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經濟管理體制

循環經濟管理體制是指國家循環經濟監督管理機構的設定,以及這些機構之間監督管理許可權的劃分,也稱為循環經濟監督管理體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循環經濟管理體制
  • 簡介:國家循環經濟監督管理機構的設定
  • 類型:專業名詞
  • 涉及學科:經濟學
意義,建立,

意義

一國的循環經濟監督管理體制決定了循環經濟監督管理的性質、規模、功能和效率。合理的循環經濟管理體制,必須符合一國循環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體現國家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思想,以保障環境資源保護與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實現。確定循環經濟管理體制有利於理順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巨觀調控部門與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循環經濟發展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之問的關係,便於形成管理合力;既保證了國家發展循環經濟的方針、原則、制度的統一,符合經濟社會綜合決策的內在要求,避免各自為政,又發揮了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循環經濟發展監督管理權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積極性和專長(韓德培,2003),符合環境資源問題涉及面廣和具有地區、行業特點,需要分工合作、齊抓共管的內在要求;有利於各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循環經濟法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提高循環經濟發展監督管理的效率,從而克服過去因職責許可權不清而發生的互相爭權、越權或者互相推諉責任的不良現象。

建立

循環經濟管理體制應根據循環經濟的內涵和本質特徵來建立。
首先,循環經濟是經濟,是社會生產和再生產活動,經濟綜合部門自然應發揮主導作用。即從產業政策、資源和能源價格政策、財政金融政策、國家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等巨觀調控手段的角度,引導經濟結構調整和微觀經濟活動向循環經濟方向發展。
其次,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是循環經濟管理體制中不可缺少的部門,應發揮具體的管理與監督職能。環保部門在推進和指導循環經濟的發展方面大體上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是從經濟運行的資源環境績效的角度,監督和評價循環經濟發展的狀況。制訂循環經濟不同領域和層次的指標體系和標準是環保部門應該發揮的基本作用。二是加強環境監督管理,抓住抓好項目、政策及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從外部形成循環經濟發展的驅動力。
此外,循環經濟理念應貫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城建、財政、稅務等部門需要積極配合:循環經濟是先進技術支撐的經濟,科技部門對研發循環經濟技術有重要作用。
總之,發展循環經濟是各級政府的職責,需要經濟綜合部門和資源環境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能定位,從不同角度共同發揮主導作用;科技、財政、金融、稅務和國民經濟建設的其他相關部門密切配合。這就需要國家和各級政府建立統一的協調機制,協調各主要部門的管理職能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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