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審計法

循環審計法即按業務循環來組織實施實質性程式。比如,銷售、銷售退回、收現及壞賬沖銷是導致應收賬款增減的4種交易,把這4種交易及應收賬款劃入“銷售與收款循環”進行審計。

循環審計法不僅能與按業務循環進行的控制測試直接聯繫,加深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業務的理解,而且便於註冊會計師的合理分工,將特定業務循環所涉及的財務報表項目分配給一個或數個註冊會計師,使其能夠對不同財務報表項目進行交叉覆核,以提高審計的效率與效果。因此,在現代審計中較廣泛採用循環審計法來組織實質性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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