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林地

徵用林地,是指國家因勘察設計、修築工擇設施、開採礦藏等基本建設需要徵收使用集體所有的林地。徵用林地後其所有權由集體所有改變為全民所有。對林地應當採取儘量不征或少征的原則。必須徵用林地的,按照國家土地徵用法規辦理。徵用林地十畝以下的,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徵用林地十畝以上、二千畝以下的,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徵用林地二千畝以上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林地所有者或經營者補償實際損失。

行政徵用應當給予補償。關於行政徵用補償,在理論上有既得權說、恩惠說、社會職務說、特別犧牲說、公用徵收說、公平負擔說等多種觀點,其中特別犧牲說逐漸占據主導地位。該學說認為:"國家原有使人民負擔義務之權力,人民有服從其命令之義務,唯如非加於一般之負擔,而僅使特定人受特別犧牲時,自應予補償,俾合於正義公平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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