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古典哲學中的道德與法權

德國古典哲學中的道德與法權

《德國古典哲學中的道德與法權》主編:張東輝

本書旨在研究德國古典哲學中的道德與法權問題,主要包括:(1)道德學倫理學)與法學各自在康德費希特謝林黑格爾哲學中的發展演變過程;(2)康德、費希特、謝林、黑格爾各自哲學體系中的道德(倫理)與法權的關係問題;(3)在德國古典哲學的整體視域中,道德與法權的關係背後所涉及的實踐哲學基本範式的轉變。德國古典哲學家對道德與法權及其相互關係的宏富論述,見證了他們一路探索和論證“自由”這個偉大命題的崎嶇歷程。這一自由的歷程,在英美自由主義長期占據主導的格局下,給我們提供了一幅別樣的風景。

基本介紹

  • 書名:德國古典哲學中的道德與法權
  • 作者:張東輝
  • ISBN:978-7-300-24325-2
  • 定價:68.00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7-05-02
  • 裝幀:平
  • 開本:16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章節目錄,精彩片斷,

內容簡介

道德學(倫理學)和法權哲學在德國古典哲學中具有優先的地位,因為它們共同探討和力求踐行的都是“自由”主題,換言之,自由是通過道德與法權的途徑實現出來的。本書旨在研究德國古典哲學中的道德與法權問題,主要包括:(1)道德學(倫理學)與法學各自在康德、費希特、謝林、黑格爾哲學中的發展演變過程;(2)康德、費希特、謝林、黑格爾各自哲學體系中的道德(倫理)與法權的關係問題;(3)在德國古典哲學的整體視域中,道德與法權的關係背後所涉及的實踐哲學基本範式的轉變。德國古典哲學家對道德與法權及其相互關係的宏富論述,見證了他們一路探索和論證“自由”這個偉大命題的崎嶇歷程。這一自由的歷程,在英美自由主義長期占據主導的格局下,給我們提供了一幅別樣的風景。

作者簡介

張東輝,上海財經大學人文學院哲學系教師,副教授,博士生導師。2009年6月畢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獲哲學博士學位,主要研究方向為德國古典哲學。已經出版專著《費希特法權哲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譯著《黑格爾全集》第10卷《紐倫堡教程和講話》、第18卷《1816—1831年講座手稿Ⅱ》、第27卷《世界史哲學講演錄》(商務印書館),同時在《哲學研究》《哲學動態》《世界哲學》《倫理學研究》《南京大學學報》等刊物發表論文多篇,主持並完成國家級和省部級社科基金項目多項。

章節目錄

緒論
第一章康德哲學中的道德與法權
第一節康德道德學的基本精神
第二節康德的自然法權思想
第三節康德法權思想的形上學基礎
第四節康德哲學中道德與法權的關係
第二章費希特法權思想的演變過程
第一節耶拿知識學的理論嬗變
第二節耶拿時期法權概念的演繹
第三節柏林時期法權概念的轉變
第三章費希特倫理學中的道德與法權思想
第一節費希特倫理學的重要意義
第二節費希特哲學中道德與法權的關係
第四章謝林的道德與法權思想
第一節《自然法權的新演繹》
第二節先驗觀念論中的道德思想
第五章黑格爾的道德與法權思想
第一節黑格爾的道德思想
第二節黑格爾的法權思想
第六章黑格爾法哲學的統合
第一節“法”的概念
第二節自由問題的淵源
第三節“法”的現實主義
結語:自由的歷程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片斷

本書在結構安排上主要分成六章展開論述,現將其基本內容概括如下:
1.康德哲學中的道德與法權此章首先從自由主題、義務論和人道主義三個方面入手,簡要概述康德道德學的基本精神,然後基於康德批判哲學的架構,著重論述其法權學說的形上學基礎和體系意義,通過回答法權命題的先天綜合判斷何以可能來論證法權的普遍有效性,並按照範疇的先驗演繹的思路論述法權概念的演繹過程,旨在更加透徹地理解和闡述康德的法權概念。最後,在康德哲學的語境中辨析“道德”(Moral)概念與“倫理”(Sitten)概念(也涉及法權概念),指出康德主要在個體性的“道德(學)”含義上使用“倫理(學)”概念,進而對道德與法權的關係加以梳理,指出在康德哲學中道德是法權的根據和目的,而法權是道德的必要條件。
2.費希特法權思想的演變過程此章無意於詳述費希特法權思想在各個時期所經歷的變化和全部內容,而是重點闡述其法權思想在耶拿與柏林這兩個重要時期的核心內容和根本轉變。我們首先嘗試闡明費希特耶拿知識學是如何實現從絕對自我向相互承認的理論嬗變的,包括追溯費希特絕對自我學說形成的理論淵源,然後扼要闡述絕對自我學說的基本內涵,最後論述費希特知識學從絕對自我向相互承認的思想轉變。我們之所以要論述這種理論嬗變,是因為法權的理論淵源正是來自這種嬗變。此外,我們還將論述費希特在《自然法權基礎》中演繹法權概念的過程,看他如何論證法權關係是自我意識得以可能的條件,從而為法權的理性基礎和普遍有效性作哲學的辯護,同時也驗證知識學的最高原理“自我”的絕對性和真理性。通過法權概念的演繹,費希特撇清了法權對道德的依附關係。他試圖以自我為最終根據,邏輯地建構一種理性的、應然(Sollen)的法權秩序,而這種應然的法權秩序應當成為我們的實然(Sein)世界據以改善和變革的藍圖。在柏林時期,費希特將其新知識學的最高概念“上帝”或“知識”引入法權學說,以之為法權概念演繹的出發點和整個法權體系的最高原則;於是,法權關係就成了上帝為世俗世界安排的一種理性秩序,因而使他的法權學說最終導向宗教哲學,也前瞻性地將“法權與德性何者優先”的現代性批判問題拋出來,發人深省。
3.費希特倫理學中的道德與法權思想此章著重論述費希特關於道德與法權的關係問題,而這個問題終究要在其倫理學中才能得到全面而深入的理解,因此,我們的安排是:首先論述費希特倫理學相對於康德道德學的重要意義,然後闡述道德與法權的關係。概括地講,我們通常所說的康德“倫理學”(Ethik)其實在更大程度上只是“道德學”(Moral),費希特在德國古典哲學中創立和復活了真正古典意義上的倫理學,即德性倫理學。康德注重通過道德主體的內求進行一種個體性的自我實現,而費希特則強調通過處於特定階層的眾人的職責(Verpflichtung)做出一種集體性的自我實現,這在本質上是個體主義與共同體主義的對立,也是形式主義與實在哲學的對立。他在青年時期把康德道德原則運用於現實社會的批判,將法權納入道德的統轄範圍;他在耶拿時期以初創的知識學為原則從絕對自我推演出法權概念,從而使道德與法權發生分離,但又在其倫理學“職責”概念的中介下使兩者結合起來;最後,他在柏林時期走向宗教哲學,在上帝的名義下基本消解了道德與法權的關係問題。兩者關係的分分合合反映的其實是費希特實踐哲學之重心的轉移。
4.謝林的道德與法權思想謝林對實踐哲學的興趣相對較小,他沒有系統論述道德與法權的專著。他在少量論文和著作中零散論述的道德與法權問題,基本是在康德和費希特的決定性影響下完成的,但在其中也創造性地運用了他絕對同一性的哲學原則。此章僅選取謝林早期的同康德—費希特—黑格爾哲學傳統密切相關的部分來論述其道德與法權思想。此章表明,謝林在《自然法權的新演繹》中從康德道德學的絕對意志出發,借鑑費希特的先驗演繹方法,演繹出了法權哲學及其諸原理,堅持個人意志的自由與權利,論證了法權哲學的基本原則以及與道德學的關係問題。他繼而在《先驗唯心論體系》中用同一性哲學對康德的道德學說和費希特的以知識學為原則的法權學說進行了總結、梳理和新詮釋。
5.黑格爾的道德與法權思想本章將黑格爾的學術生涯大致劃分為六個重要時期:(1)前耶拿時期(1788—1801),(2)耶拿時期(1801—1807),(3)班貝格時期(1807—1808),(4)紐倫堡時期(1808—1816),(5)海德堡時期(1816—1818),(6)柏林時期(1818—1831)。黑格爾的道德思想發端於前耶拿時期,主要體現在他所寫的一系列宗教論文中。對於黑格爾的道德思想,此章是按邏輯的順序而不是按歷史的順序加以論述的,首先論述他在青年時代對康德道德思想的繼承和批判,然後以柏林時期的《法哲學原理》為依據探討他的主觀道德思想,最後則根據耶拿時期的《費希特與謝林哲學體系的差別》和《論自然法權》闡述他對道德所做的倫理轉向,並介紹他的絕對倫理思想。對於黑格爾的法權思想,此章主要擷取黑格爾思想發展的三個重要文本加以探討,分別是介於耶拿時期和班貝格時期的《精神現象學》、紐倫堡時期的“中學講稿”和柏林時期的《法哲學原理》。總體說來,黑格爾所界定的道德與法權本身仍沒有超出近代傳統,基本局限於康德的實踐哲學範圍,遠遠沒有達到費希特倫理學與法權哲學的系統性和深刻性。然而,黑格爾對道德與法權的有意貶抑全是為了實現他的偉大綜合,他刻意將法權局限於個體主義和契約主義的抽象法權,將道德局限於康德式的主觀道德,並且基本抹殺了費希特對康德實踐哲學的超越,最終只是為了在倫理實體中綜合道德與法權,成就他自己的法哲學體系。
6.黑格爾法哲學的統合此章試圖表明,黑格爾先前關於道德、法權和絕對倫理的思考結出了法哲學的累累碩果。他將“法”界定為自由意志的定在,前所未有地、創造性地賦予了法豐富的形上學內涵;主觀而空泛的道德與抽象而形式的法權結合起來形成倫理實體,外化於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使黑格爾的實踐哲學表現出一種獨特的、現實主義的自由立場。這種現實主義立場旨在達成自然與自由、現實與理想的和解。為了闡明黑格爾的這種現實主義,我們需要追溯德國古典時期論述自由問題的兩股趨勢,即表現主義與康德的道德自由學說,試圖表明黑格爾通過實現自然與自由的統一而將這兩股趨勢融入了自己的哲學體系。德國古典時期的倫理學與法權哲學在黑格爾法哲學中的綜合、提升和範式轉變可以被簡要歸結為:(1)從個體主義到共同體主義的範式轉變。康德自律性的自由觀決定了其道德學的個體主義本質(儘管其歷史哲學有共同體主義特徵),而費希特的法權哲學和倫理學在其相互承認理論的支撐下出色地論證了共同體主義的普遍性與必然性,從而實現了從個體主義向共同體主義的重要轉向,但只有到了黑格爾那裡,相互承認理論和共同體主義才真正成為一個貫串其整個哲學體系的基本立場,在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中得到了淋漓盡致的體現,而這種共同體主義是與黑格爾的辯證理性、倫理(Sittlichkeit)思想密不可分的,在根本上涉及邏輯學中一方(das Eine)與他方(das Andere)的相互依存和轉化。(2)從知性思維到辯證思維的範式轉變。黑格爾所持的辯證思維要求把在康德和費希特那裡被絕對對立起來的現象與本體、自我與非我、主體與客體、有限與無限、自然與自由等統一起來,強調對立與統一本身就是同一的,此即彼,彼即此,亦此亦彼,這是近代哲學史上思維範式的一次重要轉變。(3)從建構主義到現實主義的範式轉變。普遍而言,康德、費希特、謝林、黑格爾的哲學體系都是一種建構主義的模型:康德的認識論、義務論和目的論毋庸置疑是一種典型的建構主義;費希特從一個概念“自我”推演出知識學的基本原理和整個體系,從邏輯和形式上看是一種更為精巧的建構主義;黑格爾的建構主義則表現在,由邏輯學、自然哲學和精神哲學構成的龐大的絕對觀念論體系是絕對精神藉助一種思辨邏輯的力量外化出來的結果,在內容和形式上都可以說是建構主義的傑作。但是,黑格爾哲學是多面向的,其法哲學在很大程度上代表著建構主義基調下的一種現實主義轉向。這種現實主義主張自然與自由、概念與概念的實現、理想與現實、人與神的和解,是對費希特針對形式主義所提出的實在哲學的超越和發展。
總而言之,德國古典哲學家對道德與法權及其相互關係的宏大豐富論述,見證了他們一路探索和論證“自由”這個偉大命題的崎嶇歷程。這一自由的歷程,在英美自由主義長期主導實踐哲學的格局下,給我們提供了別樣的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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