規範性檔案不論實施期限長短均納入規範性檔案統一管理,避免個別部門反覆發布有效期6個月以內的檔案從而規避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的問題。四是鑒於我市已出台相關規章對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標準等規範性檔案進行規範,對於這類規範性檔案,屬於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再適用本規定。此外,對於技術標準、工程建設技術規範等標準化檔案,考慮到我市《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對特區技術規範做出規定,《深圳市技術標準檔案管理辦法》已對技術標準檔案的制定和發布進行規範,因此,本次修訂明確各類技術標準、技術規範也不納入規範性檔案管理。

程式規定

原94號令對檔案起草程式包括徵求公眾意見、聽取專家意見、論證程式等做了原則性規定,由於缺乏剛性和細化要求,實際執行效果尚存差距。為此,本次修訂,從以下方面進一步加強對起草程式的規範:一是明確起草與市民切身利益關係密切規範性檔案,除應急等特殊情形外,必須通過起草部門入口網站和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網將規範性檔案文本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明確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不少於10日;二是考慮到推行改革措施或者對現行行政管理、經濟社會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規範性檔案比較敏感,且可能存在不同方案供公眾提出意見,因此,允許此類檔案在徵求意見時只需將檔案的主要制度或者相關方案徵求公眾意見;三是加強起草部門內部法制審核和集體決定程式要求,明確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過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部門負責人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並在會議紀要中載明辦公會議討論情況等。

管理要求

原94號令實施後,我市後續出台了若干配套檔案,建立了規範性檔案的統一編號、統一期限、統一發布等制度。本次修訂,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相關管理內容:一是在部門規範性檔案統一編號的基礎上,增加了對市、區政府規範性檔案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的要求。二是明確要求規範性檔案必須在文本中明確標明施行日期,以解決現由於規範性檔案施行日期不明確容易引起爭議的問題。三是在對部門規範性檔案明確有效期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包括政府規範性檔案在內的所有規範性檔案都應當明確有效期,並對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實施的如何處理作出規定。四是為理順政府規範性檔案發布後的備案工作,明確政府辦公廳(室)對政府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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