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舊從輕原則

從舊從輕原則用最簡單的話理解就是:“有利於被告人”的準則。

刑法的“從舊兼從輕”原則,用最簡單的話理解就是:“有利於被告人”的準則。
刑法的該規定主要是針對我國1979年舊刑法和1997年現行刑法之間的矛盾問題,且主要是針對新刑法溯及力的問題。即新刑法對公布之前的行為是否認為是犯罪問題,以及如何適用等問題。
從舊兼從輕”原則具體舉例說明:
首先,當遇到一個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頒布以前,此時要考慮的是先適用舊刑法,即行為時的法律規定(從舊)。
其次考慮,如果是適用新的刑法更有利於被告人的話,如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處罰較輕的話,則應該對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其次,如果是適用舊法更有利於被告人的話,如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是舊法規定的刑罰更輕時則對被告人適用舊法。
最後,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適用舊法還新法,既所謂的“從舊兼從輕”原則。
“從舊兼從輕”原則是我國處理各種法律問題的一項基本原則,除了刑法適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也都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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