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著作權

微著作權

微著作權是指微博140字內容的著作權,由於名人微博頻頻遭拷貝問題,關於微博內容是否擁有著作權的問題,在微博引發大討論,法律界人士認為,獨創性是受法律保護的關鍵,對於那些由微博用戶將自己的思想、情感以可複製的形式表達出來,且具有獨創性的內容,是屬於受法律保護的“作品”,作者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但是由於目前網路著作權立法滯後於實際操作,微博段子的著作權界定還處於空白狀態。而如非用於商業用途,引用和轉發原創微博時要註明作者。

簡介,套用原則,運營商責任,專家觀點,

簡介

微著作權
獨創性是受法律保護的關鍵
有事沒事“織”個“圍脖”已經成為很多人的生活方式,微博中有文字、圖片,還有音樂,很多都是博主的原創作品。那么,微博是否涉及智慧財產權問題呢?這要看微博作品是否可以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範圍。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判斷微博是否能夠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主要在於其是否具有獨創性。
140個字的限制,對於普通的微博使用者,很難說在文學或藝術上存在價值,自然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也有人用短短百十個字寫出了作品。如新浪微博中國首屆微小說中有一篇署名於意雲的獲獎作品:“星期一,派出所的劉所長走進辦公室,桌上放著一份《關於禁止在轄區內飼養寵物的通告》等著他簽字。劉所長認真地看完後,伸出右爪,在通告下面摁上了一朵紅紅的小梅花。”這篇微博僅70個字,但讀完之後,卻使人眼前一亮。
作品獨創性的判斷不在於文字的多寡,而在於通過文字所傳達出來的精妙構思和遣詞造句的功底,如微型小說、微型散文、微型童話或微型詩歌等,以微博為載體表現出來微言大義,它們成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理所當然。

套用原則

轉發微博不得“直接引用”
微博之間的轉發,只需點擊微博帖子下的“轉發”字樣,即能在顯示原始帖子內容的同時,顯示原始發帖人的暱稱,與原始帖子存在明顯的區別。基於微博的主要功能在於信息分享,因此這種轉發符合微博世界的遊戲規則,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存在著作權法律隱患的是“直接引用”行為,即以原始微博帖子表現出來的轉發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人對自己的作品具有發表權、複製權、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權利。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他人不得侵犯著作權的這些權利。只有滿足“合理使用”的12種情形,使用人才可以在法律上免責。這12種情形包括個人學習、科學研究、課堂教學、公務使用、免費表演、介紹評論問題等,合理使用應當出於公益目的。滿足合理使用的條件還需要指明原始作者和作品名稱。
在微博上直接引用他人作品,如果引用部分屬於他人作品的全部,如微型文學作品,或者他人作品的實質部分,則存在侵犯著作權之虞。
如果微博轉發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則理應承擔侵權責任。其中,除了要考慮微博作品的獨創性程度,還要綜合考慮轉發行為本身是否具有惡意、是否具有盈利目的等。如果符合侵權行為法的違法行為、侵權後果及因果關係三要素,那么將構成侵權。

運營商責任

受“避風港規則”保護
儘管微博世界發生著作權侵權的情形目前比較少,但一旦發生,如何認定微博運營商法律責任這一問題就不容迴避。
基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實際情況,我國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為網路服務提供者規定了“避風港規則”,就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僅提供存儲空間、搜尋、連結等服務時,如果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義務,否則應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是相對於內容服務提供者而言。據此規定並結合微博的特殊性,微博運營商的審查義務應當是被動的,而不是主動的。

專家觀點

短短140字的微博到底有沒有著作權?上海王鋼律師事務所的董習軍律師認為關鍵點在於微博的內容是否構成作品:“如果微博只是記錄每天瑣碎的小事的經過,每個人都會遇到,這就不能算得上作品。但如果微博內容是一首詩,就另當別論了。”
“因為微博上的轉載會顯示原創者的姓名,這就無所謂侵權行為。然而不註明出處的抄襲行為明顯就侵害了原作者對作品的署名權,無論這作品字數到底是多少。”上海大學智慧財產權領域教師李道芳表示。
除了署名權的問題,李道芳還表示,未經授權的抄襲還牽涉到原作品的網路傳播權,特別是當被抄襲的微博用於商業用途時,還會對原作者造成經濟損失。“抄襲還會削弱原作者的網路傳播影響力。隨著微博的發展,影響力的減弱直接關係到經濟利益的減少,當然目前這種間接的損失還比較難界定。”
至於微博平台方面是否也應該承擔連帶責任,李道芳認為現行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給出了比較明確的說法:“這方面的爭議學界一直堅持‘紅旗標準’和‘避風港原則’。如果網站出現了醒目的侵權行為,網站應該及時刪除處理,這就是‘紅旗標準’的要求。因為網站並沒有事先審查的義務,所以當有人向網站提出侵權行為時,‘避風港原則’要求網站核實過就必須刪除。”李道芳覺得“避風港原則”尤其適合微博抄襲的情況,如果微博平台收到用戶的投訴,但沒有進行相關處理,則也將承擔一定的責任。
武漢大學信息學院教授瀋陽說,如果是非商業性質的引用,只要註明出處,一般不會涉及著作權的問題。如果是商業性質的引用就要謹慎對待,特別是一些連貫性的,表達了比較完整的言論的微博,如果不經作者同意,可能就會涉及侵權的問題。“雖然現在國家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條文規定微博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但是如果作者要較真的話,也是無可厚非的。”瀋陽說,在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層面上來說,六六的行為是可以理解的,微博雖然屬於碎片化信息,但是碎片化信息的智慧財產權也是應該得到保護的。瀋陽說,目前對於微博文字著作權的保護,業內也是說法眾多,而且國家要出台相關法律來明確保護微著作權,也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
陝西潤豐律師事務所楊蓬偉律師說:“如果被轉載的作品構成了著作權,那么肯定就構成了侵權,如果起訴,那么勝訴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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